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文本内容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A Complete Guidebook on Company Laws
2022年 ·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梁玉茹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邮箱:liangyuru@yuntinglaw.com
微信号:66157383
电话:18910838878
执业领域
•
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
公司治理与合规
•
投资并购重组
2
主要业绩和案例
梁律师曾为北京某投资控股集团、美国英某科集团、海某科技股份、数某股份、北京荣某科技股份、嘉某控股集团、华某
集团、某协会、三某控股、某传媒集团、某煤矿集团等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
部分投资并购重组及股权专项服务: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债务重组咨询专项法律服务、石家庄某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西安某电源有限公司专项服务、北京某集团公司收购天津某科技公司专项法律服务、某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专项
服务、某BVI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菱某科技股权专项服务、某股权专项服务、上海某互联网公司股东退出专项服务、浙
江某制冷公司股权纠纷法律服务、内蒙某矿产公司股权纠纷专项服务、唐山某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等。
部分诉讼法律服务:
自执业以来,梁律师代理了大量民商类诉讼案件,包括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借款合同纠纷(标的额约计3000万)、
北京某上市公司与美国AP公司UPS电源采购合同系列仲裁纠纷(标的额约计700万美元)、某明胶公司国家赔偿最高院申
诉案、湖南某金属控股集团与某矿业公司股权纠纷(标的额3.8亿)、内蒙古某股份公司与沈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
京某广告控股公司与某重点高校著作权侵权纠纷、北京某餐饮集团与某文化交流咨询公司合作协议贸仲仲裁纠纷、于某与
北京某自动化技术公司服务合同系列纠纷(29个系列案件)、北京某技术股份公司票据确权系列纠纷、标的额约计5000万
民间借贷纠纷、某高管与某基金公司劳动纠纷、某外资公司与总经理劳动纠纷、某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某上市公
司高管离婚纠纷等。
公司法实务专栏公益讲座:
梁律师2018年3月开始的公益项目喜马拉雅FM《公司法实务100问》音频讲座,每一期栏目均秉承“用简单的话讲述复杂
的公司法”,至今已经获得近百万的播放量,约2万名粉丝。
著作:
《公司法律服务全流程手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 全课脉络
公司
初创设立
运营成长
合规治理
解散清算
公司消亡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公司生命周期
公司设立
运营发展
治理合规
公司解散
•
公司设立篇、发起人责任篇
•
股东出资篇、股东资格确认篇
•
股东名册记载篇
•
股权转让篇
•
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篇、新增资本认购篇
•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篇
•
公司决议篇
•
股东知情权篇、盈余分配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篇、证照返还篇
•
损害公司利益篇、损害股东利益篇、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篇、关联交易篇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1、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2、 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3、强制清算和强制解散可以同时进行吗?
目 录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1、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u 当被申请公司对申请清算股东资格有异议且无法确认时法院能否受理强
制清算申请?
傅某与南宁百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案[ (2015)民申字第
3347号],最高院认为:
•
傅某虽然登记为百某公司股东,但百某公司2003年1月2日的《董事会
决议》记载,傅某、邱某、王某已经决定退出百某公司,三人不再拥有
百某公司的股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市民三初字第65号
民事判决认定该《董事会决议》有效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将该案发回重审,案件仍在重审期间。2014年9月5日,百某公司的股
东百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卓某、廖某也以傅某等三人为被告,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该案亦尚未审结。因此,
在百某公司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存有争议、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
傅某的百某公司股东身份没有得到最终确认。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
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傅某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
据该案裁判要旨,在公司股东之间对股东资格存有争议、相关案件尚未
审结的情况下,强制清算申请人的股东身份没有得到最终确认,无法确
认是否具备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可就
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
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13条,同样债权人也须确认债权后再行提起强制清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u 有权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债权人须是公司的债权人,股东的债权人一般不得
提出清算申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东某机械公司申请
公司清算纠纷案[ (2015)民申字第3347号]中
•
东某机械公司的股东为黄某芳、黄某棋两人,陈某是黄某芳、黄某棋的债权
人,黄某芳、黄某棋在东某机械公司享有现有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却怠于行使,
此外,东某机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迟迟未进行清算,陈某为了保全自己
的债权申请法院对东某机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
法院认为,公司债权人或股东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陈某是公司
股东的债权人,无权申请对东某机械公司进行清算,裁定驳回起诉。
u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后,《公司法解释二》在民法典70条的基
础上对相应条款予以了调整,扩充提起强制清算的主体,同时删除了债权人
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才可以申请的前提条件,赋予了债权人、公司股东、董
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申请法院进行清算的主体资格。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u 民法典生效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二)》,增加向法院申请清算的权利主体
u 新修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
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
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u 修订前可向法院申请清算的主体为:股东、债权人。
u 修订后可向法院申请清算的主体为:股东、债权人、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
u 同时,在清算中,向清算组主张权利的主体也增加为股东、债权人、董事、
其他利害关系人。(解释二第九条、十五条修改)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u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u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
13.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
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
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
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2、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的前提是公司首先符合180条规
定的解散事由之后,若公司出现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
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等情形则可以申请强制清算。逾期15天未成立清算组
简单明晰,但何谓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或股
东利益呢?
