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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一生一世(从设立到注销)
①公司的设立(三要素:人、钱、章程)
人→发起人
(创始股东)
钱→股东出资
(以财产所有权换股权)
章程→规范公司运行
股东资格
1.知情权
1.全面出资义务,否则承担出
资责任及瑕疵后果
2.不滥用股东权利,否则损害
赔偿/人格否认
3.不随意干涉公司正常经营,
否则损害赔偿/人格否认
破
产
法
②破产申请与受理
公司独立性:公司设立后,独立于出资的股东,名义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
(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所得财产归公司,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仅承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
出钱出力,承担责任
可约束公司/全体股东/董监高,不可约
束债权人
(内部文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资格判定:公司认股东名册,但工商登记
后,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一股二卖:一卖已变更股东名册但未变更
登记,二卖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可善意取
得
3.代持股:名义股东是股东,实际出资人不
是股东;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是有权处分,
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参照善意取得制度
4.冒名股东:冒名股东享权担责,被冒名者
无权无责
③债务人财产
(清账)
④债权申报与清偿
(还钱)
归入:(管理人)追回权(追出资人未缴或抽逃的出资、追董监高侵占的财产或在有破产原因时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管理人)撤销权(撤销欺诈破产行为:1年内+无偿转/不合理/新担保/弃债权;撤销个别清偿行为:1年内6个月前+提前清
偿受理后到期的债,6个月内+破产原因+个别清偿除“司法水电大担保,劳动人身和受益”的债)
返还:(权利人)取回权
消灭:(债权人)抵销权(受理前互负债权债务)
清偿顺序
申报范围
①破产原因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滥用权利,使
公司独立性丧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重整/和解/清算)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只能重整)
没现钱/没人管/
强执完/扭亏难
债务人:自己发生破产原因→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住所地
法院裁定受理
老(受理前产生)+平(平等主体之间)+钱(合法有效的金钱债权)
未到期、不确定、有财产担保或保证的债权均可申报,职工债权无需申报
特定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
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宣告破产后)集体清偿(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
设立阶段的发起人责任
股东权利
股东义务
禁止抵销:1年内明知破产原因仍取得债权或负担
债务/受理后取得债权或负担债务/坏股东抵销(出资
/故意损害公司的赔偿)
注册资本:有限公司认缴制(章定+≤5
年);股份公司实缴制
出资瑕疵的责任
1.情形:人格混同(核心是财产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
2.责任:纵向人格否认:滥权股东与公司连带(无辜股东仍有限);横向
人格否认:各关联公司之间连带
2.分红权
3.新股优先认购权
(见增资)
(有限公司)
4.股权转让权
5.代表诉讼权
对内转让:章程>完全自由
对外转让:章程>通知+保障优先购买权
出资形式:货币(按期+足额+存入公司
账户),非货币(能评估+能转让)
例外
②公司的运行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会决议
为其他主体: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未经有权机关决议)
公司股东(资格、权责)
机构组成人员
(董监高)
1.不得任职的情形:
无限失信人,52经政犯,3年烂领导(破产理事长/吊销法代人)
2.忠实、勤勉义务(董监高+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控人):
关联交易、商业机会、竞业禁止,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若是董事会决议,关联董事须回避,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不足3
人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否则,①全部收入归公司;②损害赔偿(控股股东、实控人指示的,连带)
机构运行规则
(有限公司)
机构决议效力
1.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未达标/表决未达标)
2.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3.可撤销(内容违反章程/重大程序瑕疵)
(撤销:起诉时是股东,自决议作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起诉,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起诉的,撤销权消灭)
③公司的变更
股东变更
资本变更
(增资/减资)
实体变更
(合并/分立)
有限公司:
1.股东自愿转让(对内转让/对外转让)
2.司法强制执行(20日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3.离婚股权分割(类比对外转让)
4.股权继承(章程>直接继承+无优先购买权)
5.股东回购请求权(双五合分转、修章继续干→
异议股东;控股滥用权→受压迫股东)
6.股权让与担保(假让与,真担保)
1.自愿解散(股东会+2/3以上表
决权)
2.行政解散
3.司法解散:
(1)前提:经营僵局(两年不
开会/两年无决议/董事大冲突)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
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
(2)诉讼主体:持有公司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
被告
1.公司自行清算
(1)董事为清算义务人,15天
内组成清算组
(2)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章
程与股东会可另选他人
2.法院指定清算
(1)情形: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成立之后不清算
(2)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
(行政解散的)行政机关或登记
机关
④公司的消亡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
公司注销
1.一般注销(先清算,再注销)
2.简易注销
(1)要件:公司无债(未产生或已还清)
+全体股东承诺
(2)程序:公告≥2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
公司申请注销
(3)责任:股东承诺不实的,对注销前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3.强制注销
(1)要件:行政解散+满三年未申请注销
(2)程序:公告≥6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
登记机关注销
(3)责任: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
任不受影响
指定管理人(执行)
申报债权
组成债权人会议(决策)
决定设立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
债权人:债权到期+债务人还不了→清算/重整
