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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RD李晗商经知母真题100道_2026法考客观_2026法考客观_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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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篇
第一章  公司法
1. 甲、乙共同成立丙公司,甲持股10%,乙持股90% 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丙公司章程规定,未
经股东会决议不可对外捐款。后乙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捐款100 万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根据2023 年真题改编)
A. 丙公司可撤销捐款
B. 丙公司可要求乙承担赔偿100 万元的责任
C. 章程中规定的不可对外捐款不合法
D. 因为章程中规定了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对外捐款,所以该捐款应该无效
【解析】《民法典》第658 条第1 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
乙作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对外完成捐赠,不能任意撤销,故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1 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乙作为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公司承受,但是乙
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故B 选项正确。
章程只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外部效力,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对外捐款是合法的,公
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作出约定和限制,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捐赠行为有效,故C、
D 选项错误。
【答案】B
4.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 的股权、丙公司30% 的股权。乙公司的另一个股东为丁公司,持股40%。
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日常运作与经营管理由甲公司委派的董事张某全权负责。后甲公司授意张某将乙
公司的资产分批转移给丙公司,而丁公司一直未发现此事。现乙公司债权人戊公司发现,乙公司资产不
足以偿付其债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正确?(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应由甲、乙、丙公司对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 应由乙、丁公司对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应由丙、丁公司对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 戊公司的债权只能在乙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
【解析】《公司法》第23 条第1、2 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
的股权,是控股股东,且授意其委派的董事张某转移乙公司资产至丙公司(甲持股30% 的关联公司),
属于“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即在数个公司之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且不当利益输送行
为意在逃避公司债务,甲公司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丙公司作为关联方,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
甲、乙、丙公司应对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公司作为另一股东,未实施滥用行为,不承担连带责
任,A 选项正确,B、C 选项错误。
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不以公司破产为前提,戊公司可直接基于法人人格否认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连
· 1 ·
带责任,并非“只能在乙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故D 选项错误。
【答案】A
6. 李月如于2017 年成立明月有限公司,股东仅李月如一人。2019 年,为了拓展业务,明月有限公
司设立了北京市海淀区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天明有限公司,并均由辛凯担任负责人。明月有限公司和海
淀区分公司逐渐发展壮大。2020 年,李月如邀请赵丽出资入股明月有限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根据2021 年真题改编)
A. 2019 年,明月有限公司决定设立全资子公司天明有限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B. 2019 年,明月有限公司决定设立海淀区分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
C. 赵丽入股加入明月有限公司,需要李月如和辛凯一致同意
D. 赵丽入股加入明月有限公司,明月有限公司需要变更登记
【解析】2023 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对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限制。故A 选
项错误。
《公司法》并不禁止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设立分公司。故B 选项错误。
赵丽入股加入明月有限公司,应当由明月有限公司股东李月如决定,辛凯只是明月有限公司全资子
公司、海淀区分公司的负责人,无权参与决策。故C 选项错误。
赵丽入股明月有限公司,导致明月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注册资本变更,这两项内容均为需要办理变
更登记的事项。故D 选项正确。
【答案】D
11. A 公司有甲、乙、丙3 个董事,丙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丙和甲、乙产生冲突,丙欲辞去董事
职务。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丙辞去董事职务需要股东会决议
B. 公司收到辞呈,丙同时失去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C. 丙可辞去董事职务,保留法定代表人身份
D. 丙如果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就视为同时辞去董事职务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0 条第3 款的相关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
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董事辞任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即可,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而无须
股东会决议。故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0 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丙作为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若其辞去董事身份,便不具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资格,因此,丙辞去董事身份的同时将丧失法定代
表人的资格;但反之,若丙只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不代表其辞去董事身份。故B 选项正确,C、D 选
项错误。
【答案】B
13. 汪某是蓝鸥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蓝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大股东。为公司上市融资,
汪某以个人名义和公司名义分别与爱思基金签订增资协议。该协议约定,蓝鸥公司全体股东放弃对此次
增资的优先认缴权,爱思基金投资2 亿元,用以增加公司资本。汪某与蓝鸥公司承诺,爱思基金增资后
3 年内公司完成上市,若未完成该目标,汪某以市场价格收购爱思基金持有的公司股权,且蓝鸥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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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公司全部利润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2 年真题改编)
A. 蓝鸥公司以当年公司全部利润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因违反利润分配原则无效
B. 蓝鸥公司以当年公司全部利润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无效
C. 该协议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认缴权的约定,其他股东可主张无效
D. 蓝鸥公司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汪某无表决权
【解析】根据《九民纪要》〔1〕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
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对赌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是两个问题,
“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对赌协议”作为主合同有效,为“对赌协议”提供担保的担保约定有效。因
此,蓝鸥公司以当年公司全部利润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的约定有效。故A、B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27 条第2 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因此,股份公司增资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本题中,其他股东不可主张该协议
无效。故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5 条第2、3 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蓝鸥公司可以为汪某收购股权提供担保,
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且汪某无表决权。故D 选项正确。
【答案】D
14.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 公司,甲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需要董事会全员通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擅自以该公
司的名义为朋友的B 公司提供了担保,债权人审查了甲伪造的董事会决议;丙经过董事会决议,为自己
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债权人也审查了该董事会决议。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2 年真题改编)
A. A 公司需要对B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 A 公司不需要对B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C. A 公司需要对丙承担担保责任
D. A 公司不需要对丙承担担保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15 条第1、2 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
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本题中,甲越权担保,但是债权人审查了董事会决
议,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因此,A 公司需要对B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公司对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而不能是董事会决议。本题中,虽然为丙提
供担保经过了董事会决议,并且债权人也审查了该决议;但是未经股东会决议,不能认可担保有效。因
此,A 公司不需要对丙承担担保责任。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AD
〔1〕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为《九民纪要》。
· 3 ·
16. 某有限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开会需提前30 天告知”,但公司召开股东会时仅提前15 天通知股东。
其中一名持股20% 的股东因程序不符合章程规定,对决议事项投了反对票。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
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投赞成票的股东不能申请撤销 
B. 投赞成票的股东可以申请撤销
C. 投反对票的股东不能申请法院撤销 
D. 轻微瑕疵决议法院不能予以撤销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6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因此,股东是否出席股东会、召开股东会的时候,是否是公司股东、股东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都
不影响日后提起可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故A、C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若程序瑕疵属于“轻微”且未影响决议结果,可不予撤销股东会决议。本题中,“提前15 天通知”
与章程“提前30 天”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不属于“轻微瑕疵”,法院可以对该瑕疵决议予以撤销,故
D 选项错误。
【答案】B
17. 腾达公司有两名股东,其中,甲持股60%,乙持股40%。后因经营不善,甲欲申请解散公司
(主张公司破产清算),遂召开股东会讨论,但乙不同意,并在决议上注明:腾达公司欠乙2000 万元,
未设定担保,公司应在偿还完欠款后,再讨论解散事宜。后因腾达公司的其他债权到期无力偿还,其他
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腾达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根据2023 年真题改编)
A. 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B. 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成立
C. 乙的债权应计入破产债权,在其他没有抵押权的债权之后受偿
D. 乙的债权应计入破产债权,与其他没有抵押权的债权平等受偿
【解析】《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题中,腾达公司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仅持股60% 的股东甲同意,持股40% 的股东乙反对,
该决议表决权比例没有达到表决权2/3 以上,因此该决议不成立,故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应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且本题中股东乙并无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
的行为,因此依据债权平等性原则,股东作为公司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最后在破产程序中
按照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AD
19. 某上市公司,甲持股50%,乙持股49%,董事长为张三。张三提交辞呈辞去董事长职务,甲提
名李四担任董事长,乙认为李四负有巨额个人债务,故提出异议并提名王五担任。后公司召开股东会。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根据2023 年真题改编)
A. 张三提交辞呈即发生辞职效力
B. 乙有权提名王五担任董事长
C. 选任新的董事长经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 股东会决议通过李四担任董事长,李四即可担任董事长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0 条第3 款的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
· 4 ·
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因此,董事辞任应当书面通知公司,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辞任才生效,并非提交辞呈即发生效力,故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22 条第1 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因此,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而
非股东会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选任;对于董事长的提名,公司法并无相关规定,董事长的选任并不涉及提
名问题,故B、C、D 选项错误。
【答案】ABCD
21. 鹿鸣公司系从事文创产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方某、鲁某为公司股东,并由其三人组成董
事会,鲁某任法定代表人。2023 年9 月,鹿鸣公司取得一项文创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024 年8 月,
鲁某以鹿鸣公司的名义,将该外观设计专利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华风公司。后查明,鲁某妻子金某通过其
胞妹控制华风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鲁某转让鹿鸣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向股东会报告并经其他股东决议通过
B. 因鲁某以市场价格向华风公司转让外观设计专利,其行为未违反忠实义务
C. 鲁某转让鹿鸣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向董事会报告并经其他董事决议通过
D. 因鲁某与华风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其行为未违反忠实义务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85 条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董事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的事项决议时,关
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本题中,鹿鸣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鲁某作为董事从事关联交
易,须提交董事会表决,但鲁某作为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剩余董事不足三人,须提交股东会决议,
并经其他股东决议通过。故A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82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监、高从事关联交易的,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监、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也适用该规定。本题
中,华风公司为鲁某妻子金某通过其胞妹实际控制,存在关联关系,而鲁某向关联公司转让公司的专利
未向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因此违反了忠实义务。故B、D 选项错误。
【答案】A
24. 甲公司有三位股东陈某、梅某、刘某,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纠纷,但甲公司一直没有对乙公司追
责。陈某遂以自己的名义将乙公司诉到法院,法院主持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关于调解协议生效的
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须陈某同意 
 
B. 须甲公司同意
C. 须梅某与刘某同意  
D. 须乙公司同意
【解析】《九民纪要》第27 条规定:“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
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因此,股东提
起代表诉讼进行调解的,需经甲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即需经甲公司同意,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
认,故B 选项正确。
【答案】B
· 5 ·
25. 大明股份公司成立于2021 年2 月5 日,股东甲、乙、丙分别持股49%、1%、50%。其中,甲
担任董事,公司章程约定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2021 年3 月,甲未经董事会决议为外部第三人
张三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三无法清偿。2021 年6 月,丙将股份转让给了丁。2021 年9 月,对于
甲的行为,乙、丙、丁咨询律师该如何救济。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2 年真题改编)
A. 在紧急情况下乙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B.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应把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是诉讼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
C. 在紧急情况下丙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D. 在紧急情况下丁有权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公司法》第189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持股1%,并且满足持股180 天的条件,因此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A 选项正确。
股东代表诉讼,应把公司列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公司所有。故B 选项正确。
2021 年6 月,丙将股权转让给了丁,即不再是大明股份公司的股东,因此,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
讼。故C 选项错误。
丁于2021 年6 月受让大明股份公司的股份,但是在2021 年9 月,并不满足持股180 天的要求,因
此,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故D 选项错误。
【答案】AB
29. A 公司是一家非上市股份公司,2021 年4 月得到的2020 年度数据显示上年度亏损0.4 亿元。
2021 年,A 公司经营好转,年底计算得到的税后利润为0.8 亿元。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
2022 年真题改编)
A. 税后利润0.8 亿元应当先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B. 董事会有权决定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C. 对于溢价发行的股款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
D. 对于该税后利润,应提取0.08 亿元计入法定公积金
【解析】《公司法》第210 条第1、2、3 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
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
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因此,税后利润0.8 亿元应当先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再按照10%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
意公积金应由股东会决议。故A 选项正确,B、D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13 条规定:“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
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
司资本公积金。”故C 选项正确。
【答案】AC
31. 江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林公司)的股东庄某占股70%,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周某占股
30%,任公司监事。该公司连续5 年分红,第6 年股东会决议不分红,周某欲提起利润分配诉讼。据此,
· 6 ·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根据2023 年真题改编)
A. 周某可直接起诉要求分红
B. 江林公司和庄某为被告
C. 周某须举证公司年收入
D. 庄某为被告
【解析】《公司法解释(四)》第13 条第1 款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
告。”第14 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
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
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因此,股东起诉要求公司分红,应以公司为被告,并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的有效决议。
本题中,江林公司决议不分红,即不存在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股东提起利润分配诉讼,无
须举证公司年收入。故A、B、C、D 选项均错误。
【答案】ABCD
32. 甲、乙、丙分别持有盛兴公司20%、35%、45% 的股权,盛兴公司与林某分别持有B 公司92%、
8% 的股权,现盛兴公司欲与B 公司合并。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甲、乙决定即可通过决议,无须丙同意
B. 合并不需要交由B 公司股东会决议
C. 盛兴公司控股92%,该合并无须通知股东林某
D. B 公司无须召开股东会,故林某不能主张回购
【解析】《公司法》第66 条第3 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盛兴公司股东甲、乙表决权合计为55%(20%+35%),未达到“2/3 以上”(约66.7%)的法定比例,丙
持有45% 表决权,其同意是决议通过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甲、乙决定即可通过决议”不符合法律
规定,故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19 条第1 款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
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本
题中,B 公司是被合并公司,盛兴公司持有其92% 的股权,豁免B 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
其他股东(林某)”是法定义务,目的是保障林某的知情权与股权回购请求权。故B 选项正确,C 选项
错误。同时,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不受“是否召开股东会”的影响,只要合并
事实发生,林某作为股东即可主张回购。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
36. 新社有限公司有罗某、夏某和李某三名股东。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注册资本300 万元,其中李
某已实缴出资60 万元,罗某和夏某各认缴出资120 万元,并须于2028 年4 月1 日前完成实缴。2025 年
1 月,新社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减少注册资本100 万元。减资方案为:李某取回出资10 万元,罗
某和夏某各减少45 万元出资金额。股东会表决时,罗某和夏某投票赞成,李某投票反对。对于该决议,
以下选项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新社公司减资决议构成李某抽逃出资,该减资决议可被撤销
B. 因罗某和夏某同意减资方案,故该减资决议有效