u 李某成等与韶关市某工厂公司清算上诉案[ (2017)粤清终2号]
•
1990年6月20日,韶关市某工厂成立,注册资金860万元,经济性质为股份
合作制企业。2015年5月12日召开全厂股东某会通过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同年5月22日,成立厂清算组,按《公司法》和厂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履
行职责,处置厂的设备、物资。2016年1月6日,李某成等申请人认为韶关
市某工厂成立的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故意拖延清算时间,违反《公司法》
有关清算流程规定,在清算过程中,未经股东某会通过,不遵守相关法律
规定,擅自变卖工厂物资,可能损害股东利益,特向原审法院申请对韶关
市某工厂进行强制清算。
u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成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韶关市某工厂
清算组在清算工作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
害股东利益的行为,遂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审理:
•
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正义、高效的程序公平清偿企业
债务、分配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
保护。
•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韶关市某工厂清算组成立后未按股东某会决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没有制
定清算方案,在处置磷肥及原磷肥车间、仓库零配件、旧设备、硫酸储罐、
车队小车、洒水车、大客车等设备中没有进行评估或参考政府收购时的评
估价,而且在清算过程中从未向广大股东公告过任何信息,已经构成故意
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
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
清算组在清理工作中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
会确认,是其法定职责。
•
被上诉人承认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确认,而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
在处置磷肥及原磷肥车间、仓库零配件、旧设备、硫酸储罐、车队小车、
洒水车、大客车等财产过程中对上诉人主张的为何没有进行评估或参考政
府收购时的评估价、为何出现《购销合同》与招标公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等,被上诉人同样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4条
规定:“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自行清算中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
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后,被申请人未
能举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予受理。……”
•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被上诉人在清算期间有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
他违法清算并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上诉人申请对韶关市某工厂
进行强制清算,依据充分,具备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条件。原审裁定驳回
上诉人的申请,依据不足。对此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应依法受理上诉
人对韶关市某工厂强制清算的申请。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某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
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
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3、强制清算和强制解散可以同时进行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南京绿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苏银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
上诉案[ (2016)苏民终887号]
江苏省高院认为:
•
绿某公司作为银某公司的股东申请强制清算银某公司的前提条件应是银某公司
已经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且存在解散后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但本案中绿某公
司系以银某公司持续两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并已被工商行政部门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为由而直接向一审法院要求对银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此明显不符合上述
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
其强制清算申请并无不当。
•
对于听证过程中绿某公司提出的银某公司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的问题,因为绿
某公司并未以该理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清算银某公司,上诉时也未提出该理
由,且未提供银某公司自行清算不能的证据,故本院对其二审时提出的该主张
不予理涉。
u 本判例明确司法解散与强制清算适用情形不同
•
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应当依据《公司法》183条规定,需满足公司出现法定解散
事由后,公司存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虽成立清算组但拖延清算等情形;
•
申请司法解散应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存
在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
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导致的董事会僵局等情形,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司法解散是股东
的最终救济途径。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同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州王某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清算纠纷案[ (2015)
民申字第2518号]
最高院认为:
•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
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针对的
是公司股东在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僵局为由提起解散公司
诉讼的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的情形。
•
该规定并未排除对按照该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等)而独立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在符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条件下的受理。
•
本案同某公司是在王某吉公司经营期限于2015年1月25日届满后,依据《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一、二审法院未对此种清算申
请与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加以区分,而援引《公司法
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u 本篇判例中,最高院指明了同时申请强制清算和司法解散须解散先行情况,针
对的是公司股东在以《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僵局为由提起解散
公司诉讼的同时,又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申请的情形,这里并不包括按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而独立提
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专业友善 客户至上
1、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吗?
