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A Complete Guidebook on Company Laws
2022年1月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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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微信号:66157383
电话:18910838878
执业领域
•
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公司治理与合规
•
投资并购重组
2
主要业绩和案例
梁律师曾为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美国英某科集团、海某科技股份、数某股份、北京荣某科技股份、嘉某控股集团、华某
集团、某协会、三某控股、某传媒集团、某煤矿集团等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部分投资并购重组及股权专项服务: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咨询专项法律服务、石家庄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西安某电源有限公司专项服务、北京某集团公司收购天津某科技公司专项法律服务、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专项
服务、某BVI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菱某科技股权专项服务、某股权专项服务、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浙
江某制冷公司股权纠纷法律服务、内蒙某矿产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服务、唐山某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
部分诉讼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梁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约计3000万)、
北京某上市公司与美国AP公司UPS电源采购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标的额约计700万美元)、某明胶公司国家赔偿最高院申
诉案、湖南某金属控股集团与某矿业公司股权纠纷(标的额3.8亿)、内蒙古某股份公司与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
京某广告控股公司与某重点高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某餐饮集团与某文化交流咨询公司合作协议贸仲仲裁纠纷、于某与
北京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系列纠纷(29个系列案件)、北京某技术股份公司票据确权系列纠纷、标的额约计5000万
民间借贷纠纷、某高管与某基金公司劳动纠纷、某外资公司与总经理劳动纠纷、某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某上市公
司高管离婚纠纷等。
公司法实务专栏公益讲座:
梁律师2018年3月开始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
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约2万名粉丝。
著作: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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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课脉络
公司
初创设立
运营成长
合规治理
解散清算
公司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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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命周期
公司设立
运营发展
治理合规
公司解散
•
公司设立篇、发起人责任篇
•
股东出资篇、股东资格确认篇
•
股东名册记载篇
•
股权转让篇
•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篇、新增资本认购篇
•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篇
•
公司决议篇
•
股东知情权篇、盈余分配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篇、证照返还篇
•
损害公司利益篇、损害股东利益篇、
、关联交易篇
•
公司解散篇
•
申请公司清算篇、清算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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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损害债权人利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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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人公司股东如何才能避免成为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人?
2.
夫妻公司经营不当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3.
从最高院指导案例15号来看揭开法人面纱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4.
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5.
股东抽逃出资及协助抽逃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6.
股东抽逃增资后转让全部股权的是否仍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7.
减资/解散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后果有多严重?
8.
简易注销真的简约而不简单吗?
9.
被吊销营业执照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须对债务承担责任吗?
10. 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须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呢?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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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抽逃增资后转让全部股权的是否仍应对债权人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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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案情简介
•
2013年8月14日,朱某刚对无锡市佳某亿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某
亿公司)的债权经法院调解确认。调解书生效后,佳某亿公司未履行付款义
务,朱某刚向法院申请执行,未能执行到位,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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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上述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佳某亿公司曾于2010年6月10日增资,将
注册资本由58万元增至2000万元,该公司股东倪某苓认缴全部增资款1942
万元,于2010年6月4日将认缴的增资款1942万元以货币资金形式缴存至佳
某亿公司的验资账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
2010年6月7日,倪某苓又以开具银行本票的方式将增资款1942万元全部转
出。
•
2010年7月1日,倪某苓与罗某、蒋某媛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
的佳某亿公司19.42%的股份以388.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罗某,同时将其持
有的佳某亿公司80%的股份以1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蒋某媛。
•
此后,蒋某媛又以1600万元的价格将其受让的佳某亿公司股权转让给瞿某
钢,罗某又以400万元的价格将其受让的佳某亿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宗。罗
某、蒋某媛、李某宗在受让上述股权过程中均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款。
•
朱某刚认为,倪某苓存在抽逃增资款1942万元的行为,故应在抽逃出资本
息范围内对佳某亿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蒋某媛、罗
某、李某宗均存在明知倪某苓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受让佳某亿公司股权的行为,
故均应对倪某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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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裁判观点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2民终272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
倪某苓于2010年6月4日将增资款1942万元汇入佳某亿公司的验资账户进行
