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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公司合并、分立篇_2026法考客观_其他_3.梁玉茹《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实战课》_梁玉茹《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实战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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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文本内容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A Complete Guidebook on Company Laws
2022年1月 ·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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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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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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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微信号:66157383
电话:18910838878
执业领域
•
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公司治理与合规
•
投资并购重组
2
主要业绩和案例
梁律师曾为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美国英某科集团、海某科技股份、数某股份、北京荣某科技股份、嘉某控股集团、华某
集团、某协会、三某控股、某传媒集团、某煤矿集团等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部分投资并购重组及股权专项服务: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咨询专项法律服务、石家庄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西安某电源有限公司专项服务、北京某集团公司收购天津某科技公司专项法律服务、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专项
服务、某BVI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菱某科技股权专项服务、某股权专项服务、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浙
江某制冷公司股权纠纷法律服务、内蒙某矿产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服务、唐山某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
部分诉讼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梁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约计3000万)、
北京某上市公司与美国AP公司UPS电源采购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标的额约计700万美元)、某明胶公司国家赔偿最高院申
诉案、湖南某金属控股集团与某矿业公司股权纠纷(标的额3.8亿)、内蒙古某股份公司与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
京某广告控股公司与某重点高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某餐饮集团与某文化交流咨询公司合作协议贸仲仲裁纠纷、于某与
北京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系列纠纷(29个系列案件)、北京某技术股份公司票据确权系列纠纷、标的额约计5000万
民间借贷纠纷、某高管与某基金公司劳动纠纷、某外资公司与总经理劳动纠纷、某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某上市公
司高管离婚纠纷等。
公司法实务专栏公益讲座:
梁律师2018年3月开始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
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约2万名粉丝。
著作: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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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课脉络
公司
初创设立
运营成长
合规治理
解散清算
公司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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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命周期 
公司设立
运营发展
治理合规
公司解散
•
公司设立篇、发起人责任篇
•
股东出资篇、股东资格确认篇
•
股东名册记载篇
•
股权转让篇
•
公司增资、减资、
、
新增资本认购篇
•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篇
•
公司决议篇
•
股东知情权篇、盈余分配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篇、证照返还篇
•
损害公司利益篇、损害股东利益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篇、关联交易篇
•
公司解散篇
•
申请公司清算篇、清算责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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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公司合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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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合并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2.
合并协议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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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
公司合并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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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A+B=A或者B)和新设合并(A+B=C),而公司合
并后原公司解散。
•
合并、分立均属于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有限公司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
外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最后,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u 如果公司合并并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有被认
定为合并不成立的风险:
周口市豫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周口市新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公司合
并纠纷一案[(2014)川民初字第0154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企业重组,在
法律上应界定为公司合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不但应由合并方签
订合并协议,设立新公司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原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公司应当解散。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
被告未办理合并后新企业的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原告周口豫某公司和被告周口新某公司实际上也未解散,双方并没有真正实现公
司合并,新企业并未依法实际成立,被告提出的企业重组后即开始经营的主张依
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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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同时相关资产须转移到合并后的
公司名下
某服装品牌报某鸟的合并判例[ (2011)温永商初字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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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元月,浙江报某鸟制衣有限公司、浙江纳某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奥
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组建浙江报某鸟集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
《协议书》),上述公司的所有股东通过了《关于组建浙江报某鸟集团有
限公司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
《协议书》和《决议》的内容为:浙江报某鸟集团以浙江报某鸟制衣有限
公司、浙江纳某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奥某制衣有限公司合并整体改组后为
核心层,集团组建后,各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的集团公司承继。
•
1996年3月2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温政机【1996】15号文件,同意组
建浙江报某鸟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