C. 因公司所有股东未一致同意按不同比例减少注册资本,该减资决议无效
· 7 ·
D. 因罗某和夏某均未实缴出资,该减资决议无效
【解析】《公司法》第224 条第3 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两种观点,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减资时原则上应
按照等比例减资,例外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可以进行非等比例减资,因此,如果未经“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进行的非等比减资,应属于决议表决比例不达标,该决议不成立。〔1〕另一种观点认为,非等
比减资会调整股东股权结构、分配权益,属于对股东固有权利的处分,如果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属于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要求,属于决议内容违法,应认定无效。〔2〕
本题中,各股东按照不同比例减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但李某表示反对,未经全体股东一致
同意,侵犯李某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决议应属无效,故C 选项正确,A、B、D 选项错误。
【答案】C
37. 某公司A 股东未出资,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之后还有80 万元未弥补,公司决定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须通知债权人
B. 须30 天公告
C. 股东可在80 万元内按比例减少出资
D. 弥补亏损后禁止分红
【解析】《公司法》第225 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
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因此,公司一般减资需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但“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即简易减资属于特殊
减资情形,不适用一般减资时通知债权人的规定,仅需30 日公告,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简易
减资的核心是用减少的注册资本冲抵未弥补亏损,不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故C 选项错误。公司减资
弥补亏损并非不能分红,而是需待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减资后注册资本的50% 时,公司
仍可进行利润分配,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
38. 甲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由王某、李某、吴某设立。王某出资50 万元已全部实缴,李某认缴
50 万元尚未缴纳,吴某出资120 万元,并约定其中20 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现甲公司在使用除资本公
积金外的其他公积金后,仍不能弥补亏损。三位股东同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甲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无须通知债权人
〔1〕 案例来源:公司法典型案例之华宏伟与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1 民终11780 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例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2〕 案例来源:(2021)苏02 民终7112 号,该案例认定为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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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公司需先使用资本公积金,才能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
C. 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应减少吴某的相应份额
D. 可以通过减少李某未出资的部分来弥补亏损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25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在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的,无须通知债权人,仅需
进行公告即可,故A、B 选项正确。简易减资仅是一种账面上的处理,没有减少公司的资本,没有损害
债权人利益,因此无须通知债权人,只需公告即可。简易减资适用前提是在公司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
金、资本公积金均无法弥补亏损后,方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弥补亏损。故C、D 选项错误,简易减资不免
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能减少股东的相应出资份额。
【答案】AB
40. 叮咚图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 年,有股东赵庆、彭钰和李梅,赵庆和彭钰系夫妻关系,双方各
持有49% 的股权,其余2% 的股权由李梅持有。赵庆、彭钰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导致叮咚图书有限公司
从成立时起一直未开过股东会。但由于公司所在地段租金上涨,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19 年,股东
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1 年真题改编)
A. 因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法院不得因此判决解散公司
B. 赵庆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 李梅无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D. 李梅可以其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请求解散公司
【解析】《公司法》第231 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判断能否提起司法解散的前提,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主要是基于公司的管理情况,也就
是“人”的问题,而不是是否盈利,不是“钱”的问题,即使公司处在持续盈利状态,也不是不能司法
解散的抗辩事由。故A 选项错误。
司法解散的原告要求是持有股东表决权10% 以上的股东,李梅持股比例不足10%,不能提起司法
解散,而赵庆持股49%,可以提起司法解散。故B、C 选项正确。
《公司法解释(二)》〔1〕第1 条第2 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
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前提是“经营管理出现问题”,而股
东的“知情权”受到损害不符合“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境”的情形,该股东可以提出知情权之诉,而不
能提起司法解散之诉。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C
42.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简易注销和类别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对公司简易注销之前的债务,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
B. 简易注销须经股东会决议
C. 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须修改公司章程方可发行
D. 若公司未来要上市,则当下不能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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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40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
东对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
司决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的,只需要全体股东的连带责任承诺书,无须股东会决议;若股东对未产生债
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 选项正确,
B 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44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
的类别股:(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
股的股份;(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
公司不得发行第(2)项、第(3)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原则上,股份公司股东
持有股份为“一股一权”,而发行每股表决权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则须通过公司章程规定,因此
公司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须修改公司章程;且在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份之前,可以发行表决权型的类别
股,上市之后才不可以再发行表决权型类别股。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答案】AC
43. 倾云公司由赵某和钱某设立,赵某任董事,钱某任监事。倾云公司拖欠飞雨公司借款未清偿,
飞雨公司将倾云公司诉至外地法院。2024 年8 月,赵某和钱某决定解散公司,并通过简易注销的方式进
行了注销,但诉讼尚在进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若倾云公司被解散,则诉讼中止
B. 赵某和钱某须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和注销
C. 赵某和钱某须承担清算义务
D. 倾云公司被简易注销后,赵某和钱某应对飞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公司法解释(二)》第10 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
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
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公司被解散后须进行清算,注销前,公司法人资格并非
完全消灭,并不必然导致诉讼中止。故A 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66 条的相关规定,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应当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240 条相关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
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
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解散须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决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的,只需要全体股东的连带责任承
诺书,无须股东会决议;若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
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倾云公司拖欠飞雨公司借款未清偿即进行了简易注销,股东承诺不
实的须承担连带责任。故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232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应当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赵某作为董事须承担清算义务,钱某作为监事
并无清算义务。故C 选项错误。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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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福康银行与乙信托公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由福康银行出资2 亿元作为信托财产,
指令乙公司以受托人名义收购王某持有的丙公司30% 的股份,用于参与丙公司重大项目开发。合同特别
条款载明:“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指令处理信托事务,对指令涉及的标的资产状况进行必要核查。”后丙
公司因王某出资瑕疵问题陷入股权纠纷,经审计查明,王某用于认缴丙公司股份的实物资产实际价值仅
为认缴出资额的30%,但福康银行在指令收购前未核实王某出资凭证,乙公司也未要求王某提供资产评
估报告。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受托人乙公司是按照委托人福康银行的指令实施的行为,乙公司无须担责
B. 受托人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核查义务,应当对福康银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 受托人乙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应和王某对丙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D. 福康银行与乙公司对信托财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信托法》第25 条第2 款的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题中,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对指令涉及的标的资产状况进行
必要核查”,其未要求王某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使按照委托人指令行事,也
不能免除其法定及约定的谨慎管理责任,乙公司需担责。故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乙公司作为受托人,未
履行合同特别条款约定的“必要核查”义务,未核实王某出资资产的实际价值,存在明显过错,属于对
受让股权出资瑕疵应当知道的情形。因此,乙公司应对福康银行因收购瑕疵股权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对王某出资不实部分股权承担连带责任。故B、C 选项正确。
连带责任的承担需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本题中,一方面,福康银行作为委托人未核实出资凭
证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乙公司未履行核查义务是两个独立行为,二者无共同侵权的合意;另一方面,
《信托法》中仅规定共同受托人之间等特定情形下需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并无关于福康银行与乙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二者应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故D 选项
错误。
【答案】BC
51. 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甲在2025 年12 月31 日前需出资300 万元,后召开股东会经过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将公司资本公积金转为甲的出资。2025 年10 月12 日公司破产,管理人发现甲从未出资。对
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甲可主张出资期限未届至而拒绝履行出资
B.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应当履行出资义务
C. 管理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股东决议
D. 因为股东已一致同意将资本公积金转为甲的出资,所以甲的出资义务已完成
【解析】根据《破产法》〔2〕第35 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
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虽
然出资期限未到,但公司破产,甲不能以未到出资日期为由拒绝出资。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75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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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26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因此,仅股东可主张撤销股东会决议,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故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214 条第1 款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因此,不可用资本公积金冲抵股东的出资义务,依据资本维持原则,虽然股东一
致同意将资本公积金转为甲的出资,但甲从未实际出资,甲出资义务并未完成。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
52. 杨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出资设立了乙公司,之后杨某为了谋取私利,违规操控甲公司,导致
甲公司股权大幅贬值。乙公司出资期限届满后,杨某将其在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后乙
公司要求刘某和杨某补足出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杨某已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贬值后不用承担补足责任
B. 刘某无须承担补足责任
C. 杨某需要承担补足责任
D. 杨某和刘某需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15 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
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
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杨某虽然已经用合法的股权出资,
但是之后股权的贬值并非客观原因导致,而是因为杨某违规操控导致,杨某仍需承担补足责任。故A 选
项错误,C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88 条第2 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
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因此,杨某转让给刘某
的股权属于瑕疵股权,但刘某并不知情,所以只需杨某承担补足责任,刘某无须承担补足责任。故B 选
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答案】BC
55. 甲和乙签订合同,乙将持有丙公司20% 的股份转让给甲,乙书面通知了丙公司,但丙公司并没
有回复,后甲欲通过诉讼来确定自己的股东权利。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乙为被告,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丙为被告,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丙、乙共同为被告
D. 丙为被告,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
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题中,甲的诉讼请求是“确
认自己的股东权利”,属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告应为目标公司(丙公司),而非转让方(乙)。乙作
为股权转让方,与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但并非被告,故A、C 选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 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权
提起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
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乙对甲、丙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标的(甲的股
东权利)无独立请求权,仅案件结果(如确认甲为股东则乙丧失相应股权)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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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乙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D
58. 宋某为某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处理工作,公司股东共计15 名,股东张某为
名义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及登记机关,刘某为实际出资人,宋某知悉这一情况。股东陈某将股权全部
转让给外部人吕某,但未办理任何变更手续。现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根据2023 年
真题改编)
A. 刘某可请求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B. 张某可参加股东会
C. 吕某可参加股东会并参与利润分配
D. 陈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无效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第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
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因此,有限责任公
司股权代持,名义股东是公司真正的股东,享有一切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实际出资人与公司并无
任何关系,张某作为名义股东可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刘某作为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股东,不能
向公司主张任何股东权利,无权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56 条第2 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
此,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本题中,陈某虽将股权转让给吕某,但是并未进行股
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的变更,因此吕某不是公司的股东。故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84 条第2 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
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
让股权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只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
59. A 公司持有B 公司17%的股权,A 公司欲和B 公司的大股东C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当
年9 月签订协议,约定在11 月份前将所有股权转给C 公司,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A 公司
发现C 公司在低价转让B 公司股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A 公司担心影响股权的估价,可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B. A 公司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需书面说明理由
C. A 公司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查阅财务账簿
D. A 公司已经签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经不是股东,不可以查阅公司财务账簿
【解析】《公司法》第57 条第1 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本题中,A 公司虽与C 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股东资格的变更以股东名
册记载为核心要件,未变更则A 公司仍为B 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A 公司有权要求查阅B 公司
财务账簿,故A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57 条第2 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因此,股东查阅财务账簿,需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说明理由,故B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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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7 条第3 款规定:“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有权委托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查阅B 公司财务账簿,
故C 选项正确。
【答案】ABC
60. 嘉茂有限公司持有华兴公司85% 的股权,嘉茂公司处置华兴公司主要财产,嘉茂公司控股股东
未予理会,董某持有嘉茂公司0.8% 的股权,认为该处置损害华兴公司利益,遂要求查阅嘉茂公司和华
兴公司2023 年财务会计报告。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董某可以委托嘉茂公司查阅华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B. 董某无权查阅华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C. 董某只持有嘉茂公司0.8% 的股权,无权查询其会计财务报告
D. 董某须书面说明查阅的理由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7 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此规定。本题中,嘉茂公司持有华兴公司85% 的股权,
华兴公司并非其全资子公司,因此,作为嘉茂公司持股0.8% 的小股东董某,无权查阅并非全资子公司
的华兴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也无权委托嘉茂公司查阅。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57 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本题中,嘉茂公司为有限公司,董
某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无持股比例和时间的要求;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才需要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查阅会计报告不需要书面请求说明理由。故C、D 选项错误。
【答案】B
61. A、B 在C 有限公司占股70%、30%,A 担任董事,B 未任职。在A 的运作下,C 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D 主营和接手了C 公司的业务,因为多年未分红,B 于2024 年7 月向C 公司发函,委托律师查阅
C 公司和D 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B 可以查阅D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B. B 只能查阅C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C. B 只能查阅两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查阅会计凭证