验资后又于2010年6月7日全部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现朱某刚要求倪
某苓在抽逃出资1942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佳某亿公司的案涉债务不能清偿的
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
因倪某苓在抽逃全部增资款后向分别罗某、蒋某媛转让其持有的19.42%、
80%的佳某亿公司股份,即倪某苓向罗某、蒋某媛转让的股权系瑕疵出资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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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裁判观点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2民终272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关于罗某、蒋某媛以及李某宗在受让股权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倪某苓转让
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问题,法院认为,
•
第一,罗某、蒋某媛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在受让股权时应当查证该股权所
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具有较公司其他股东更高的注意义务。佳某亿公
司注册资本由58万元增加至2000万元,股东倪某苓认缴全部增资款1942万
元系佳某亿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而罗某、蒋某媛只需对佳某亿公司银行
验资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或公司财务账册等资料进行简单查询即可了解倪某
苓在验资完成的短期内即已抽逃全部增资款。同理,罗某在受让股权后又将
该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宗时,李某宗亦应查证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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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倪某苓与罗某、蒋某媛以及罗某与李某宗均是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的方式转让股权,且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对应的股权转让价
格,而罗某、蒋某媛以及李某宗受让相应股权时均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任何对
价,即实际是无偿受让股权,明显有违常理。罗某、蒋某媛、李某宗虽辩称
其受让佳某亿公司股权均是受他人委托,但均未举证证明,罗某、蒋某媛、
李某宗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
综合以上两点,法院认定罗某、蒋某媛、李某宗受让佳某亿公司股权时应当
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朱某刚现要求罗某、蒋某媛、李某宗对倪
某苓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u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13条第4款股东增资时存在瑕疵出资行为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要求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
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u 本篇案例即为股东抽逃增资后又经几手转让股权,最终法院仍判令其在抽逃
增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后续非善意受让股东均承担连带责
任。
u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该债权是发生在股东瑕疵增资之后,如果债权发生在瑕
疵增资之前,一般不能要求此后增资行为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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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减资/解散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后果有多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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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案情简介
•
华某公司股东为李某丰、李某芬,各占50%的股份。
•
2007年7月13日,某轧辊公司与华某公司签署了加工合同,总价款为
14018576元。合同签订后,某轧辊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华某公司未及
时付款。经某轧辊公司多次催要,截至2010年9月,华某公司拖欠
1530735.3元。
•
李某丰与李某芬于2009年12月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芬将在
华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李某丰,公司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李某丰个人享
有和承担。李某丰向李某芬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
•
华某公司在李某芬未参加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10日作出了注销公司、
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某轧辊公司。李某丰独
自在清算报告上的清算组成员、股东签字处签上李某丰和李某芬的名字后,
于2010年12月26日向工商局出具了清算报告,将华某公司注销。
•
某轧辊公司将华某公司及其股东李某丰、李某芬诉至法院,要求三者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判定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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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裁判观点
最高院在某轧辊公司与李某芬、李某丰清算责任纠纷案[ (2015)民申字第1416
号]中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
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本案中李某丰与李某芬是华某公司股东,虽然两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
某芬将所持有的华某公司50%股权转让给李某丰,但并未在工商登记机关
办理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登记,因此华某公司的股权变更不能对抗债权人
某轧辊公司。对于某轧辊公司而言,李某芬仍然具有华某公司股东的身份,
承担华某公司股东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
组由股东组成’,李某芬作为华某公司股东之一,承担组成清算组,依法
清算的义务。《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
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
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
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
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
华某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某轧
辊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华某公司已注销,某轧辊公司向清算组成员要
求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支持某轧辊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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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根据《公司法》185条,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需要告知债权人,即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于公司
债权人来讲,应当自接到解散清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若发现债权人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可以依据《公司法解
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u 简括之,当公司减资/解散时,股东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不容小觑,
轻者须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重者因未履行通知公告义
务而注销致使债权人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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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简易注销真的简约而不简单吗?