2000年2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报某鸟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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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三公司整体改组后,浙江报某鸟制衣有限公司、浙江纳某制衣有限公
司已经按照《协议书》和《决议》的规定,将企业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
务转移到原告名下并办理了注销手续。
•
浙江奥某制衣有限公司亦已经注销,但该公司未将其所持有的上海某股份
有限公司在A股市场上公开发行的股票43092股交付给原告。原浙江奥某制
衣有限公司股东为被告吴某、陈某。
•
报某鸟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将原浙江奥某制衣有
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市场上公开发行的股票43092股
交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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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两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
浙江报某鸟制衣有限公司、浙江纳某制衣有限公司、浙江奥某制衣有限公
司经相关部门审批已合并为浙江报某鸟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报
某鸟集团有限公司),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原告承继,并应将相关的
资产转移到原告名下。
•
浙江奥某制衣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登记,被告吴某、陈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
有义务将这些股票交付给原告,故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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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法草案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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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法草案(新增条款)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与其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
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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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协议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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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杭州顺某客运有限公司与浙江铁某客运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上诉案
[ (2013)浙杭商终字第1248号]
杭州市中院认为:
•
顺某公司名下的部分营运客车登记在江某公司名下,且处于银行按揭贷款未
清偿而无法过户至顺某公司名下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确认。
•
顺某公司在短时间内不能与铁某公司合并,无法满足铁某公司营运客车数量
达到50辆以上客运班线投标条件,致使铁某公司签订合同参加本次竞标的目
的不能实现的事实能够确认。
•
铁某公司以顺某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故意隐瞒了其公司存在妨碍协议履行重大
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50万元首付款。
•
而顺某公司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始终未能提交其在签订协议时已经向铁某
公司披露了“部分营运客车登记在江某公司名下,且处于银行按揭贷款而未
清偿”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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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在杭州顺某客运有限公司与浙江铁某客运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上诉案[ (2013)
浙杭商终字第124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当事人一
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铁某
公司以前述理由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顺某公司退还50万
元首付款,既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
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
解除”、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
•
原审法院关于“顺某公司收到铁某公司支付的首付款后,未能依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消除负担,致使铁某公司参加道路客运班线投标时客车数量50辆以上的条
件不能满足,明显影响铁某公司投标的考核分值,致使铁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所
要求在投标时具有客运车辆50辆以上的目的不能实现,顺某公司已构成根本性
违约,铁某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顺某公司应将收
取的款项返还铁某公司”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亦予以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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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裁判观点
北京实某达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华某亿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
纷案【(2019)京01民终6946号】【(2020)京民申1561号】
•
2016年11月29日,华某公司(甲方)、实某公司(乙方)、泊某公司(丙方)
签订《企业吸收合并合作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以企业吸收合并方式
进行重组,保留甲方原有品牌,甲方对乙方、丙方进行吸收合并,实现甲、
乙、丙三家公司资产、业务资源的真正合并。
•
各方按照协议约定推进公司合并事宜,后实某公司对合并前期的评估结果产
生质疑,2017年7月27日,华某公司以实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其业务及资
产等移交给华某公司,致使合并事项无法完成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
实某公司、泊某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
•
实某公司以华某公司财务造假为由,提出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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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北京市高院经审查认为
•
关于《合作协议》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1. 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源在于实某公司对于华某公司最初确定的公司占股比例
提出异议,认为华某公司存在评估不实的问题。但根据《合作协议》的约
定,股权比例可根据三方的实际经营数据进行调整,但具体的调整比例须
由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2. 在三方均同意不进行先行审计、直接采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
三方对评估数据的不完全可靠性应有一定预期,在此情况下才进行了后续
调整的约定,但上述约定的履行,需要三方共同合作推进,包括重新评估
及重新协商股权调整比例。
3. 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三方已经无法达成重新评估的一致意思表示,对于
股权调整亦无法重新协商确定。同时,三方约定实某公司与泊某公司注销,
合并入华某公司,但实某公司未按约定注销公司。结合三方的履约过程和
原审诉讼中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可
能性,判令协议解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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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某公司主张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问题。
1. 一审法院根据《合作协议》及附件2的约定,认定了协议确定的各方义务,
逐一分析了各方履约完成情况,认定华某公司、实某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均
存在一定过错,本院对一、二审法院的分析论述予以确认。
(具体可以参看本案一审说理部分)
1. 因原审判令协议解除,故对实某公司基于继续履行合同而主张的违约责任
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诉讼中,实某公司称其主张的损失是如果进行
评估发生的评估费、审计费和律师费,现二次评估未实际发生,故对其该
部分请求,不应支持。
•
驳回北京实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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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公司分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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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分立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2.