D. B 不能委托律师查阅两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7 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此规定。因此,股东B 不仅可以查阅C 公司的相关材
料,且D 公司作为C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 公司的股东亦可以查阅D 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等材料。故A 选项正确,B、C 选项错误。
股东查阅公司的相关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故D 选项错误。
【答案】A
67. 2018 年,甲、乙、丙三人共同创办星月有限公司,甲担任经理,乙担任董事。2019 年甲提出家
中有事,要求退股。对此,其他股东并不同意,之后甲一直没有上班。2020 年1 月,星月有限公司召开
股东会会议,解聘甲的经理职务,以及解聘乙的董事职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1 年真
题改编)
A. 股东会不同意甲退股,符合法律规定
B. 股东会无权解聘甲的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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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股东会无权解聘乙的董事职务
D. 股东会解聘乙,乙有权主张工作期间的报酬
【解析】《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
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因此,符合
以上情形,有限公司股东才能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不能任意退股,即要求公司回购,只有符合《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的情形才能要求回购股权。本题中并无《公司法》第89 条第1 款规定之情形,故A 选项正确。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而非股东会;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故B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即使被解除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权领取工作期间的报酬。故D 选项正确。
【答案】ABD
73. A 为公司员工股东,公司股东一致约定,员工股东不得违反竞业协定,否则需要把全部股份转
给公司的大股东B 公司。该约定没有写入公司章程,后A 违反竞业协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侵犯了员工股东的股权自由
B. 公司有权要求A 转让股份给B 公司
C. 侵犯股东职业自由
D. B 公司有权要求A 转让股份给它
【解析】全体股东之间可通过协议对股权处分设定合理限制(如竞业限制关联的股权转让约定)。
本题中,该约定是“公司股东一致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不构成对A 的股权自由的侵犯,也不构成对A
职业自由的侵犯。故A、C 选项错误。
另可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2
条的规定:“部分或者全体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股东依据该协议请求其他
股东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主张该协议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全体股东就股东会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并在决定文件上
签名或者盖章的;(二)法律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约定对公司发生效力的;(三)公司以决议形式明确予
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即股东之间进行了协议约定,且不存在无效情形的,
该协议即具有效力,股东需遵守该协议,若股东违反该协议,其他股东可依据协议请求其他股东担责。
该协议合同当事人是A 与其他股东(包括B 公司),公司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公司无权要求A
转让股份。A 违反竞业协议后,已构成违约,B 公司作为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方,有权依据协议要求A
履行股权转让义务。故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D
74. 明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 年8 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的前3 年不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均留存于公司,谋求发展。至2022 年底公司已经连续5 年盈利,但从未进行利润分配。胡兵持有
该公司15% 的股权,在股东会会议中,反对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议,原本表示与胡兵一并反
对的吕近在表决时投了弃权票,最终公司通过了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决议。对此,下列说法符合公司法律
· 15 ·
制度的是?(根据2021 年真题改编)
A. 胡兵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B. 吕近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C. 如果公司决定分红,股东可以对外转让该笔分红部分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 公司章程关于前3 年不分红的规定因违法而无效
【解析】《公司法》第89 条规定,若公司连续5 年盈利,且每年均符合分红条件,但连续5 年不分
红,在股东会会议上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本题中,胡兵投了反对票,
享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吕近投弃权票,无异议回购请求权。故A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利润分配请求权能否单独转让,即不转让股权,仅将利润分配请求权单独转让,此问题目前法律尚
无明确规定,理论上也有待进一步研究。通说认为,如果公司已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股东则享有的是
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虽然产生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性质上与普通
债权无异,故股东可以在不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已经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转让给
他人。故C 选项正确。
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可见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如何分配是由股东集体决议
的。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章程规定一定期间内不进行利润分配是股东
意思自治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故D 选项错误。
【答案】AC
75. 泰和公司成立于2017 年9 月。登记股东为董敏、周星、高强。其中周星所持股权为刘华实际出
资,对此董敏、高强知情。2020 年6 月,周星未告知刘华,便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董敏,很快办理了股
东变更登记。刘华得知后表示反对,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0
年真题改编)
A. 高强对周星转让给董敏的股权有优先受让权
B. 董敏可以主张其受让股权有效
C. 刘华可以主张周星赔偿其损失
D. 登记机关变更股东错误,应对刘华承担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
权。”因此,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权对内进行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除
非章程另作规定。故A 选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1 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
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
参照善意取得进行处理。本题中,周星为名义股东,刘华为实际出资人,周星未告知刘华将其股权全部
转让给股东董敏,由于董敏对周星、刘华二人之间的股权代持知情,董敏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不能主张
其受让股权有效。故B 选项错误。
《公司法解释(三)》第25 条第2 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
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实际出资人刘华可以向名义股东周星主张赔
偿。故C 选项正确。
周星作为名义股东,为公司真正的股东,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无须对刘华承担责任。故D
选项错误。
【答案】C
· 16 ·
76. 甲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该公司有张平和夏海两
名股东。张平持股比例为51%,夏海持股比例为49%。2017 年1 月,张平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
转让给赵泉,夏海不同意。2018 年1 月,张平拟将其持有的公司0.1% 的股权转给赵泉,夏海表示同意
并放弃优先购买权。2018 年2 月,张平与赵泉完成0.1% 的股权转让后,张平未经夏海同意,将其持有
的公司剩余全部股权转给赵泉,且已经完成股权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18 年真题改编)
A. 张平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 
B. 张平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
C. 张平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
D. 张平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
【解析】《公司法》第84 条第3 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有限公
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该章程约定合法有效,不属于对股权转让
的过度限制。张平第一次向赵泉转让0.1% 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过了公司另一
股东夏海同意,没有损害夏海的优先购买权,且已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此次股权转让有效。故A 选项
正确,B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有
限公司股权内部转让是自由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2018 年2 月,赵泉已
是公司股东,张平向赵泉转让股权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内部转让,张平无须征得另一股东夏海同意,股
权转让有效。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答案】AC
82. 华越公司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发行股本1 亿元,董事会有9 人,2025 年9 月9 日召
开董事会拟为全体董事和部分员工提供借款,以购买新增股份,有2 名董事因故未到场,1 名董事投了
反对票,其余投了赞成票。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该决议达到董事会表决通过比例,决议有效
B. 该决议为董事提供借款购买公司新增股份,应属无效
C. 有两名董事未到场,决议无效
D. 向董事和员工提供借款最多不超过2000 万元
【解析】《公司法》第163 条第1 款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董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属
于“他人”范畴,为董事提供借款购买本公司股份,直接违反上述财务资助禁止性规定,即使表决比例
符合要求,决议成立,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24 条第1 款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无论是出席董事会还是最终表决,均需全体董事人头过半
数,华越公司董事会共9 人,过半数出席人数为5 人,实际出席7 人,已满足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要求。
未到场的2 名董事未参与表决,但董事会决议表决比例以“全体董事”为基数计算,最终6 人表决通过,
符合表决比例要求,决议成立。故C 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63 条第2 款的相关规定,虽然财务资助行为禁止,但为公司利益可以进行财务
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的财务资助不受此限制。本
题中公司已发行股本1 亿元,若符合条件,提供借款最多不超过1000 万元,而不是2000 万元,且员工
持股计划不受此限制。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
· 17 ·
83. 甲、乙、丙、丁共同成立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5%、20%、
34%、21%。甲、乙、丙、丁共同组成董事会。经股东会决议将发售股份的权利授予董事会,丙持反对
票。后经董事会决议,对外发售股份,B 公司以发明专利作价2000 万元出资,丙对此持反对票。C 公司
以1300 万元购买A 公司20% 的股份,丁持反对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由于丙不同意,因此不能将发售股份的权利授予董事会
B. A 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C. B 公司以发明专利作价出资,可以经董事会决议
D. C 公司可以取得A 公司20% 的股份
【解析】《公司法》第116 条第2 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第152 条第1 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A 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发售
股份的权利授予董事会,属于一般事项,只需出席会议的表决权过半数即可通过。丙持反对票,剩余股
东同意的比例为66%,超过了过半数。因此,即便丙反对,仍然可以将发售股份的权利授予董事会。故
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53 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属于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经过全体董事2/3 以上通
过,而非过半数通过。虽然丁反对,但是同意的董事会人数达到了2/3 以上,因此C 公司可以取得A 公
司20% 的股份。故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52 条第1 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B 公司以发明专利作价
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故C 选项错误。
【答案】D
84. 星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星点公司)注册资本5000 万元,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兴达
公司持有星点公司200 万股股份。2019 年1 月,星点公司拟吸收合并兴达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根据2019 年真题改编)
A. 两家公司合并应当由星点公司董事会决议
B. 两家公司合并后,对于星点公司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0 天内注销
C. 星点公司可回购15% 股份用于未来两家公司的员工激励
D. 对于两家公司合并持有异议的星点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星点公司回购其股份
【解析】《公司法》第59 条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是股
东会的职权。因此,星点公司吸收合并兴达公司应经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故A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62 条第1、2、3 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
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 18 ·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星点公司吸收合并兴达公司后,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而不是10 天。故B 选项错误。
因员工持股、可转换债券、维护市值的需要进行的回购,这三项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因此星点公司回购15% 股份用于未来两公司的员工激励是错误的。故C
选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62 条第1 款第4 项的相关规定,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故D 选项正确。
【答案】D
86.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必须设立股东会
B. 由出资人修改章程
C. 可不设立监事会
D. 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72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
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
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76 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
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可以不
设立监事会,但审计委员会也并非必设。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答案】BC
87. 甲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陈某是董事长,王某是经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根据2023 年真题
改编)
A. 董事会中应有2/3 以上的外部董事
B. 董事长陈某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
C. 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选举产生
D. 王某担任经理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指定
【解析】《公司法》第173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
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
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非2/3,故A 选项错误。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陈某,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故B 选项正确。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并非全部选举产生,故C 选项错误。
《公司法》第174 条第1 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因此,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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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经理王某应由董事会聘任而非指定,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4.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若变更经营范围,须每人增资50 万元。
后该合伙企业决议变更经营范围,但丙不同意变更,其他合伙人则要求丙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增资的责
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丙反对变更经营范围,可以不履行增资义务
B. 合伙协议约定在先,故丙必须履行增资
C. 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拒绝出资的丙除名
D. 因丙反对,合伙企业不能变更经营范围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 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
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
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企业变
更经营范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丙反对,即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能变更合伙企业经营范
围,进而无须按照合伙协议履行增资50 万元的义务。故A、D 选项正确,B 选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 条的规定,将合伙人除名,一般适用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本
题中的丙仅是反对变更经营范围和增加出资,这本是合伙人的权利,其他合伙人也不得因此将丙除名。
故C 选项错误。
【答案】AD
17. 甲、乙、丙、丁成立某科技企业(普通合伙),因乙未出资,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将其除名。后
丁去世,丁的儿子戊主张继承丁的份额,但甲、乙、丙、丁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只有博士才能获得合伙份
额,而戊只有本科学历。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戊不得担任合伙人,只能主张退还财产份额
B. 戊的份额必须清算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之后再退还
C.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乙除名,除名通知送达时生效,乙即被除名
D. 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向乙发出除名通知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 条第1、2 款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
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
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
形。”因为合伙协议约定只有博士才能获得份额,戊只有本科学历,不具备合伙人资格,所以戊不得担
任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向戊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故A 选项正确。戊继承丁的份额,并不需
要清算企业全部财产,而是进行退伙结算,故B 选项错误。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9 条第1、2 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
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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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乙未出资,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除名乙,
符合法律规定,被除名人乙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乙即被除名;但送达属于司法行为,合伙企
业作为民事主体不发生送达的司法行为,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AD
28. 甲有限合伙企业欠债2000 万元,A 是普通合伙人,B 和C 是有限合伙人。后甲企业资不抵债要
求注销。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清算义务人必须是A、B、C
B. 甲企业未清偿2000 万元的债权也可以申请注销
C. 甲企业注销后,A 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若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则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A 清偿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6 条第2 款的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
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清算人。”故A 选项错误,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并不必须是全体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第三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0 条的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故B 选项错误,清
算结束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若有债务未清偿,则不能直接申请注销。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1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 选项正确,甲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A 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 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D 选项正确。
【答案】CD
第五章  破产法
2.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偿还欠款,A 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通知丙银行冻结乙公司的存
款。之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存款的过程中,B 法院受理了乙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据此,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应解除资金冻结,待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将存款移交破产管理人
B. 应终止执行,自法院受理破产应将存款移交破产管理人
C. 应中止执行,自法院受理破产应将存款移交破产管理人
D. 应继续执行,自法院受理破产应将存款支付给甲公司
【解析】根据《破产法》第19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破产法》第25 条的规定,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
账簿、文书等资料。据此可知,A 法院应当通知丙银行解除对乙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将冻结的存款
交给管理人。因此,B、D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是应中止执行,不是终止执行、继续执行。“冻结”
是保全措施之一,在法院“受理破产后”即应当解除,移交破产管理人,不是待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
将存款移交破产管理人。故A 选项错误。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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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5 年12 月1 日,佳兴公司租赁锦绣公司的生产线,约定租期25 年,佳兴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2025 年6 月,佳兴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法院受理了佳兴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确定申报债