债务人/持股10%以上大股东:债权人申请清算
+法院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清算转重整
清算人:公司清算时,债务人资不抵债→清算
公司清算转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后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时,资不抵债的
减资:
1.减资类型
(1)普通减资
公司因资本过剩或回购股权,而减少注册资本,
此种减资需向股东返还出资
(2)简易减资
公司用三大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账面依然亏损的,
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补亏;仅账面变动,因
此不得向股东分配或返还,也不得免除股东对应
的出资义务;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的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红
2.减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3以上表决权)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且债权人有权要求公
司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简易减资仅需公告,无
需通知、救济债权人)
(4)原则上,各股东按出资或者持股比例相应
减资(等比例减资)
(5)修改章程+工商登记(登记生效)
3.违法减资
(1)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的出资应恢复
原状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
高应承担赔偿责任
增资:
1.增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3以上表决权)
(2)修改章程+工商登记(登记生效)
2.新股优先认购权:
(1)有限公司股东:在实缴出资比例范围内,
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章
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享有的除外
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3以上表决权)
两种“简易合并”例外:
(1)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的:
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但应通知其他股
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子公司回购股权或股
份
(2)合并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存
续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即可,但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2.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公告债权人
(1)合并: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提供担保,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
(2)分立:债权人无特殊救济,债务由分立
后的公司连带,但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5.修改章程+工商登记
股份公司:
1.原则上,对内/对外转让均自由
2.特殊人员受限:
原始股东禁转:上市1年
董监高禁转:上市1年、离任半年、每年≤25%
3.公司回购受限(仅下列情形可回购):
减资/与股东合并/股东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债转股/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4.财务资助限制:
原则上禁止,但有例外(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为
公司利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且资助累计总额不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1.分红顺序:弥补亏损(5年以内的)
→企业所得税→法定公积金→任意公
积金(可不提)→利润分配
2.分红程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在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
3.分红比例:有限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分红,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违法分红:股东退还;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赔偿
5.分红纠纷: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股东需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
会决议,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但违反法律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
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通知、公告
债权人
关联担保
只能股东会决议
(不知道对方越权+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关联方回避,剩余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
同意的表决权(股东会)或人数
(董事会)过半数
由股东签署
由股东/董事签署
决议主体是否正确
表决比例
是否达到《公司法》的规定
有没有签署
只需要形式审查,无需核实签字和表决的真伪,不用管章程对决议主体、担保数额、表决比例的内部
限制
(只审查有没有,不审查真不真;只审查公司法,不审查公司章程,除非明知章程内容)
非关联担保
相对人合理审查
义务,应当审查
的内容:
不知情+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①合同对公司有效,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②公司有损失,可以找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知情或者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①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②公司有过错,承担不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1/2的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人没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也有过错,所以公司最多承担一半)
③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④法定代表人越权,不算公司的过错,公司是否有过错,要单独判断
先看担保
合同
有特殊情形
公司无须决议
相对人无须审查
担保有效
公司有担保责任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是日常经营业务】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一人公司,爹给儿子担保】
3.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人公司,儿子给爹担保】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开会也一样结果】
没有特殊情形
公司应经过决议
公司是否担责
核心看相对人是否善意
①公司是否成立?