公司分立时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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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立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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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A=A+B)和解散分立(A=B+C)。
•
合并、分立均属于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有限公司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公司分立须经法定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履行作出分立决议、
通知债权人、分立公告等程序,最后进行相应登记。
u 公司分立须经法定程序,如果没有履行则有被法院认定分立不成立的风险:
河南省高院在审理的洛阳明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诉洛阳明某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公司分立纠纷案[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82号]中,认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履行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分立公告等程序。依据
本案查明的事实,明某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履行相应的程序,
不具备公司分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是资产评估资格的
分离,判决驳回明某评估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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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裁判观点
最高院在吉林市恒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某龙与沈某嘉、沈某林损害公司权
益纠纷案[ (2014)民申字第90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
本案中,沈某龙等人实施的分割公司财产的行为,虽未依照《公司法》的规
定履行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等法定程序,但不宜以此为由否定财
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
一方面,就公司股东意思的形成来看,恒某公司本身系沈某龙、沈某嘉、沈
某林三人协议共同持有控制股权的家族企业,除沈某龙之妻李某之外的其他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均系源自沈某龙之赠与,且该等其他股东当时均在恒某公
司任职,应当知道沈某龙等三人之间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且其他股东在分
割协议签订之后,并未主动提出异议。故不能仅以该协议在签订之时未经股
东会议决议的程序瑕疵为由,否认该协议在股东之前的效力。
•
另一方面,《公司法》就公司分立所规定的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等程序,系为
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公司不能以其分立行为对
抗债权人,而非否定分立协议在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效力。故原审判决在考
量了沈某龙等三人的持股比例和其他股东分别选择到分立后的公司工作等实
际情况的基础上,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有效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
恒某公司、沈某龙关于财产分割协议违反法定程序无效的申请理由,无事实
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违反公司分立通知公告程序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公司不能以其分立对抗债权
人,而分立协议的效力对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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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对于分立时就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从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
的,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债务承担约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则对债权人不生效,接受分立财产的企业应当
在接受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院在中国某银行、广
州市某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中国某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广州市万某冰箱有限公司、
广州万某冰箱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与委托代理纠纷案[ (2001)民二终字第166号
民事判决]中,认为:
1. 在万某电器公司的改制中,该公司的部分财产随同部分债务从该公司剥离出来,并入
万某冰箱公司。
2. 当公司部分财产和债务直接从公司分离设立成为新公司,将构成公司简单分立,如无
债权人之同意,分立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如果该部分财产和债务分离后与其他已经存在的企业合并,则构成合并分立,如无债
权人之同意,接受分立财产的企业应当在接受财产价值范围内对分立前公司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4.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万某电器公司与万某冰箱公司的改制即构成合并分立,万某电器
公司与万某冰箱公司等各方当事人在《转让协议》中所作的债务划分安排,因未取得
债权人某银行的同意,该协议中有关债务划分的内容对某银行不生效,万某冰箱公司
应当在接受万某电器公司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万某电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上诉人某银行所提出的万某冰箱公司应当承担万某电器公司所欠债务的上诉请求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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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法草案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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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分立时财产应当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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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山东高青华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诉高青华某商场有限公司等公司分立纠纷案