权的期限为2025 年9 月1 日之前,管理人于2025 年7 月20 日通知锦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对此,下
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租赁合同已经履行20 年,管理人无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B. 锦绣公司可就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新债权,在9 月1 日前申报
C. 佳兴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管理人无权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D. 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根据《破产法》第18 条第1 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
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69 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
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法解释(三)》〔1〕第15条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
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
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因此,管理人可以决定直接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但是若继续履行,则
需要债权人会议决议。本题中,佳兴公司与锦绣公司的租赁合同虽已履行20 年,但租期25 年尚未届满,
佳兴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双方均存在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
毕的合同”,管理人无权直接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但缘由并非该合同履行年限以及进入破产程序,表
述不规范,故A、D 选项错误,C 选项正确。
《破产法》第42 条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
的债务为共益债务。第43 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通知锦绣公司
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新债权,属于共益债务,不需要申报,故B 选项错误。
【答案】ABD
5. 2021 年9 月,法院受理了南京鑫鑫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指定劲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
理人。因南京鑫鑫科技有限公司账目复杂,管理人拟聘请3 名财会人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
据2021 年真题改编)
A. 管理人可以直接聘请财务人员
B. 财务人员的报酬应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C. 财务人员的报酬可以随时支付
D. 管理人聘请财务人员需要债权人委员会同意
【解析】A、B、D 选项错误。《破产法》第28 条规定:“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出。”因此,A、B、D 选项错误。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不能直接
聘请财务人员,管理人聘请财务人员不需要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管理人聘用的财务人员报酬也应该是管
理人决定并经法院许可,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C 选项正确。《破产法》第4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因此,C 选项正确。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应当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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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答案】C
17. 圆梦公司曾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 万元,王某提供一般担保。后因圆梦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建
设银行起诉至法院。2024 年3 月,法院受理了圆梦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5 月15 日,
王某申报债权1500 万元,管理人认可1000 万元,王某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理睬。6 月15 日,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完成债权核准。此时建设银行仍未申报债权,其与圆梦公司的诉讼仍在继续。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因圆梦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因此法院应驳回建设银行的起诉并要求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B. 因建设银行与圆梦公司的诉讼尚未完结,因此建设银行不得申报债权
C. 建设银行需在其与圆梦公司的诉讼完结后方可申报债权
D. 王某可在6 月30 日前向法院申请债权确认
【解析】根据《破产法》第20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故
A 选项错误,破产申请受理后,关于债务人的诉讼应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根据《破产法》第47 条的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
报。”故B、C 选项错误,即使诉讼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
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8 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
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
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故D 选项正确,债权人对债
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答案】D
24. 甲、乙、丙设立A 公司,因经营不善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对A 公司进行重整,重整计划是将甲、
乙、丙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战略投资者B 公司,B 公司注资3 亿盘活A 公司。债权人会议和其他债权
人组都通过了重整方案,但是受到股东会表决反对,管理人和股东协商未果。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
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如果再次表决,股东会仍未通过,仍可重新表决
B. 因股东会反对,管理人需要重新编制破产重整方案,重新调整权益分配
C. 因股东会反对,法院可直接宣告A 公司破产
D. 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解析】根据《破产法》第87 条第1 款的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
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
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法律仅赋予未通过组“一次再表决机会”,而非无限次重新表决。本题中
管理人与股东(出资人组)已协商未果,即使再次调整后股东会仍未通过,也无法继续重新表决,需进
入法院强制批准审查程序,故A 选项错误。
根据《破产法》第87 条第2 款的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
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
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因此,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无须重新编制破产重整方案,而是可将重
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进行公平、公正调整后,申请法院强制批准,故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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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第88 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
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仅
出资人组反对时,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批准,并非“直接宣告破产”。只有当重整计划既未通过所有
组表决,也未获得法院强制批准时,法院才需宣告破产,故C 选项错误。
【答案】D
第六章  票据法
4. 甲公司将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乙公司的员工不慎遗失该票据,后被自然人丙捡到,丙伪造
乙公司的公章把票据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将票据背书给戊,戊找银行承兑被拒绝。对此,下
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丁公司只能向丙追索
B. 乙公司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C. 丙未在票据签名,故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D. 即使伪造印章,丁公司也可以找银行承兑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4 条第1、2 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
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丁公司作为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持票人,并非“只能向丙追索”,故
A 选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14 条第1 款规定,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
责任。票据的伪造人、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伪造人承担的是
民法当中的侵权责任。因此,乙是被伪造人,丙是伪造人,都未在票据上签章,均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
任,故B、C 选项正确。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该票据仍有
效,因此银行应当承担承兑责任,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CD
5. 甲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700 万的汇票,乙将汇票贴现给了丙银行。现甲公
司破产进行重整,并重整成功,丙银行获偿了150 万现金,并获得甲公司的股份,每股1.1 元共500 万
股。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申报债权
B. 破产程序终结后,丙银行还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 破产重整完成后,丙银行可以就550 万向乙追索
D. 破产重整后,丙银行已全部受偿,票据权利已消灭,故不可以向乙进行追索
【解析】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如案例中乙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前,为提前回笼资金,
将其合法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具备贷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
(如案例中丙银行),金融机构扣除按贴现率计算的贴现利息后,将剩余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权
利转让行为。
根据《票据法》第60 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本题中,
乙公司已通过贴现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丙银行,不再享有票据债权,无权向甲公司申报债权,故A 选项错
误。丙银行通过甲公司重整获得150 万元现金+ 价值550 万元的股份,合计700 万元,已实现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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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因足额清偿而消灭,无权再向乙公司追索,故B、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D
第七章  证券法
5. 某上市公司甲公司在公报中虚构业绩,造成大量投资者遭受损失。某投资者保护机构,受易某等
80 名投资者委托,向法院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认定一共有5808 人受虚假陈述的影响,但是其中
郭某明确表示退出诉讼。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3 年真题改编)
A. 如法院判决败诉,则投资者保护机构及易某等80 人败诉,其他人可另行起诉
B. 如法院判决败诉,投资者保护机构和80 名投资人可以另行起诉
C. 如果法院判决胜诉,则该判决适用于所有的5808 位投资人
D. 如法院判决胜诉,则该判决适用于除郭某外的5807 人
【解析】《证券法》第95 条第3 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
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
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本题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受80 名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
退出”的原则,除投资人郭某明确表示退出以外,其诉讼结果对除郭某以外的投资者都发生法律效力,
投资人不可另行起诉。故A、B、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D
第八章  保险法
1. 2020 年1 月,汪某陪丈夫刘某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单直接邮寄给保险公司,体检
报告单上关于甲状腺的描述为“无明显异常,疑似有结节状,建议定期复诊”。2020 年3 月,汪某为刘
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健康险。在健康告知部分,询问表中写明“被保险人是否有息肉、肿瘤、结
节等疾病”,汪某填了“否”。2021 年,刘某患甲状腺癌,申请理赔。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
2022 年真题改编)
A. 因为投保人去了指定的医院,所以不用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B. 因为已经交了体检报告给保险公司,所以不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C. 因为已经交了保险费,所以不能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
D. 保险公司知道体检结果仍予以承保,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解析】《保险法解释(三)》〔1〕第5条规定,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
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
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
此,D 选项正确。
【答案】D
6. 张康患有乙肝,2017 年1 月向朱雀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险,投保时隐瞒了其患有乙肝的事实。
保险合同订立前,朱雀保险公司要求张康到红河医院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因红河医院工作人员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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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未能诊断出张康患有乙肝。2018 年2 月,张康因乙肝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6.3 万元。2018 年7
月,朱雀保险公司得知张康隐瞒病情投保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18 年真题改编)
A. 朱雀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
B. 若朱雀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向张康退还保费
C. 若张康投保时,体检报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则朱雀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D. 朱雀保险公司发现张康隐瞒事实30 日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解析】A 选项错误。《保险法解释(二)》第8 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
险法》第16 条第4 款、第5 款规定的情形(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因此,朱雀保
险公司不可以在不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拒绝赔付。
B 选项错误。《保险法》第16 条第4 款、第5 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题中,张康投保时显然系故意隐瞒自己患
乙肝的事实,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需要注意,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不同情形导
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结果不同。故意不退保费,重大过失退保费。
C 选项正确。《保险法解释(三)》第5 条第2 款规定:“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
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张康投保时,体检报
告明确显示其患有乙肝,则朱雀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D 选项正确。《保险法》第16 条第2 款、第3 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朱
雀保险公司在发现张康隐瞒事实30 日后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CD
10. 2016 年,张安买了保险金额为20 万元的死亡保险,期限是5 年,被保险人是妻子李灵,受益
人是儿子张小安,张安已经将保费全部缴清。2018 年,张安需要钱做生意,就想向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
同,并要求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李灵和张小安都不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19 年真题
改编)
A. 不能解除,因为李灵不同意
B. 不能解除,因为张小安不同意
C. 张安可以自行解除保险合同
D. 若妻子李灵向张安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则张安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解析】《保险法解释(三)》第17 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
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因此,C、D 选项正确。
张安作为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用经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因此,A、B 选项错误。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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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20 年初,高某为妻子方某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方某60 岁前意外死亡,则
保险公司须赔偿100 万元,指定方某的母亲作为唯一受益人。2020 年4 月,高某与方某的孩子小高出生,
2021 年1 月,方某的母亲去世。不久后,高某未告知方某便将受益人改为小高。2021 年4 月,方某因
车祸死亡(方某无其他亲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根据2023 年真题改编)
A. 受益人更改无效,因为小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受益人更改无效,因为未经方某同意
C. 保险金应当由高某和小高均分
D. 保险金应当支付给方某母亲的继承人
【解析】《保险法》第41 条第2 款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高某作
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方某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而不受受益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的影响。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保险法》第42 条第1 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
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
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题中,投保人高某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方某同意,受益人变更无
效,受益人仍为方某母亲,但是方某母亲已经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方某的遗产,
由保险人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给付,由方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高某和小高继承
并均分。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答案】BC
15. 甲给妻子王琳投保意外险,若王琳意外身亡,保险公司赔付100 万元,受益人是甲本人。2018
年,两人感情恶化,未经王琳同意,甲将受益人变更为其母。2019 年1 月,甲在王琳的水杯中下毒,导
致王琳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0 年真题改编)
A. 甲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B. 甲擅自变更受益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C. 甲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
D. 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解析】《保险法》第41 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
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甲擅自变更受益人不发生法律
效力,甲母不是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金。因此,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保险法》第43 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投保人甲在被保险人王琳的水杯中下毒导致王琳死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甲无权获得保险公司
给付的保险金。因此,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BD
23. 2023 年7 月,王某为自己的私家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险。2024 年1 月6 日,王
某将该车出售给乙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同日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1 月8 日办理过户,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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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乙公司将汽车租赁给周某,1 月7 日,周某驾车自驾游时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承担全部责任,车辆损
失5 万元。1 月30 日,王某通知甲保险公司该汽车转让并主张赔偿车辆损失。对此次保险事故,下列选
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甲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B. 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C. 因车已经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可以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D. 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合同解除之后的保费
【解析】根据《保险法》第49 条的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
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
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
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A、D 选项错误,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采取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本题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后才通知保险人,难以认定符合“及时通知”条件。B 选项正确,王某和乙公司均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依据《保险法解释(四)》〔1〕第1 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
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故C 选项正确。
【答案】BC
第九章  信托法
1. 2023 年8 月1 日张某病危之际书面设立遗嘱信托,母亲万某和妻子金某作为受托人,受益人是
张某父亲、母亲、女儿、妻子。张某于2024 年8 月7 日去世,后张某母亲提出,其年事已高不想再当
受托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经过全体受益人同意,万某可辞任受托人
B. 万某拒绝时,信托终止
C. 遗嘱信托在2023 年8 月1 日生效
D. 遗嘱信托在2024 年8 月7 日生效
【解析】《信托法》第39 条第1 款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一)死亡或者
