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A Complete Guidebook on Company Laws
2022年1月 ·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微信号:66157383
电话:18910838878
执业领域
•
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公司治理与合规
•
投资并购重组
2
主要业绩和案例
梁律师曾为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美国英某科集团、海某科技股份、数某股份、北京荣某科技股份、嘉某控股集团、华某
集团、某协会、三某控股、某传媒集团、某煤矿集团等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部分投资并购重组及股权专项服务: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咨询专项法律服务、石家庄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西安某电源有限公司专项服务、北京某集团公司收购天津某科技公司专项法律服务、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专项
服务、某BVI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菱某科技股权专项服务、某股权专项服务、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浙
江某制冷公司股权纠纷法律服务、内蒙某矿产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服务、唐山某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
部分诉讼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梁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约计3000万)、
北京某上市公司与美国AP公司UPS电源采购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标的额约计700万美元)、某明胶公司国家赔偿最高院申
诉案、湖南某金属控股集团与某矿业公司股权纠纷(标的额3.8亿)、内蒙古某股份公司与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
京某广告控股公司与某重点高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某餐饮集团与某文化交流咨询公司合作协议贸仲仲裁纠纷、于某与
北京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系列纠纷(29个系列案件)、北京某技术股份公司票据确权系列纠纷、标的额约计5000万
民间借贷纠纷、某高管与某基金公司劳动纠纷、某外资公司与总经理劳动纠纷、某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某上市公
司高管离婚纠纷等。
公司法实务专栏公益讲座:
梁律师2018年3月开始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
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约2万名粉丝。
著作: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 全课脉络
公司
初创设立
运营成长
合规治理
解散清算
公司消亡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公司生命周期
公司设立
运营发展
治理合规
公司解散
•
公司设立篇、发起人责任篇
•
股东出资篇、股东资格确认篇
•
股东名册记载篇
•
股权转让篇
•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篇、新增资本认购篇
•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篇
•
公司决议篇
•
股东知情权篇、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篇、证照返还篇
•
损害公司利益篇、损害股东利益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篇、关联交易篇
•
公司解散篇
•
申请公司清算篇、清算责任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十五 | 盈余分配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1.
股东身份是提起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前提?
2.
股东出资不实是否影响盈余分配请求权?
3.
盈余分配方案审批权可否由董事会行使?
4.
股东主张盈余分配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5.
股东分红权利被侵犯该如何救济?
6.
不按出资比例分红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吗?
目 录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1、股东身份是提起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前提?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u 崔某与铁力市嘉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017)黑民终491号]
•
2010年3月,陈某与崔某共同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嘉某公司,陈某出资
201万元任法定代表人,崔某出资299万元任执行董事、监事。
•
2010年5月31日,嘉某公司出资400万元注册成立独资子公司某华公司。
•
2013年7月1日,崔某与陈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崔某将其在嘉某
公司全部股权59.80%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价款为300万元,并在工商部
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
在此期间陈某在崔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子公司某华公司以3000万元全部
转让给康某公司。
•
崔某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嘉某公司赔偿其股权转让款897万元及利
息损失,同时要求陈某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u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股
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或对清算后的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
崔某现已丧失嘉某公司股东资格,其不符合分配嘉某公司利润的主体要求,
故无权请求分配转让某华公司的股权转让款,遂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
崔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进一步说理:
•
虽然嘉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将其持有某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康某
公司时,崔某具有嘉某公司的股东资格,某华公司股权转让款亦属于崔某转
让嘉某公司股权前嘉某公司的收益,但崔某与陈某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中
并未明确约定原股东崔某有权主张股权转让前嘉某公司的利润,因崔某的股
东资格随着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而丧失,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公司利
润分配请求权亦随之丧失,故崔某已无权基于股东身份分配嘉某公司的利润。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u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进一步说理:
•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
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系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而崔某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
嘉某公司给付案涉897万元业经股东会决议抑或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
意,换言之,崔某与嘉某公司尚未就公司利润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一
审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u 类似判例中,司法实践认为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享有以股东身份为前提,在股
东转让股权丧失股东身份后,对于公司可能存在的未分配利润,不再享有利