•
随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施,企业设立门槛大幅度降低,为简
化退出程序,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自
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适用于领取营业执
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
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
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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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
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
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
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
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
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
形。
•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
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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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案情简介
•
阎某敏、阎某平系淄博仁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股东。2007年7月16日,淄博仁
某旅行社欠某假日旅行社12310元,经多次催讨,均未给付。2008年12月29
日,淄博仁某旅行社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并提交了一份清算报告,报告称企
业所有债务都已经清偿,公司的股东阎某敏、阎某平同时还承诺“保证企业债
务已清偿完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某
假日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阎某敏、阎某平承担还款责任。
u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淄博仁某旅行社应支付该笔欠款。淄博仁某旅行社现已注
销登记,但由于该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二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并清
偿公司欠原告的债务,且出具了内容不真实的清算报告,使公司登记机关为淄
博仁某旅行社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同时,二被告也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对公司所欠的12310元旅游团款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
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阎某敏、阎某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
某假日旅行社支付欠款12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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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
以直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规定,若公司所负债务已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期间公司若被简易注销,
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
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亦明确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简易注销简约但的确不简单,尤其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尚未经清算情况下建
议慎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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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法草案(新增)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
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
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全体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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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吊销营业执照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须对债务承担责任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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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案情简介
•
甲公司设立于2006年9月,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冯某(出资425万元)、
周某(出资75万元),冯某任法定代表人。
•
设立后,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公司租赁商业用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
同,对租赁期限及租金进行了约定。后因甲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不付,乙公司
于2010年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甲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
该案生效判决判令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
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甲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2011年3月22日,甲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该公司
两位股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
2015年3月,乙公司以债权人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
甲公司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获得,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法院
裁定终结公甲司强制清算程序。 乙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甲公司的股东
冯某、周某对甲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u 法院生效判决[ 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九:乙公司与冯某等股东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为: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
周某、冯某作为股东应在十五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该两人未履行上述义
务,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乙公司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该
程序终结的原因是无法查找甲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因此,周某、冯
某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遂判决:周某、冯某对甲公司向乙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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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实践中亦衍生了大量职业债权人
导致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出现了判决没有“怠于履行义务”的小股
东或者虽“怠于履行义务”但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没有因果
关系的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远远超过其出资数额的责任,导致出现利益明显严
重失衡的现象。
u 九民纪要纠偏明确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如果小股东可以举证①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②不是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则不属于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判断是否“怠于履行义务”这个标准时,法院应当向小
股东倾斜;③如果小股东能够举证其怠于履行与公司无法清算之间无因果关系的,
亦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小股东可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
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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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法草案(新增)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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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须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
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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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案情简介
•
创某公司股东为刘某年、齐某华。
•
2015年6月7日,创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
公司,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刘某年、齐某华均为清算组成员。
2015年6月16日,创某公司在《陇东报》上发布注销公告,要求公司债权人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来公司办理相关事宜。2015年8月18日,创某公司出具
《清算报告》,称清算工作已完成,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
报清算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2015年8月21日,创
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
•
勤某公司在公告期限内未向创某公司申报债权,其债权至今未获得全部清偿。
u 裁判观点
•
最高院在上述庆阳勤某光电节能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融某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 (2019)最高法民再195号]认为:
•
公司股东决定注销(即解散)公司后应当先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清
算完毕后再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
创某公司的股东虽对创某公司进行了清算,并出具了《清算报告》、办理了
注销登记,但存在“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对于未获得全部清偿的公司债权
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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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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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勤某公司与创某公司签订案涉借款合同的时间为2015年6月8日,借
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12月7日。创某公司股东
会形成决议拟注销公司的时间为2015年6月7日,创某公司出具《清算报告》
的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办理注销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也就是
说,创某公司在向勤某公司借款时已决定注销公司,在出具《清算报告》、
办理注销登记时向勤某公司所借款项尚未到期,也未清偿完毕(本金仅偿还
了70万元,利息未偿还)。上述事实表明,创某公司的股东存在‘在公司解
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
记’的情形。创某公司股东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勤某公司
的利益,导致勤某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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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齐某华既是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年的配偶,又是创某公司仅有的
两名股东之一,参加了创某公司股东会,系清算组成员,并在《清算报告》
上签了字,参与了创某公司全部解散及清算工作,对于因公司解散导致勤某
公司无法获得全部清偿的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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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作为创某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齐某华在《清算报告》中明确承
诺对所报清算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故判决
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亦不违背其承诺内容。综上,齐某华作为刘某年
的配偶虽然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中签字,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但其作为创
某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解散时未全部清偿完毕的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未判决齐某华承担赔偿责任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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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若未经依法清
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属于欺
诈注销,构成侵权,侵权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u [ 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十:乙公司与曹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责任纠纷案——清算义务人应对欺诈注销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u 1.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负有在法定期间内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的义务,
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该义务给公司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本质上属于侵权
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清算义务人的不当行为可以分为不作为与作
为两大类,不作为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作
为包括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
记等行为(《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即欺诈注销。3. 作为或不作为均需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存在欺诈注销行为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
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则将有可能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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