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宣告破产;(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五)辞任或者被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信托法》第40 条第1 款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
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万某不想当受托人,属于辞任情形,
应按照法律规定选任新受托人,而非需经过全体受益人同意。故A 选项错误。
《信托法》第52 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万某拒绝担任受托人,信托关系并不终止。所以B 选项错误。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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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33 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
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
单方法律行为。基于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成立,除遗嘱人在遗嘱中另行明确生效时间或条件外,以遗嘱人
的死亡为生效时间,因此该遗嘱信托自2024 年8 月7 日张某去世时生效。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D
2. 甲和乙公司有经常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甲用800 万元在某信托公司设立了信托,受益人为其妻
子及其将来的子女。几个月后,甲的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偿还对乙公司的债务,乙公司请求执行信托财
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该信托的目的合法,故该信托有效
B. 该信托的财产合法,故该信托有效
C. 因甲公司未偿还乙公司债务,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
D. 因该信托受益人不确定,故该信托无效
【解析】根据《信托法》第11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
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
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甲在设立信托后经营状况才恶化,在设立信托时,不属
于非法财产,也不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因此,信托有效。同时,信托可以指定未出生后代、未成年人作
为受益人。对于未出生后代,可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具体设定范围,设置为潜在受益人,后续须在受益人
出生后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具体受益人信息进行登记,以便受托人根据分配方案进行信托利益的支付;因
此,受益范围可以确定,信托有效。故A、B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根据《信托法》第17 条第1 款的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
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
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该信托有效,在信托设立前,债权人对该信托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
具有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故C 选项错误。
【答案】AB
经济法篇
第一章  竞争法
1. 某临床应用药品仅由甲、乙两公司在国内销售,甲、乙两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分别向A、B 医
院销售药品,以避免影响各自销售市场。甲公司总经理黄某主导并实施该协议,在反垄断机构介入调查
前,甲公司主动报告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可以对黄某进行处罚
B. 可以减轻对甲公司的处罚
C. 属于纵向垄断
D. 属于横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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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60 条第1 款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
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黄某作为甲公司总经理,主导并实施垄断协议,属于“对达成垄断协议负
有个人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故A 选项正确。
根据《反垄断法》第56 条第3 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
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甲公司在反垄断
机构调查前主动报告情况并提供证据,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对甲公
司的处罚,故B 选项正确。
根据《反垄断法》第17 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
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
竞争的协议”(如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价格固定、地域限制);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
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如同类销售商之间的市场分割、价格同盟)。甲、乙两公司均
为“药品销售商”,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二者达成的“分别向A、B 医院销售以划分市场”的协议,属
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分割协议,排除、限制了彼此之间的竞争,符合横向垄断协议的构
成要件,属于横向垄断,不属于纵向垄断。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ABD
2. 某国境内具有A 原料药和B 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只有甲医药公司和乙医药公司,二者是相关
制剂企业采购两种原料药的主要对象。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乙公司停止销售两种原料药,甲
公司对乙公司进行补偿,但该协议最终没有实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根据2023 年真题
改编)
A. 构成横向垄断协议
B. 该协议尚未实施,应当免除处罚
C. 如甲、乙两公司能举证是为了科技创新,可以不处罚
D. 如甲、乙两公司能够证明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失,可以减轻处罚
【解析】《反垄断法》第17 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
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
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甲、乙两公司业务为同一行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二者达成的关于原料药生产和补偿协议,构成限制商品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1〕,因此A 选项正确。
《反垄断法》第56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 以上10% 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
额的,处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之
间达成了垄断协议,即使未实施的,依然可以予以处罚,并非“未实施,不处罚”,故B 选项错误;也
不能以没有造成损失作为减轻处罚的原因,故D 选项错误。
《反垄断法》第20 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属于前款第一项
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9 号):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垄断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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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因此,经营者主张科技
创新豁免的,还需要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
的利益,故C 选项错误。
【答案】A
8. 合法得到6 个经济公司的数据,才有资质售卖数据产品。甲公司得到了售卖数据产品资质,并且
和6 个公司中的A 公司签署了独家代理销售协议。后丙和丁提出以合理价格购买A 公司的数据,但甲
公司拒绝和丁交易;并向丙提出,必须购买甲公司特定数量的某产品才可以购买A 公司的数据。对此,
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拒绝交易
B.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罚甲公司20 万元
C. 甲公司对丙属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D.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甲公司和丙、丁交易
【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22 条第1 款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
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题中,6 家商家的实时数据报价是申请信
息服务、销售数据产品的必备前提,甲公司获得6 家公司授权及A 公司的独家代理销售协议,在A 公
司实时交易数据销售市场占据100% 市场份额,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丙、丁作为潜在竞争者,以合理价
格提出购买生产必备的A 公司数据,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丁交易,违反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
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规定。甲公司要求丙须购买甲公司的特定数量的产品才与其进行数据交易,属
于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故A、C 选项正确。
《反垄断法》第57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于不确定
甲公司的销售额,不能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20 万元。故B 选项错误。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定权限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罚款”,并无“强制经营者与特定交易相
对人交易”的权力。强制交易既可能侵犯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也不符合市场自由竞争的客观规律,可
采取的整改措施如取消不合理交易条件、引入新竞争者等,而非强制与特定主体交易。故D 选项错误。
【答案】AC
9. 某镇集中供水由天清公司独家提供,没有其他可替代的供水,在用户提出供水申请时,天清公司
要求用户预先填报一份“用户自愿”申请表,不管当月是否用水,都按照每月底数8 立方米的用水交纳
水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天清公司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B. 若是天清公司证明自然垄断属性,该行为就合法
C. 若是用户仍可自己挖建供水地,则天清公司不构成垄断
D. 天清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 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
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
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
较、鉴别和挑选。”故A 选项正确,天清公司强制用户无论是否用水均需按照每月底数8 立方米的用水
交纳水费,该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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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法》第22 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故D 选项正
确,C 选项错误,该镇集中供水由天清公司独家提供,当地无其他可替代的供水来源。虽然天清公司在
用水申请表上使用了“自愿”“愿意”等词,但由于天清公司在供水服务市场具有不可替代的市场支配
性,其实际用户并无选择权,只能接受天清公司提出的不合理交易条件。天清公司通过设置“愿意按照
底数8 立方米计量缴费”等供水的前置条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具有正当理由,违反了
《反垄断法》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1〕
根据《反垄断法》第8 条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
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也就是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和公用行业,并非反垄断法的豁免或适用除外。故
B 选项错误,即使天清公司证明供水领域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该行为仍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D
11. A、B 两家公司未经申报,已经完成了经营者集中,新成立了一家C 公司,经调查,集中行为
已经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是集中一年以来,没有对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1 年真题改编)
A. 对三家公司都不进行处罚
B. 对A、B 两家公司进行处罚
C. 对A、B、C 三家公司都进行处罚
D. 对C 公司进行处罚
【解析】《反垄断法》第26 条第1 款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
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第58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
《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
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 以下的罚款。因此,进行经营者集中的主体只要达到申报标准的,应该事先申
报,除非存在免于申报的例外情况。本题中的申报主体是A、B 两家公司,而不是C 公司,因此,应对
A、B 两家公司进行处罚。故B 选项正确。
【答案】B
13. 民营共享单车企业投放大量的共享单车至城市,影响交通秩序,城市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合
法的有?(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与共享单车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B. 只允许国有企业投放
C. 要求企业划定电子围栏控制停放区域
D. 要求企业控制投放数量
【解析】共享单车作为市场化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若政府以“特许经营”方式许可入驻,
有可能涉及行政垄断排除限制竞争,违背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规定;但行政部门可以发挥行政管理职
能,要求共享单车企业划定电子围栏,控制停放区域,控制投放数量,规范运营;故A、B 选项错误,
C、D 选项正确。
【答案】CD
〔1〕 案件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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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某局发布通知,要求商户办理养猪险和饲养险,规定养猪险找A 公司办理,饲养险找B 公司办
理。针对该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3 年真题改编)
A. 省检察院以某局为被告提起公益诉讼
B. 某局发通知前要做公平竞争审查
C.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某局的行为进行罚款
D. 某局应当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
【解析】《反垄断法》第60 条第2 款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
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针对私权利主体,可以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对于行政垄断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故A 选项正确。
《反垄断法》第5 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此,政策
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
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本案属于需要进行公
平竞争审查的情形。故B 选项正确。
《反垄断法》第61 条第1 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
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因
此,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能对行政垄断的主体直接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只能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
议,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行政垄断主体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故C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ABD
19. 金硕巅峰是有一定影响力的法考培训机构,广告宣传“金硕巅峰,已助众多考生圆梦法考”,而
飞跃公司在其网站展示“金硕VIP 全程班”,飞跃公司为金硕巅峰的同业竞争者,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
是?(根据2022 年真题改编)
A. 飞跃公司会使公众误认为其与金硕巅峰存在关联,其行为违法
B. 飞跃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违法
C. 飞跃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D. 飞跃公司没有使用金硕巅峰的域名,不构成违法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第1 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
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
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
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题中,飞跃公司擅自在其网站使用“金硕VIP 全程班”的名称,使公众误以为是金硕巅峰的课程,构
成仿冒混淆行为,而不是虚假宣传行为。因此,A 选项正确,B、C、D 选项错误。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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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甲从地铁A口进B口出,被收了3块钱,甲要求地铁公司退钱,地铁公司主张收费规则已经公示,
只要进站就收费。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改编)
A. 地铁公司应当考虑短期进站的乘客诉求,提供免费服务
B. 地铁公司的收费不合理
C. 甲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损害
D. 地铁公司收费规则因为已经公示,因此是合理的
【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 条第2 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
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故A、B、C 选项正确,D 选
项错误,地铁公司的收费规则属于格式条款,有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答案】ABC
3. 张某与某自助餐厅签订《入会申请表》约定张某为该店会员,会费5000 元,使用次数50 次,使
用期限为2025 年全年,并备注:“额外赠送10 次,不退不换。”2025 年7 月该自助餐厅因经营不善倒闭,
张某已在该店使用30 次,随即对剩余未使用次数申请退费。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因张某违反“额外赠送10 次,不退不换”,无权主张退还剩余费用
B. 因张某违反“不退不换”,其“额外赠送10 次”失效,仅对剩余未使用20 次予以返还
C. 按60 次计算,返还张某剩余30 次未使用的费用
D. 按50 次计算,返还张某剩余30 次未使用的费用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 条
第1 款的规定,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消费者可要求返还扣除已兑付服务价款后的剩余预付款。
第18 条第1 款的规定,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时,若经营者赠送消费金额或服务,要按实付金额
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部分对应的价值核算优惠比例,进而计算已兑付服务的价款。
因此,餐厅倒闭属于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符合第15 条规定的退费情形。退费规则要按
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部分对应的价值核算优惠比例,进而计算已兑付服务的价款。赠送的10 次
服务和付费的50 次服务同质,需合并作为总服务次数算优惠单价,故应将会员卡本身的50 次和额外赠
送的10 次合并计算,即按照60 次使用次数计算。故C 选项正确,A、B、D 选项错误。
【答案】C
4. 周某在网店订购了一个生日蛋糕,告知商家该蛋糕是为了其好友江某过生日之用,并将收货人登
记为江某。蛋糕在网店运送过程中被严重损坏,江某甚为不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4 年真题
改编)
A. 周某有权要求商家减价
B. 周某有权要求商家退货
C. 江某有权要求商家换货
D. 江某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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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 条第1 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
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
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故
A、B 选项正确,C、D 选项错误,周某为直接消费者,江某并非该买卖合同的交易相对人,该合同属于
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只有受领权能,没有请求权能,不能请求交付蛋糕,交付不合格时不
能主张违约责任,更不能行使解除权。请求权能、解除权能等均应由合同的当事人周某行使,因此江某
不能主张“三包”责任以及解除合同,只有周某可以主张减价或退货。
【答案】AB
5. 某商场的共享充电宝需扫码使用,商场在100 米范围内,对不同点位的充电宝设置不同的价格,
用户需要扫码下载特定App,同意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或者进行授权、注册、登录后,并同意获取其手
机号、家庭地址、查看通讯录好友等信息后才可看到价格等关键信息,用户很难横向比较价格以选择更
优惠的产品或者服务。而且App 对不同意获取个人信息的用户进行广告推送。共享充电宝的行为侵犯了
客户什么权利?(根据2023 年真题改编)
A. 知情权 
 
B. 公平交易权
C. 自主选择权 
 
D. 个人信息权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 条第1 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
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题中,消费者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提供个人信息才可看到充电
宝的价格等关键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故A 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本题中,商场针对不同点位设置不同价格,致使消费者无法准确横向比较价格从而选择更优惠的产品或
者服务,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故B 选项正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 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
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
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
选。”因此,是否使用充电宝的决定权依然由消费者自主决定,并不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故C 选
项错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 条第3 款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
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因此,商家对不同意获取个人信息的用户,进行广告推送,侵
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故D 选项正确。
【答案】ABD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16. 金阳五金店销售甲、乙两个品牌的电缆线,两者外观和功能一样,且两个品牌都可出具检测报
告,但是乙品牌电缆线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对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该产品是缺陷产品
B. 金阳五金店应该立即停止销售此电缆线
C. 市场监管机构应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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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金阳五金店应销售满足国家标准的产品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9 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
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
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乙品牌电缆线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属于缺陷产品,金阳五金店作为销售
者,应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电缆线,而销售满足国家标准的产品。故A、B、D 选项正确。
《产品质量法》第15 条第1 款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
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
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市场监管机构有对市场产品进行监管的职责,包括随机抽查等方式。市场监
管机构应随机抽查是其日常监管职责。故C 选项正确。
【答案】ABCD
17. 玩具协会举办展销会,甲公司借用乙公司营业执照,租赁了丙公司柜台出售丁公司生产的拼图,
消费者张大力购买拼图后发现少一块,准备索赔,发现展销会已经结束。张大力有权找谁进行赔偿?