[ (2015)鲁商终字第360号]
如何确定涉案资产分配协议的效力:
•
华某商贸公司系闫氏家庭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管理。华某商贸公司虽
于1999年4月设立时登记在闫某良、张某名下,于2008年3月变更登记在闫
某良、闫某东名下,但涉案事实表明闫某良、张某等人仅为名义出资人,
注册登记的股权份额也仅为名义上的股权安排,华某商贸公司实际上系闫
氏家庭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管理。闫某良提出的其在华某商贸公司占
74%的股权,闫某东占26%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
•
涉案资产分配协议具有法律约定力。闫某良与闫某东于2009年至2010年前
后签订多份协议,有的协议有其母亲签字确认,有的协议还经分家小组见
证,上述协议既是对华某商贸公司资产的分配,又是闫氏家庭的分家析产
行为,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
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闫某良虽然主张,涉案资产分配协议属于被胁
迫所签,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予以撤销。
闫某良以此为由主张上述协议无效,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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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有效的财产分配协议是公司分立时的依据,应当按照约定分配:
黄某甲等与广州市皓某清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分立纠纷一案[ (2016)粤01民
终5479号]
•
根据三方签订的《〈分产协议书〉之货币资金确认及分配方案》约定:从原超某
公司账的货币资金中提1200万元平其他应付款个人名下的部分挂账后转入共管
账户作为分产保证金,专项用于停产日前发生的,或有税务风险。分产保证金共
管方式为三方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用;分产保证金共管期一年半,自保证金足
额到位之日起满一年,分配余额之一半,满一年半后全部分配,三方按分产比例
对该分产保证金进行分配;停产日前原超某公司的税务风险如超过分产保证金余
额的,仍需由三方按分产比例承担。
•
依照上述约定,邝某名下的三方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性质为分产保证金,其用途为
专项用于停产日前发生的或有税务风险,其分配期限为资金全部到位起(即
2012年10月26日起)一年半。就该款项应否分配问题,本院认为,上述《〈分
产协议书〉之货币资金确认及分配方案》已经对该款项的用途及分配的时间条件
作出了清晰明确的约定,现分配条件已经成就,应依照约定对该款项进行分配。
黄某丁、超某公司提出分配条件不成就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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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分立时未分割的财产由分立后的公司共有:
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阿城市某市场蔬菜商店清算组诉阿城市某综合商店
公司分立纠纷案[ (2003)阿民初字第421号],法院认为:
•
在某市场商店、某综合商店分立时,未就当时房产的所有权划分,其房产应为某
市场商店和被告共有,老房被动迁后,所得到的新房即阿城市胜利街祥某小区某
公司楼3号1—2层,仍为某市场商店、被告共同所有。
•
当时作为某市场商店和被告的主管上级单位阿城市商业某公司,对某市场商店和
被告的房产纠纷的处理决定,确认的事实清楚,处理意见公平合理,应予采纳。
•
鉴于被告在应分得的房产中所分面积较大,故该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按原告所
应得面积给付房屋折价款,对因房屋出租产生的孳息,原告应按所占房产比例得
到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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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公司法》175条规定的财产分割,是指公司分立成不同的公司后,就公司财
产在不同的公司之间进行分割,而不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
贵州捷某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某投资有限公司、姚某金与姚某宜股权转
让纠纷案[ (2016)黔民终 7 号]
•
根据《公司法》第 3 条与第 186 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对股东投入的
资产或公司购入的资产享有所有权,股东对投入的资产享有股权,股东要收回
投入的资产,可以转让股权,或通过解散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后,按照
自己的出资额或股权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来实现。
•
《公司法》第 175 条规定的财产分割,是指公司的分立成不同的公司后, 就
公司的财产在不同的公司之间进行分割,而不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
•
股东要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只能按照《公司法》第 186 条的规定,对公
司进行清算后进行。
•
上诉人姚某宜、姚某金提出捷某达公司要履行财产分割义务,返还上诉人在被
上诉人捷某达公司投资款843.32 万元,这是作为股东的上诉人与作为公司的
被上诉人之间的对公司财产进行的分割,这一理由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也不符合《捷某达公司的分立协议》中的约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不予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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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如果主张一公司系由另一公司分立而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
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另一公司
u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条:追加分立后公司的不限于在执行后分立的公司,执行前分立的公司
也可作为被追加的对象。
u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
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
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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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挚之心  不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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