未成立
发起人对外连带责任
发起人内部分担:约定的责任比
例>出资比例>平均分担
债权人二选一:发起人个
人或公司承担责任
④实际为谁的利益?
公司担责
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③以谁的名义签订?
个人名义
②合同还是侵权?
成立
公司承担责任
侵权
合同
设立中公司名义
债权人知情
发起人个人承担
公司不承担责任
为公司利益
债权人不知情
为发起人个
人私利
对其他守约发起人
对公司
对债权人
设立阶段的出资瑕疵
抽逃出资
违约责任
补充赔偿+其他发起
人连带
返还出资+损失赔偿+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在
损失范围内)连带
补充赔偿+协助者连带
补足差额+损失赔偿
+其他发起人(在出资
不足的范围内)连带
无责任
前置程序
董事/高管
监事/他人
董事会或董事
(未设董事会时)
监事会或监事
(未设监事会时)
接受
拒绝
/30日内未起诉
无需前置:
①不存在提起诉讼
的可能性
②情况紧急
公司直接诉讼
1.原告:公司
2.诉讼代表人:
董事/高管侵权——监事会主席或监
事(未设监事会时)
监事/他人侵权——董事长或董事
(未设董事会时)
3.被告:侵权人
1.原告:
有限公司——任一股东
股份公司——“180+1%”股东
2.被告:侵权人
3.第三人:公司
1.胜诉利益归公司,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2.反诉:侵权人可反诉股东,但不可
反诉公司(不予受理)
股东代表诉讼
书面请求
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任一股东
1.股东与公司同业竞争;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
关信息;
3.此前3年内,股东曾通过
查账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
【注意】1.股东查阅上述资料可委托会所、律所等中介机构进行;2.股东可对其全资子公司行使穿透性知情权。
1.起诉时是股东,可
以查所有(新旧账都
可查)
2.之前是股东,起诉
时已不是,查持股期
间旧账OK,新账不行
不正当目的
(股份)
“180+3%”股东
(有限)任一股东
查阅+复制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
账凭证)
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
的,公司可拒绝(15日内
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股东可提
知情权诉讼
股东告公司
同等条件
甲欲转股给丙
书面通知乙
转让条件
30日内乙可主张
优先购买权
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
转让给丙
转让给乙
乙可重新主张优先购买权: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自股权变更登记起1年内
乙不买:仅主张转让无效,法院不保护;
转让有效,丙可以取得股权(不买不保护)
甲反悔的,乙买不到股
权,但可以请求甲赔偿
A公司共有甲、乙两名股东
未通知/谎报条件
乙买:丙需要把股权转让给乙;
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前,甲可以反悔
非同等条件
【注意】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中,除“股东”是指母公司的股东(有限任一/股份“180+1%”)外,其他规则均需置换到全资子公司语境下。
公司行为能力(公司担保)
1.股东会:(重大事项决策权)
特殊事项(章程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二杠三):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余事项: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日常经营决策权(一人一票+人头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决议执行权
3.高管:董事会决议执行权、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4.监事会:监督权(董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组织机构(“三会”)
出资瑕疵的后果:
1.根据实缴出资情况,限制“新剩利”
2.失权,公司书面催缴+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董事会
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使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部
分的股权
3.除名,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催告+仍不缴纳或返
还+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
4.瑕疵股权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
可免责,由转让人承担)
5.未届期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对
受让人未足额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