(根据2019 年真题改编)
A. 有权找玩具协会进行赔偿
B. 有权找乙公司进行赔偿
C. 有权找丁公司进行赔偿
D. 有权找丙公司进行赔偿
【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 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因此,B
选项正确,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乙公司和实际使用人甲公司都要担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 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
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
者追偿。”因此,A、D 选项正确,可以找展销会的举办方玩具协会,柜台出租方丙公司进行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 条第1、2 款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
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
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
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
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
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此,C 选项错误。题中拼图少一块属于产品瑕疵,而不属于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情形。因此,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丁公司进行赔偿。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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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篇
第一章  著作权法
3. 张冰于1970 年元旦创作了国画《踏雪寻梅》,邀请好友洪玲题字,张冰的画作和洪玲的书法相得
益彰,美不胜收。画作于1970 年1 月在杂志上发表。张冰、洪玲相继于2000 年8 月与9 月离世。2023
年,未经张冰、洪玲的继承人的同意,视线网将该幅画作扫描后上传至其网络图片库,供用户付费后查
看、下载。关于视线网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3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既侵犯张冰的著作权又侵犯洪玲的著作权
B. 既不侵犯张冰的著作权也不侵犯洪玲的著作权
C. 仅侵犯张冰的著作权
D. 仅侵犯洪玲的著作权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3 条的规定,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构成作品。张冰的国画《踏雪
寻梅》是独立的美术作品,洪玲的题字同样具备独特艺术表达,也是独立的美术作品,二者分别享有各
自的著作权,也可认定为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一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
受限制;二是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若为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作者死
亡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本题中,张冰、洪玲分别于2000 年8 月、9 月离世,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
截止于2050 年12 月31 日,2023 年仍在保护期内。
视线网未经二人的继承人同意,将画作扫描后上传至网络图片库供用户付费查看、下载,该行为属
于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行为既未获得授权,也未支付报酬,同时侵犯了张冰和洪玲的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选项。
【答案】A
6. 某知名文学周报仅挑选众多来稿中的十分之一采用。周报未刊登过作者关于稿件不得转载摘编的
声明,某文学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了该周报每一期的全部内容,读者可按日期阅读并免费下载。对此,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该网站只要向稿件作者支付了法定许可费,其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B. 该网站同时侵犯了稿件作者和报社的著作权
C. 该网站侵犯了报社的著作权,没有侵犯稿件作者的著作权
D. 该网站侵犯了稿件作者的著作权,没有侵犯报社的著作权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5 条的规定,周报属于汇编作品。这类作品存在双重著作权:一是汇
编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归报社所有;二是汇编中每篇来稿(原作品)的著作权,归投稿作者所有。因此,
使用周报内容需获得“双重许可”,既需报社同意,也需原作者同意,缺少任一许可即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35 条第2 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
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仅报社和期刊社
有法定许可权,网站不享有法定许可权,未经许可,不得将已经发表的作品上传至网络,否则构成对信
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只能是报刊转报刊,本题中,文学网站未经许可转载周报全部内容,既未获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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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汇编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也未获得作者(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同时侵犯了双方的著作权。故
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B 选项。
【答案】B
11. 甲在乙学校任英语教师期间,根据乙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约定:“甲在乙学校任职期间完成的
职务作品,著作权均归乙享有。”后甲创作完成了一部英文写作教程《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乙学校出
版发行。后,甲自乙学校辞职进入丙学校担任英语教师,经甲许可,丙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将《聪明猴英
语作文秘籍》复制后供学生课堂使用。丁书店向学生收购正版《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二手书出卖,获
利颇丰。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9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甲、乙约定《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著作权归乙所有的约定无效,因该约定系格式合同
B. 《聪明猴英语作文秘籍》的著作权归乙学校享有
C. 丙学校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D. 丁书店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可由职工与单位约定。本题中,《聪
明猴英语作文秘籍》是甲的“普通职务作品”,甲与乙明确约定著作权归乙,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
非因格式合同而无效。故A 选项错误,B 选项正确。
依据《著作权法》第24 条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作品供教学人员使用”才构成合理
使用。丙学校复制教材直接供学生使用,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且未获得著作权人乙的许可,侵犯了乙的
复制权。故C 选项正确。
根据“发行权穷竭”原则,即正版作品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发行后,著作权人对该特定复制
件的发行权即告用尽。后续他人对该特定复制件的转售、出租、出借等流通行为,无须再获得著作权人
许可,也不构成侵权。丁书店出卖的是正版二手教材,未侵犯乙的发行权。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C
12. 记者程强为海岸报社常驻A 国人员,程强每周为海岸报撰写一篇关于A 国风土文化人情的随笔
文章,报社在副刊上刊登程强的随笔。海岸报每期首版右上角均标注“未经报社许可,禁止任何人将报
载文章转载、复制或收录于其他报刊”。下列哪些未经允许的行为侵犯了海岸报社的著作权?(2023 年
真题网络回忆版)
A. 甲教育出版社将一篇随笔收录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向报社寄送了报酬
B. 乙广播电台在美文鉴赏节目中朗读了一篇随笔,向程强支付了报酬
C. 丙杂志社转载了部分随笔,只给程强支付了报酬
D. 程强离职后将所有随笔收录至自己的作品集,并出版发行
【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25 条的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编写教科书,汇编已发表的短小文字
作品,属于法定许可,可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甲出版社已向报社支付报酬,不侵权。故A 选项不
当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18 条的规定,报社工作人员程强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随笔属于特殊职
务作品,程强仅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其他著作权归海岸报社享有。《著作权法》第46 条规定,广
播电台播放已发表作品,构成法定许可的前提是向著作权人(报社)支付报酬。而程强仅享有署名权、
获得奖励权,其他著作权归海岸报社享有,乙无须向程强付费,而应向报社付费,因此乙侵犯报社的著
作权;而程强离职后擅自将随笔收录出版,亦侵犯报社的著作权,故B、D 选项当选。
依据《著作权法》第35 条的规定,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以“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为前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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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已明确标注禁止转载,丙擅自转载且未向报社付费,侵犯报社的著作权。故C 选项当选。
【答案】BCD
16. 某画作创作于1990 年,作者不详,现由山川美术馆收藏。2022 年,为准备一场线上展览活动,
山川美术馆请摄影师阮某翻拍该画作,双方对所拍摄照片的权属没有约定。照片拍摄完成后,阮某对照
片的光线、细节进行了调整,并利用高超的技术去除了拍摄时的反光效果,从而使得照片十分接近于原
作。山川美术馆将阮某拍摄好的照片上传至官方网站,并附加水印“原作者不详,创作于1990 年,由
摄影师阮某拍摄”。甲看到后下载了该照片,并抹去水印,上传至个人网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23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甲的行为侵犯了山川美术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B. 甲的行为侵犯了阮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 甲的行为侵犯了阮某的署名权
D. 甲的行为侵犯了画作作者的署名权
【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 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外
的著作权。本题中画作作者不详,山川美术馆作为原件收藏方,享有该画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甲未经
许可下载并上传照片,侵犯了其权利,故A 选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3 条的规定,作品需具备独创性。阮某的翻拍照片仅还原画作、去除反光,没
有注入自身独特创意与艺术构思,未产生新的独创性表达,这种行为更符合类似翻拍的复制行为,不
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阮某对该照片不享有著作权,自然也不会侵犯阮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
权。故B、C 选项错误。
署名权由作者或其继承人享有,署名权的权能包括有权决定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以及有权禁止
未参与创作的人署名。该画作作者以“不署名”方式行使了权利。甲抹去的是美术馆添加的水印,未侵
犯作者本身的署名权,故D 选项错误。
【答案】A
20. 某市的画家陈某画了一个蹦蹦兔的形像,因形象非常可爱,某市的机场,将它印在明信片上,
免费发给游客。漫画家黄某,在蹦蹦兔的基础上,创作了漫画予以发行。某文具品牌,在其文具盒上使
用蹦蹦兔,并申请了外观专利。某食品公司,将蹦蹦兔图形印在商品上,并申请了商标专利。以上行为
均未经过陈某同意。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机场是公益性质的,所以不侵犯陈某的著作权
B. 黄某因为侵犯了陈某的著作权,其漫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C. 陈某可以随时请求宣布文具公司的外观专利无效
D. 陈某可以在5 年内申请食品公司的商标无效
【解析】《著作权法》第10 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复制权等权利,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
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机场将陈某画的蹦蹦兔形像印在明信
片上,虽未用于营利,但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行为,且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陈某的著作
权,故A 选项错误。
黄某在蹦蹦兔的基础上创作漫画并发行,若保留了原作品的核心特征,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复制
行为,侵犯了陈某对蹦蹦兔形像的著作权。但黄某的漫画本身仍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
保护,故B 选项错误。
《专利法》第45 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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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且授予专利权的外
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陈某可以请求宣告文具公司的外观专利无
效,故C 选项正确。
《商标法》第45 条第1 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食品公司以蹦蹦兔形象申请商标专
利,侵犯了陈某的在先权利,陈某作为在先权利人可以在5 年内申请该商标无效,故D 选项正确。
【答案】CD
21. 小陈画的漫画书在市面上广受好评,受到读者追捧。随后有人生产大量价格低廉、质量低下的
盗版产品。书店从盗版厂家收购图书卖给附近居民。图书馆为了节约成本,从未取得资质的厂家购买
图书,借阅给附近居民。小卖部从盗版厂家收购图书租借给附近居民阅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根据
2025 年真题改编)
A. 图书馆侵犯了小陈的著作权
B. 附近居民明知自己看的是盗版书籍后依旧购买、租借盗版漫画,侵犯了小陈的著作权
C. 书店侵犯了小陈的著作权
D. 小卖部侵犯了小陈的著作权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0 条的规定,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
者复制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公共借阅权”或其他能够控制出借行为的专有权利,图
书馆出借作品复制件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因此,图书馆从未取得资质的厂家购买图书借阅给居民,不构
成对小陈著作权的侵犯;而书店购买盗版书籍进行出售,则侵犯了发行权。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居民“购买、租借盗版漫画供自己阅读”,为个人使用,并不直接侵犯小陈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
需实施《著作权法》第10 条规定的专有权利行为,如复制、发行、出租等,个人购买使用不属于该范
畴。故B 选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10 条的规定,出租权主要适用于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作品的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漫画书属于图书作品,不具有出租权,因此小卖部出租漫画书,并不构成侵权。
故D 选项错误。
【答案】ABD
22. 童某创作了一首歌曲,华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未经允许利用AI 技术惟妙惟肖
地模仿知名歌手金某的声音,合成了以金某的声音演唱童某创作的该首歌曲的录音制品,并将合成的该
首歌曲的录音制品上传到某网站,该歌曲在网络上爆火。航空公司未经允许在该网站下载了该歌曲,用
于机舱播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华晨公司侵犯了童某的著作权
B. 华晨公司侵犯了金某的表演者权
C. 航空公司侵犯了童某的著作权
D. 航空公司侵犯了金某的表演者权
【解析】童某作为歌曲作者,对该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华晨公司未经许可,将歌曲制作成录音制
品(侵犯复制权),并上传至网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均侵犯童某的著作权。故A 选项正确。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航空公司下载歌曲后在机
舱播放,属于向现场公众公开机械表演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中“表演权”的控制范围,侵犯童某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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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故C 选项正确。
表演者权的客体系表演者对作品的表演活动,即“表演者实际实施了表演活动”。金某并未参与该
歌曲的任何表演,华晨公司仅用AI 技术模仿其声音,属于擅自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金某的声音并用
于信息网络传播,构成对金某“声音权益”的侵害,但金某并不享有该歌曲的表演者权,因此华晨公司、
航空公司均不侵犯金某的表演者权。故B、D 选项错误。
【答案】AC
23. 张三创作了琴谱《彩云追月》。经张三许可,声速唱片公司(以下简称声速公司)用数字钢琴将
琴谱录制为数字专辑,并上传至云端。下列哪些使用《彩云追月》数字专辑的行为需要征求张三同意并
支付报酬,同时不需要经过声速公司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2022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甲网络电台将其作为节目表中的曲目在特定时段播放
B. 乙餐厅将其作为背景音乐播放
C. 丙公司将其作为电影的片尾插曲
D. 丁网络平台将其用于用户点播
【解析】《著作权法》第45 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
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张三对《彩云追月》(音乐作品)享有著
作权,声速公司对数字专辑(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关键区分:需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触发
“需经张三同意+ 付酬,无须声速公司同意+ 但需付酬”的条件,核心看是否适用录音制作者的“二次
获酬权”。
甲网络电台的播放属于广播行为,网络电台不享有法定许可权,需经张三同意并付酬;声速公司对
录音制品不享有广播权,无须其同意,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5 条的规定,声速公司享有二次获酬权,
甲需向声速公司付酬。故A 选项当选。
乙餐厅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公开机械表演行为,受张三的表演权控制,需经张三同意并付酬;声速公
司对录音制品不享有表演权,无须其同意,但根据《著作权法》第45 条的规定,声速公司享有二次获
酬权,乙需向其付酬。故B 选项当选。
丙公司将其作为电影插曲,需复制、发行作品,既侵犯张三的复制权、发行权(需其同意+ 付酬),
也侵犯声速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需其同意+ 付酬)。故C 选项不当选。
丁平台用于用户点播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既侵犯张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其同意+ 付酬),
也侵犯声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其同意+ 付酬)。故D 选项不当选。
【答案】AB
32. 美国人乔治用汉语写了一部小说,发布在中国的A 杂志上。下列选项中,既不用告知乔治,也
不用向其支付报酬的是哪一项?(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B 杂志转载该小说
B. 将该小说翻译为藏语出版在民族杂志上
C. 将其小说纳入义务教育的教材
D. 由专业播音员朗读该小说,上传至专供视障人士收听的平台,供认证的视障人士聆听
【解析】《著作权法》第35 条第2 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
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题中,乔治的小
说已在A 杂志发表,B 杂志转载需按规定支付报酬(除非乔治声明不得转载,但即使未声明也需支付报
酬),并非“既不用告知也不用支付报酬”,故A 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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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24 条的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属于合理使用,可不经许可且不支付报
酬。但本题中乔治是“美国人”,并非中国公民,不适用该条款。将其小说翻译为藏语出版需经乔治许
可并支付报酬,故B 选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25 条第1 款的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
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即便纳入义务教育教材可不经许可,但仍需
支付报酬,不符合“不支付报酬”的要求,故C 选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24 条的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
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本题中“供认证的视障人士聆听”符