润分配请求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u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权利
•
虽然最高院有判例在一定条件下支持了隐名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但遵循商事外观主
义原则,在隐名股东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为公司正式股东前,一般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
盈余分配权利。
•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股权代持,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
形,法律认可双方之间形成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隐名股东应基于合同相对性向显名
股东主张相应的权利。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2、股东出资不实是否影响盈余分配请求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最高院审理的徐州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曾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
产合同纠纷再审案判例[ (2016)最高法民申363号]
•
曾某与徐某于2006年11月29日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了徐某以土地
作价,曾某以现金投资联合开发房地产,并对成立项目公司、双方分工、
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2007年3月28日徐某、曾某在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咪某公司的名
称预先登记核准,拟设立企业股东系其二人,各出资400万元,后又改为徐
某一人设立了咪某公司。
•
由咪某公司开发的美某花园项目进行开发建设,且美某花园A、B、C、E、
F楼及附属工程已全部建成并实际出售部分房屋。
•
2010年6月17日徐某与曾某就因合作成立的咪某公司的财产分配、对外债
务等达成《补充协议》。
•
后各方就曾某是否有权要求分配利润产生纠纷,一二审均支持曾某有权请
求分配利润,咪某公司、徐某不服,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裁判观点
最高院认为:
•
二审判决认定,咪某公司注册成立后仅数日该300万元借款即由咪某公司用
房屋预售款返还给了任某,构成抽逃出资,曾某并未实际完成投资义务,
徐某对此知晓并予以认可,在《补充协议》中仍约定了对咪某公司账上存
款及售房款五五分配,与之前《联合开发协议》的利润分配约定相符,此
约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双方合作期间,徐某并未提出曾某未出资不应享受利润分配。现咪某公司、
徐某主张曾某没有投资不应享有利润分成,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二审判决
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Ø 上述判例最高院认为:即便存在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的还是
按照特别约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Ø 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并不影响其主张盈余分配的权利,法院往往会判决
以实际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Ø 如果公司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的规定,在章程中或者通过股东会
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限制,则出资不实股东分红需
照此执行,或者股东之间签署了相关合同,一般需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3、盈余分配方案审批权可否由董事会行使?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王某等诉中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2016)京01民初
149号]
北京一中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
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六条
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公司股东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仅有权制订公司利润分
配方案,但无权决定公司利润分配事宜。
•
现中某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之规定与公司法规定一致,公司股东会未
另行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利润分配,亦未事后对诉争董事会决议予以追认,
故中某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中某公司分红事宜,2005年4月28日董事会关于分
红的决议应属无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公司法草案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
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
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
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六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本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4、股东主张盈余分配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如果公司未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的,股东可以直接请求分配利润吗?
u 最高院审理的顾某等九人诉凯里市利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
纷案[ (2017)最高法民申3628号]:
最高院审理认为
•
本案中,2013年2月1日利某公司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所形成的配股方案,系
此后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的标准。现因该股东会决议已经法院的生
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故此后董事会、股东会以该股东会决议所形成的配股方
案而分配利润的决议缺乏合法性的基础。
•
在此情况下,由于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以及按照何种比例分配利润,
包括应否补发相应利润均属于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属于董事会、股东
会的职权范畴,在利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新的决议
并履行完相应程序之前,顾某等九人直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利某公司按
照股东出资比例补发红利,缺乏法律依据。
•
本案中,二审认定顾某等九人无权请求法院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金额,并
无不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裁判观点
•
上述最高院认为,公司分配利润的决定权在公司,在公司未就利润分配事项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作出相关决议之前,股东直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缺乏
法律依据。
•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也进一步明确“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
请求”。
•
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及以何种形式在何时分配利润,均属于公
司自主经营的范围,股东请求分配利润须以公司作出相关决议为前提,即程
序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批
准,实质上须满足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仍余有税后利润。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5、股东分红权利被侵犯该如何救济?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当公司分红的前提条件都已经具备,公司迟迟不按股东会决议进行分红,股
东又该如何行使分红权呢?
