文档文本内容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A Complete Guidebook on Company Laws
2022年1月 ·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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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微信号:66157383
电话:18910838878
执业领域
•
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公司治理与合规
•
投资并购重组
2
主要业绩和案例
梁律师曾为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美国英某科集团、海某科技股份、数某股份、北京荣某科技股份、嘉某控股集团、华某
集团、某协会、三某控股、某传媒集团、某煤矿集团等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部分投资并购重组及股权专项服务: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咨询专项法律服务、石家庄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西安某电源有限公司专项服务、北京某集团公司收购天津某科技公司专项法律服务、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专项
服务、某BVI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菱某科技股权专项服务、某股权专项服务、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浙
江某制冷公司股权纠纷法律服务、内蒙某矿产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服务、唐山某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
部分诉讼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梁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约计3000万)、
北京某上市公司与美国AP公司UPS电源采购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标的额约计700万美元)、某明胶公司国家赔偿最高院申
诉案、湖南某金属控股集团与某矿业公司股权纠纷(标的额3.8亿)、内蒙古某股份公司与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
京某广告控股公司与某重点高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某餐饮集团与某文化交流咨询公司合作协议贸仲仲裁纠纷、于某与
北京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系列纠纷(29个系列案件)、北京某技术股份公司票据确权系列纠纷、标的额约计5000万
民间借贷纠纷、某高管与某基金公司劳动纠纷、某外资公司与总经理劳动纠纷、某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某上市公
司高管离婚纠纷等。
公司法实务专栏公益讲座:
梁律师2018年3月开始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
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约2万名粉丝。
著作: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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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课脉络
公司
初创设立
运营成长
合规治理
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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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命周期
公司设立
运营发展
治理合规
公司解散
•
公司设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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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篇、股东资格确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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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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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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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篇、新增资本认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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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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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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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篇、盈余分配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篇、证照返还篇
•
损害公司利益篇、损害股东利益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篇、关联交易篇
•
公司解散篇
•
申请公司清算篇、清算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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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发起人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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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担什么责任?
2. 公司成功设立,发起人责任知多少?
3. 发起人须与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连带
补充赔偿责任吗?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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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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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
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
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界定了发起人的定义,即一般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同时履行公司设
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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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审理的刘某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2014)高民(商)申字第03940号]
裁判观点:
•
刘某、余中某、余某三方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及《赢者某量4月份
目标》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
根据《赢者某量4月份目标》,刘某需完成4月份目标,如不能完成,则
三方终止合作。后三方确认4月份目标并未完成,公司不再设立,三方在
原审中均表示同意解除《股份合作协议》,原审法院判决解除该协议无
不当之处。
•
针对筹备期间的费用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
司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
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
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
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发
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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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审理的刘某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2014)高民(商)申字第03940号]
•
《股份合作协议书》亦约定,各方签字认同的经营债务按各自比例负担,
且任何一方对外清偿债务后,其他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
负担的部分。
•
经原审查明,赢者某量公司筹备期间的费用为151514.37元,根据三方出资
比例的约定,刘某占总股份的49%,故刘某应当按照49%的比例承担赢者
某量公司筹备期间的费用。
•
刘某辩称,公司未成立,故其不应分担此项费用,并且要求被申请人赔偿
损失,该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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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草案
第三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
,明
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
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
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而产生
的责任,第三人有权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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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成功设立,发起人责任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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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 (2013)民提字第212号]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情形:
•
发起人香港恒某公司与发起人路某公司约定共同成立目标公司恒某酒店公
司,以共同开发海天大厦,双方约定设计由香港恒某公司负责,第三人瀚
海公司以自己名义出具委托设计书,委托维业山东分公司承担海天大厦的
设计工作,发起人香港恒某公司在委托书上盖章确认。
•
维业山东分公司按要求交付设计成果给香港恒某公司,香港恒某公司对设
计成果和费用予以确认并同意支付600万元,但一直未依约支付设计费,
•
债权人维业公司、维业山东分公司请求发起人香港恒某公司与路某公司、
第三人瀚海公司、目标公司恒某酒店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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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只有
在设立后的公司通过明示方式或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默
示方式同意成为合同当事人时,才会产生设立后的公司代替发起人成为合
同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
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恒某酒店公司同意受发起人香港恒某公司的合同约束,
故发起人的行为后果不能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最终判决由发起人香港恒
某公司自行支付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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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例符合2021.01.01修订前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
修订前合同相对人如果在公司成立后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需要成立
后的公司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而该条款在实践中较难落地,操作性不强。
修订后删除了该条件,合同相对人有权直接向发起人发起请求,也可以选
择在公司设立后向公司直接发起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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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起人须与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
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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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洵某砂石公司与南某发展公司,重庆建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78号]:
•
根据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
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
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
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
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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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洵某砂石公司与南某发展公司,重庆建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78号]:
•
被告建工某建、建某集团系庆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系庆某公司的发
起人,被告南某公司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被告建工某建虽举示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在另案中被执行了相关款项,
但其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相关款项系因南某公司出资不实,其作为庆某
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相关责任,其已补足出资不实部分
的相关抗辩不能成立。
•
原告洵某砂石要求作为发起人的被告建工某建和建工集团对出资不实
股东南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故法院对此
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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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
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
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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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
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
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
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
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
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
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
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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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挚之心 不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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