合“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且小说已发表,故既不用告知乔治,也不用支付报酬,D 选
项正确。
【答案】D
33. 词曲创作者兼歌手郑某在18 岁时加盟某唱片公司,同时将50 首流行歌曲的著作财产权交给唱
片公司,唱片公司发行了这些歌曲。10 年后,郑某与唱片公司解约。对于50 首流行歌曲实施的哪些行
为侵犯了唱片公司的著作财产权?(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郑某重新翻录制作唱片支付了报酬,唱片公司拒绝,并首次声明不允许使用这50 首歌
B. 在演唱会自行演唱
C. 重新录制并拍成MV 授权给歌厅放映
D. 录制黑胶唱片允许网络点播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42 条第2 款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
的不得使用。”本题中,郑某使用唱片公司已经录制的音乐作品,重新翻录制作唱片,属于法定许可,
无须经过著作权人唱片公司的同意,但需支付报酬;虽然唱片公司首次声明不允许使用,但是并非在使
用前进行的声明,因此郑某翻录行为不构成侵权,故A 选项不当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9 项的规定,表演权包括“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
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本题中,郑某的50 首流行歌曲的著作财产权已转让给唱片公司,包含作品
的表演权,郑某的演唱行为属于表演行为,需经过唱片公司的同意并付费,否则侵犯唱片公司的著作财
产权,故B 选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录制行为,法定许可无
须同意但需付费)、摄制权(将作品拍摄成MV)、放映权(授权歌厅放映MV)。郑某“重新录制并拍
成MV 授权歌厅放映”的行为,需同时行使上述三项著作财产权,而这些权利已归唱片公司所有。未经
唱片公司许可,或者向唱片公司付费,郑某实施该行为直接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故C 选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 款第5 项(复制权)及第12 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
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的规定,郑某“录制黑胶
唱片”属于行使复制权,“允许网络点播”属于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权利均属于已转让给唱片公
司的著作财产权范畴。未经许可实施该行为,构成对唱片公司著作财产权的侵犯,故D 选项正确。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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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标法
1. 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
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
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真题2015 年卷三第64 题)
A. “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 “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 “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 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解析】《商标法》第3 条第2 款规定,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
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故A 选项正确。
《商标法》第3 条第3 款规定,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
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
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故B 选项错误。
《商标法》第10 条第2 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
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
标继续有效。”故C 选项错误。
盛联超市虽在销售的荔枝上添加自己的“盛联”商标,但并未去除原商标权人的“河川”商标,不
属于“反向假冒”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同时,盛联超市虽在销售的荔枝上保留“河川”注册商标,但
根据“商标权用尽”规则,不构成对“河川”注册商标权的侵犯。综上,D 选项表述正确。
【答案】AD
2. 下列哪种形状可以无须经使用即可被核准,成为注册商标?(2023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用于快递服务的文字“一日达”
B. 用于鞋子地铺满鞋底的红色
C. 用于饮料的“灵逸低糖”
D. 用于眼部按摩仪的多点凸起的立体造型,这些凸起在按摩时能降低眼睛的疲劳感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1 条的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特点的标志,因缺乏固有显
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日达”直接体现快递服务的时效功能,属于此类情形,故无法直接核准
注册。但若经长期使用,使消费者能通过该标识识别服务来源(即获得“第二含义”),则可基于使用取
得显著性而获准注册。因此,A 选项所述标志不能未经使用即被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
申请注册。”本条规定了商标要获得注册的法定构成要素。颜色作为商标的要素时,仅颜色组合可以获
得商标注册,单一颜色不能获得商标注册。位置作为商标的要素时(如阿迪达斯用于运动服上衣肩膀与
手臂位置以及用于运动服裤子两侧位置的三条长杠标志),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用于鞋子地铺满鞋底的
红色这一标识,作为用于固定位置的单一颜色,若无使用积累的显著性证据,亦无法通过核准;即便主
张其是颜色与位置的组合,也需依靠使用证据证明显著性才能推进注册流程。〔1〕故B 选项不当选。
〔1〕 本题来源于红底皮鞋商标注册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克里斯提·鲁布托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54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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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识中“低糖”虽直接描述产品成分特点,但“灵逸”为具有识别性的文字,整体组合具有显著
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可予核准注册。因此,C 选项正确。
《商标法》第12 条规定,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产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该立体造型因具有
“降低眼睛疲劳感”的实用功能,属于功能性形状,即使经使用获得识别性,亦不能核准为注册商标。
因此,D 选项不符合要求。
【答案】C
4. 甲在大明市经营餐馆的过程中将“明月馆”作为商标使用,虽未注册,但在大明市颇有影响,有
良好的口碑。相邻的乙服装店认为甲用作商标的“明月馆”寓意很好,便在乙服装店经营的服装上注册
了“明月馆”注册商标。甲知情后,表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申请撤销乙服装店的注册商标
B. 甲有权在乙服装店的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内申请宣告乙的注册商标无效
C. 因乙服装店注册商标所使用商品、服务的类别与甲餐馆不同,故甲无权申请宣告乙服装店的商标无效
D. 若甲起诉乙服装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商标法》第49 条规定了可撤销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自行改变注册事项、成为通用名称
(不再具有显著性)、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乙服装店注册后正常使用,不存在上述情形,不能启
动撤销程序。故A 选项错误。
《商标法》第32 条规定,禁止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
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 条第3 款明确,若在后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与在先使
用商标的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则不予支持无效宣告请求。甲在餐饮服务上使用“明月馆”,乙
在服装上注册同一商标,两者类别不同且不类似,因此甲无权申请宣告乙的注册商标无效。故B 选项错
误,C 选项正确。
未注册商标仅在达到驰名程度时,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即获得跨类保护。但甲使用
的“明月馆”未达到驰名程度,且乙在非类似商品(服装)上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故D
选项错误。
【答案】C
5. 甲国A 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拍卖企业,其在“拍卖服务”上拥有“必得”商标,且已持续使用20
年,全球闻名。但A 公司此前因业务重心在海外,未向我国申请注册商标。2021 年,我国B 公司明知
A 公司“必得”商标在拍卖领域的知名度,仍在“食品”和“拍卖服务”上申请注册“必得”商标,并
于2022 年获得核准注册。2025 年,A 公司调整战略准备进军我国拍卖市场,发现B 公司已注册“必得”
商标。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A 公司可要求B 公司就拍卖服务商标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B. A 公司可要求B 公司就食品商标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C. A 公司可以申请宣告拍卖服务的商标无效
D. A 公司可以申请宣告食品的商标无效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3 条第2 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
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商标纠纷
解释》〔1〕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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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
法律责任。”因此,未注册驰名商标可获得“同类保护”,禁注禁用,但没有赔偿。A 公司“必得”商标
广为公众熟知且经电视、报刊报道、全球闻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要件,可认定为驰名商标。B 公司拍
卖服务与A 公司拍卖服务属于同类领域,A 公司可要求停止使用,但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而食品与拍卖服
务不属于同类、类似领域,未注册驰名商标无跨类保护权,不能要求停止使用及赔偿。故A、B 选项错误。
根据《商标法》第45 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 条第2 款和第3 款、第32 条规
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 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
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 年的时间限制。B 公司在同类拍卖领域抢注A 公司未注册
驰名商标,属于恶意抢注,A 公司可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而食品与拍卖不属于同类领域,未注册驰名
商标无跨类保护,无法依据驰名商标相关规定申请无效。故C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
【答案】C
9. 甲公司于2022 年在《巴黎公约》成员国A 国在制造的洗衣机上注册并使用“Center”商标。
2023 年,甲公司对该洗衣机的构造进行了改造,并于同年5 月1 日在世界博览会上首次展出该新型洗衣
机,展出的洗衣机使用“Center”商标;同年5 月10 日,甲公司就改进后的新型洗衣机向A 国提出实
用新型专利申请。乙公司于同年6 月1 日在我国就相同的洗衣机构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同时申请注
册“Center”商标。甲公司于同年9 月1 日在我国提出相同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并均要求优先权。对
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乙公司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因其申请日在先
B. 乙公司有可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因其申请日在先
C. 甲公司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因其享有优先权
D. 甲公司有可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因其享有优先权
【解析】关于商标注册申请:
国际优先权(《商标法》第25 条第1 款):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之日起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甲公司在A
国首次申请后,超过6 个月才在中国申请,故不享有国际优先权。
国际展览优先权(《商标法》第26 条第1 款):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
首次使用的商标,自展出之日起6 个月内可享有优先权。甲公司在展会上使用的“Center”商标并非首
次使用(此前已在A 国使用),故不享有展览优先权。
申请顺序:乙公司于6 月1 日在我国申请,甲公司于9 月1 日申请,乙公司申请日在先。根据“先
申请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乙公司的申请。故A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国际优先权(《专利法》第29 条第1 款):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
日起12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享有优先权。甲公司于5 月10 日在A 国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同年9 月1 日在中国申请,未超过12 个月,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申请日可提前至5
月10 日。
申请顺序:乙公司申请日为6 月1 日,甲公司享有优先权后申请日为5 月10 日,甲公司在先。根
据“先申请原则”,专利权应授予甲公司。故B 选项错误,D 选项正确。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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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甲设计了一个“蛇向上螺旋缠绕在权杖之上”的图案,并用于口罩上。乙商贸公司是甲的独家
经销商,其发现该款口罩销量日增,且甲未就该图案用于口罩上进行商标注册。乙商贸公司在口罩上将
该图案注册为商标半年后,消费者韩某发现该图案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志十分相似,不经仔细辨认,无
法发现彼此的差异。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甲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并以在先使用抗辩乙商贸公司对其提起的侵权之诉
B. 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对乙商贸公司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
C. 甲可以在5 年内申请撤销乙商贸公司的注册商标
D. 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则乙商贸公司的注册商标自宣告作出之日起无效
【解析】《商标法》第59 条第3 款规定的先用权抗辩,适用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正常、合法、
有效商标。但本题中,甲设计的图案与世界卫生组织徽记近似,属于《商标法》第10 条第1 款第3 项
禁止使用的情形。此类标志既不能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甲不享有先用权,不能以此抗辩。
故A 选项错误。
乙公司注册的图案与世界卫生组织徽记近似,违反《商标法》第10 条禁止性规定,属于绝对无效
事由。根据《商标法》第44 条第1 款的规定,对此类违反绝对禁止条款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
均可随时申请宣告无效,且不受5 年期限限制。此外,此类情形应申请“宣告无效”而非“撤销”。故
B 选项正确,故C 选项错误。
根据《商标法》第47 条第1 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而非自宣告之日起无效。故D 选项错误。
【答案】B
13. 2010 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
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 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
未实际使用。2015 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
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真题2016 年卷三第64 题)
A. 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
B. 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
C. 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D. 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
【解析】《商标法》第32 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5 条第1 款的规定,违反该规定的已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 年内,在
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恶意抢注驰名商标不受5 年限制)。本题中,甲使用的“香香”
商标虽有一定影响,但未达到驰名程度,且乙于2014 年注册,甲若请求宣告无效,应在2019 年前提出,
不能“随时”请求。故A 选项错误。
《商标法》第42 条第2 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应对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
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乙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注册的“香香”商标属于相同商标,且碳酸饮
料与果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乙应将两类商品上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丙。故B 选项正确。
《商标法》第22 条第2 款规定,允许商标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即“一表多类”)。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同一商标,可一并申请,无须分别提出。故C 选
项错误。
《商标法》第59 条第3 款规定,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前,他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
· 46 ·
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要求其附加区别
标识。甲在乙注册前已使用“香香”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并应丙的要求附
加区别标识。故D 选项正确。
【答案】BD
16. 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
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真题2015 年卷三第19 题)
A. 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 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
“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 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
“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 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解析】侵犯商标权以“混淆理论”为基础,即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
来源产生误认。若无混淆可能,则不构成侵权。
A 选项中,甲在店铺招牌标注“佳普打印机专营”且仅销售正品,属于说明自身经营范围,不会导
致消费者混淆,属于指示性正当使用。若表述改为“佳普授权专营”等虚假宣传内容,则可能构成“间
接混淆”(使公众误认存在授权关系),则构成侵权。
B 选项中,乙在兼容墨盒上标注“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同时突出自身商标“金兴”,旨在说
明产品用途,不会导致来源混淆。
C 选项中,丙在打印机上标注“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同时标明自身商标“东升”,属于如实表述
产品配置,不构成混淆。
因此,A、B、C 选项均不构成侵权。
丁回收“佳普”空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在相同商品上直接使用权利人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
误认为佳普公司原装产品,导致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故D 选项侵权,当选。
注意:商标正当使用是指虽使用他人商标标识,但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因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主要包括两类:
(1)描述性正当使用(经典正当使用):在非商标意义上,善意使用他人描述性商标来说明自身商
品或服务的特征。
例1:甲拥有“薰衣草”药枕商标,乙在自家“花果山”牌薰衣草药枕上标注“薰衣草香型”。
例2:甲注册“GRE”图书商标,乙在出版的备考书上标注“GRE 辅导用书”。
(2)指示性正当使用:在商标意义上使用他人商标,仅为说明自身商品/ 服务的用途、对象或来源。
例:甲拥有“薰衣草”药枕商标,乙在店铺招牌写“本店提供薰衣草药枕维护服务”。
核心要点:两种使用均需出于善意且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来源产生混淆。
【答案】D
17. 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
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
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