u 《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大)
会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
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
向股东分配利润。
u 长春中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春中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上诉案[ (2017)吉01民终5996号]
•
就本案而言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形成的《关于2015年度长春中某
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其内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认定无效的情形,
应认定为有效股东会决议;
•
该股东会决议按照物业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将弥补长春中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1684342.215元分配给长春中某置
业有限公司,上述决议具体、明确,可供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长春中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春中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上诉案[ (2017)吉01民终5996号]
•
长春中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持异议。
•
本院认为应当判决长春中某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长春中某置业有限公
司分配利润1684342.215元。”
u 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存在有效的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载明具体明确的分配方案、公司拒绝分配利
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u 公司法草案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增)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分红权如何保障?
u 《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
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u 甘肃居某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某热力有限公司、李某公司盈余分配
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
最高院认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
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
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
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
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
余分配的具体方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
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
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
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
•
首先,太某热力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一审法院
委托司法审计的结论显示,太某热力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
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太某热力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
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
其次,李某同为太某热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太某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
公司另一股东居某门业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
款转入兴某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居某门业公司造成损失,属于太某
工贸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
的实质要件。
•
第三,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定需以采取股
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居某门业公司对
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
因此,一审判决关于太某热力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太某热力公司、李某关于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应进行公司盈余分配的上诉
主张不能成立。
u 股东虽未提交利润分配决议,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
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以据此要求法院进行强制盈余分配。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多年不分红异议股东可以行使回购请求权。
u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如果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
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u 如果未能满足上述条件,则请求回购权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
周某等11名股东诉山东鸿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案
[ (2017)最高法民申2154号]
•
法院认为:周某等11人以鸿某公司自2009年起至2014年连续5年盈利却不
分配利润为由主张公司回购股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该5年公司连续盈利;3.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即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
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
本案中,税务机关出具的鸿某公司的纳税证明、完税证明和鸿某公司的纳
税申报材料体现鸿某公司在2012年、2013年度没有产生企业所得税;
•
周某等11人虽主张鸿某公司2012年度、2013年存在税后利润,但其提供的
关于鸿某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规模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鸿某公司在2013年
度存在税后利润。
•
周某等11人主张相关税务机关的材料系鸿某公司虚假申报得出,但并未就
此提供充分证据。
•
综合现有证据,原审判决关于鸿某公司不存在连续5年盈利的事实认定证据
较为充分,现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周某等11人
以鸿某公司连续5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为由诉请鸿某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不
成立,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u 能满足上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条件的实属不易,故建议股东可以在公司
设立之初便约定:公司利润按年度分配或者规定公司每年必须就分配利润
事项作出决议等,即提前规定分红的最低时间间隔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以防大股东滥用控股权长期不分配利润,侵害小股东权益。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6、不按出资比例分红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四川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最高法民申
3891号]再审一案
最高院认为:
•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
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由于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属于股东自益权,系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因此,公司一般应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
若公司决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约定,不得采取多
数决的方式决定,其目的在于防止占多数股份股东分配方式因滥用股东权利
和公司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侵害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以大股东股权上的优势侵
害小股东享有的分红权利。
•
国某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四项亦约定“股份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当国某公司股东会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时,需经公司全体
股东同意。而刘某、王某并未在《2016年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则
该决议上载明的股东分配比例,并未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此,该决议
载明的利润分配比例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
约定,故对刘某、王某并不产生约束力。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股东获取资产收益是股东基本权利之一,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正如
上述最高院判例中指出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u 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章程明确约定,后续也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就公司阶
段性利润分配进行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股东会决议不适用公司法中“过
半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条款,而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经全
体股东共同同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如果已通过的分红决议做调整又须经过多少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呢?
•
参看上市公司章程,比如《泸州老窖公司章程》(2017年5月版)第178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1、如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重大
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实施,或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公司应当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需进
行调整或者变更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
方可实施。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
众投资者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条件和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
不少上市公司章程都将利润分配政策变更规定为须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的事项,而且一般会严格限制调整事由,比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或者因公司自身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等原因方可调整,且变更公司利润分配决议程序上一般为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参照上述上市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为避免大股东随意通过股东会变更分红
决议,比如将公司通过的分红决议,大股东利用多数决再次通过召开股东
会将其否决掉,进而不分红或者侵占小股东权益,故建议在公司设立之初,
将调整或变更分红政策的表决权比例提高,即该类决议须经过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为之。
u 公司法草案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在依照本法规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方可
向股东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
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UNTING LAWFIRM
诚挚之心 不负信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