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真题
2016 年卷三第15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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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B. 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C. 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D. 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解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控制对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陶某使用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属
于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侵权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故A 选项错误。
根据《专利法》第11 条第2 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禁止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车行应陶
某请求将旧车改装成奔马公司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轿车造型和颜色,属于擅自“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
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故B 选项正确。
陶某使用带有“飞天神马”商标的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其服务类别(运输服务)与奔马公司商标
核定使用的商品(汽车)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故C 选项错误。
车行在改装车上安装奔马公司注册商标“飞天神马”标志,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汽车)上
使用相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7 条第1 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故D 选项正确。
【答案】AC
20. 2018 年10 月,陆萍就立体的大桥形状用于巧克力获得注册商标。但因业务调整,其在获得注
册商标专用权后一直未使用该立体商标。2022 年1 月,陈宝儿就相同的形状用于巧克力获得外观设计专
利权。2022 年末,崔庭阔未经过陆萍和陈宝儿同意生产并销售相同形状的巧克力,获利颇丰。对此,以
下说法正确的是?(2023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若陆萍起诉崔庭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崔庭阔可以陆萍3 年未使用争议商标为由抗辩
B. 陆萍无正当理由3 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故无权对崔庭阔提起侵权之诉
C. 陈宝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D. 若陈宝儿起诉崔庭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崔庭阔可以该巧克力形状为现有设计为由抗辩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64 条第1 款的规定,若商标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 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
标,被控侵权人可提出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陆萍自2018 年注册后未使用,崔庭阔可据此抗辩赔偿
请求。故A 选项正确。
根据《商标法》第49 条第2 款的规定,连续3 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被申请撤销,但
在撤销前该商标仍有效,陆萍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尽管可能无法获赔)。故B 选项错误。
根据《专利法》第23 条第1 款及第3 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不属于现有设计,且不
得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陈宝儿申请日前,陆萍已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该形状,构成现有设计并享有
注册商标权,故该外观设计不符合授权条件。故C 选项正确。
根据《专利法》第67 条的规定,被控侵权人能证明其实施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
崔庭阔生产的巧克力形状在陈宝儿申请日前已公开(陆萍已在先使用),可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故D 选
项正确。
【答案】ACD
第三章  专利法
2. 下列哪项发明创造有可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23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具有特定弧度的座椅,能缓解腰部酸痛
B. 快速缓解感冒的药品
C. 芯片间接传输数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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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造型新颖的照明小台灯,很好看但没有改进性能
【解析】《专利法》第2 条第3 款明确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
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一规定界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需同时满足“针对产品的
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属于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核心要求,且符合《专利法》第22 条规定的新
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没有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消极事由,方可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A 选项中,具有特定弧度的座椅,其技术方案围绕产品(座椅)的形状展开,能够解决“缓解腰部
酸痛”的实用问题,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主题,可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故A 选项当选。
B 选项中的“快速缓解感冒的药品”,仅针对产品本身的成分、功效提出技术方案(可能构成发明
专利),未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不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要求,故B 选项不当选。
C 选项中的“芯片间接传输数据的方法”,属于对方法本身的技术方案设计,有可能构成方法发明,
而非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畴,故C 选项不当选。
D 选项中的“造型新颖的照明小台灯”,虽涉及产品本身,但一方面其形状构造通常不具备影响照
明功能的实质性作用,不符合实用新型“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核心要求;另一方面,题干明确其“没
有改进性能”,意味着与现有技术相比无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满足创造性要求,即便形状构造与功能
相关,也无法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故D 选项不当选。
【答案】A
4. 乙公司自主研发一款“环保型耐高温涂料”,于2023 年2 月1 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工业博览
会上首次公开该涂料的技术方案及样品。参展的丙公司通过展会获取该涂料的技术信息后,未经乙公司
许可,于2023 年3 月1 日在国内发起同款涂料的预售。乙公司于同年7 月1 日就该“环保型耐高温涂料”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9 月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公告。此后,乙公
司发现丙公司的销售行为,主张丙公司侵权,双方就专利新颖性及侵权责任产生争议。据此,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乙公司在国际展会上公开其新型涂料后,该专利申请已丧失新颖性
B. 丙公司在乙公司申请专利前在国内发起预售,不构成对乙公司的侵权
C. 乙公司2 月1 日在国际展会公开技术后,即对该涂料享有“临时保护权”,丙公司3 月1 日预售
的行为构成侵权,需向乙公司赔偿
D. 丙公司3 月1 日的预售行为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直接导致乙公司的专利申请丧失
新颖性,授权应被宣告无效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4 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
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乙公司于2023 年2 月1 日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
际展览会上首次公开技术,2023 年7 月1 日提出专利申请,两者间隔5 个月,未超过法定6 个月期限,
该公开行为不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乙公司在国际展会上公开涂料和丙公司
3 月1 日的预售行为并不会导致乙公司的专利丧失新颖性,授权不应被宣告无效。故A、D 选项错误。
《专利法》第13 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
适当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 条第
1 款规定:“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
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发明临时保护的产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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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并非“技术公开时”,而是“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后”,丙公司于2023 年3 月1 日发起预
售时,乙公司尚未申请专利,亦未获得专利权授权,该预售行为尚不构成专利侵权。乙公司仅能主张专
利申请公布日至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之间的合理费用。因此,丙公司预售不构成侵权亦无须赔偿,故B
选项正确,C 选项错误。
【答案】B
5. 下列可以取得外观专利的是?(根据2025 年真题改编)
A. 一个全绿色的口罩,和普通的口罩形状没有任何区别,只是长期使用可以识别来源
B. 一个保温壶,壶柄设计极其独特
C. 一个蓄电池,内部不可分的电池芯形状特殊
D. 一个奶瓶,和正常的奶瓶没有区别,可以更有利地清洗难以清洗的底部
【解析】《专利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
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全绿色的口罩,仅颜色
不同,形状与普通口罩无区别,不具有独特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的设计,不能取得外观专利,故A 选
项错误。
保温壶的壶柄设计极其独特,属于对产品局部形状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
取得外观专利,B 选项正确。
蓄电池内部不可分的电池芯形状特殊,不属于产品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专利,C 选项错误。
奶瓶只是更有利清洗底部,其形状与正常奶瓶无区别,不具有独特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专
利,D 选项错误。
【答案】B
7. 甲国、乙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丙国不是成员国。甲国的A 公司开发出
一种新产品后,2022 年12 月1 日,在丙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2023 年3 月1 日,A 公司向
甲国提出产品专利申请;2023 年4 月1 日,A 公司撤回向甲国提出的产品专利申请;2023 年5 月1 日,
A 公司向乙国提出产品专利申请;2024 年2 月1 日,A 公司向中国提出产品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关
于应如何确定A 公司在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24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在丙国首次展出的2022 年12 月1 日
B. 向甲国提出专利申请的2023 年3 月1 日
C. 向甲国撤回专利申请的2023 年4 月1 日
D. 向乙国提出专利申请的2023 年5 月1 日
【解析】《专利法》第29 条区分了两类优先权:第1 款规定“国际优先权”,即申请人在外国首次
提出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12 个月内、外观设计申请后6 个月内,再向中国就相同主题申请,可依
条约或协议享有优先权;第2 款规定“本国优先权”,适用场景为申请人先在国内提出申请,后再次向
中国申请的情况。国际优先权的核心条件有四:首次申请国需与中国有条约/ 协议;在先申请需为已确
定申请日的正规申请(即使日后该申请被撤回、驳回或放弃);需在法定期限内(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
外观设计6 个月)向中国申请;前后申请主题相同。另外,专利申请无“国际展览会优先权”,这与《商
标法》中商标在国际展览会展出可享优先权的规则不同。
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仅为“正式专利申请行为”,在丙国国际展览会上的首次展出不属于申请行
为,无法作为优先权日,故A 选项错误。
甲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与中国同属该公约),A 公司2023 年3 月1 日向甲国的申请已确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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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日,虽后续撤回,但不影响其作为首次正规申请的效力。A 公司2024 年2 月1 日向中国申请,仍在
12 个月期限内,优先权日应确定为2023 年3 月1 日。故B 选项正确。
撤回申请日(2023 年4 月1 日)并非正规申请日,不能作为优先权基础;向乙国申请(2023 年5
月1 日)晚于向甲国的首次申请,不符合“首次申请”要求,亦不能作为优先权日。故C、D 选项错误。
【答案】B
10. 张贝于2018 年获得一种新型空调制冷剂的产品发明专利权。2020 年1 月,张贝与甲签订该专
利实施许可协议约定,在许可期间,甲每年向张贝支付许可使用费10 万元。2022 年2 月,张贝的专利
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乙对此一直不知情。2022 年4 月,张贝和乙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以
200 万元将该专利权转让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23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张贝的专利权自2022 年2 月起无效
B. 张贝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C. 甲有权要求张贝返还已经支付的许可使用费
D. 乙有权要求张贝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专利转让费用
【解析】《专利法》第47 条第1 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A 选项错误,
B 选项正确。
依据《专利法》第47 条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则上无追溯
力,除非专利权人存在恶意。甲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支付许可使用费,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因
此甲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故C 选项错误。
张贝在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仍与不知情的乙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民法
典》第597 条第1 款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1〕第19 条的规定,该转让合同有效,但张贝无法履行
使乙取得有效专利权的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 条第1 款第4 项的规定,乙
享有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张贝返还已支付的转让费用。故D 选项正确。
【答案】BD
11. 甲公司发明了养殖A 级对虾的方法,并获得专利权。未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擅自使用甲公司
发明的该方法养殖A 级对虾。未经甲公司同意,丙公司购买乙公司养殖的A 级对虾制作XO 对虾酱。
未经甲公司同意,丁超市自丙公司购入XO 对虾酱出售。见甲公司发明的养殖A 级对虾的方法其成活率
低,戊研究所研究出成活率更高的养殖A 级对虾的方法。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21 年真题网络
回忆版)
A.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B. 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C. 丁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D. 戊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解析】《专利法》第11 条第1 款明确规定,方法专利权人享有控制“使用专利方法”及“使用、
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上述行为即构成侵权。
乙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直接使用甲公司的对虾养殖专利方法,符合方法专利侵权的核
心构成,侵犯甲公司专利权,故A 选项正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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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侵权解释》〔1〕第13 条第1 款的规定,乙公司用专利方法养殖的A 级对虾,属于“依照专
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丙公司购买该对虾用于制作虾酱,本质是“使用”侵权原始产品,构成
侵权。故B 选项正确。
根据《专利侵权解释》第13 条第2 款的规定,丙公司将原始对虾(原始产品)加工为虾酱(后续
产品)的行为,仍视为“使用”侵权原始产品。但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仅仅延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
获得的产品”,即“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后续产品”,丁的行为属于“销售”“后续产品”的行为,不
侵犯甲的专利权。故C 选项错误。
戊研究所临时使用甲的方法,因属于《专利法》第75 条第4 项“专为科学研究使用专利”的规定,
不构成侵权。故D 选项错误。
【答案】AB
14. 甲公司出品的一款游戏卡牌设计美观,并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未经甲公司许可,乙公
司大量仿制同样的游戏卡牌后,销售给玩具批发商丙公司。丁某经营一家桌游馆,其以市场价格自丙公
司购买10 套该类游戏卡牌,用于日常经营。甲公司发现上述情形后,以乙公司、丙公司、丁某侵犯其
专利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在答辩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
效。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22 年真题网络回忆版)
A. 乙公司的行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B. 丙公司的行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C. 丁某的行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D. 甲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应当中止审理
【解析】《专利法》第11 条第2 款明确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但不包含对“使用”侵权产品的控制。
乙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仿制(制造)并销售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卡牌,直接侵犯甲
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A 选项正确。
丙公司作为玩具批发商,未经许可销售乙公司制造的侵权卡牌,属于“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
侵权行为,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故B 选项正确。
丁某经营桌游馆使用侵权卡牌,属于“使用”行为,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禁止他人使用侵权产品,
因此丁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C 选项错误。
根据《专利纠纷规定》第5 条的规定,在侵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被告在答辩期内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原则上应当中止诉讼,但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
告提供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无效事由;(二)被告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技术为公知技术;
(三)被告提出的无效证据或理由明显不充分;(四)其他法院认为不应中止的情形。本题外观设计专利
侵权诉讼中,被告(乙公司)在答辩期内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且无“检索报告未发现无效事由”“证
据明显不充分”等上述法定例外情形时,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故D 选项正确。
【答案】ABD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专利侵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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