2、 有限公司股东违反清算义务须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呢?
3、九民纪要后对小股东承担清算责任限制有哪些?
4、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目 录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1、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的,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
任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
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
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70条规定了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法人解散的, 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
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
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北京一中院发布公司类纠纷案件十四大典型案例之十三:B公司与A公司
清算责任纠纷案,发布日期:2020.10.12。
•经法院2007年生效判决认定,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2008年,经过执行
程序,B公司未获得足额清偿。
•2007年,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公司
清算组由甲、乙、丙三位股东组成。
•2008年4月,A公司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账目的应收账款情况等发
表声明;会计师事务所同月出具A公司清算报告,结论为A公司债权债务已清
理完毕,并且已经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同月,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
同意公司注销,同意清算审计报告结果。2008年5月,A公司注销。
•2010年,B公司得知A公司注销,遂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A
公司股东向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欠付B公司债务数额明知,但仅
以报纸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其并未依《公司法》关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
履行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致使B公司无法申报债
权而未获清偿。A公司股东主观存在过错,其不当履行清算义务,应赔偿由
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
司外,公司发生因经营期限届满、股东决议解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或者司法解散的,均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u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u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u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义务人对因其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通知与公告义务,
导致债权人债权未获清偿造成的全部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应
受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也不应受股东在清算程序中获得的分配财产数额
的影响。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司法实践中,亦有判例在认定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将其赔偿责任的数
额限定在股东从公司清算所获利益的范围内,而不是以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
权为限
最高院在审理的马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众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 (2020)最高法民申467号]一案中认为:
•
债权人在涉案公司清算前已向其致函主张损失赔偿,即表示涉案公司应知晓
债权人系已向其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涉案公司清算组应以明确可到达的方式
通知债权人有关公司清算事宜。
•
股东作为接收涉案公司剩余财产的主体,均参与了涉案公司的清算事务,但
并未将公司清算注销事宜明确告知债权人,且在此情形下对涉案公司清算后
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原审法院认为股东对于公司与债权人尚未履行结束的合
同并未进行清理计算,系未完全履行清算义务,因此判决股东作为清算义务
人在接收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u 总结
在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后,对公司进行清算,使公司有序退出,是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如未
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清算义务,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2、有限公司股东违反清算义务须对债权人承担什么责任呢?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清算义务人是基于其与公司间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组
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须承担相应责任
的民事主体。
u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
股东,一般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上海一中法院 |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清偿责任
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赵卫平 须海波文。]。
u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清算义务人在以下情形时需对债权人承担
赔偿责任:
•
一是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
者灭失的;
•
二是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
三是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的;
•
四是在公司清算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
•
五是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
清算的;
•
六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或者股东、第三人
办理注销时承诺担责的。
•
通说认为前四种情形债权人仅可主张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两种导致无法清
算情形的,债权人可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及时清算
u 最高院审理的李某诉中国某科技集团公司第某研究所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 (2017)最高法民申242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及第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维某公司在2012年1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后,该公司股东李某、
骏某公司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李某、骏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维某公司进行清算,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
清算义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
责任。维某公司部分财务账册已经灭失,李某一审提交的清算报告依据的仅
是部分财务资料,因此不足采信。某所对维某公司的办公室实施过私自查封
的行为且不能提供封存物品清单,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对维某公司账册的灭失
负有一定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酌
定李某、骏某公司对维某公司涉案债务的7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依
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u 一般而言,如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
是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
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
清算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分析可以参见本书股东损
害债权人利益篇:被吊销营业执照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须对债务承担责
任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未清算便注销的公司实践中也大量存在,此时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
责任,而非仅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上海高院生效裁判文书[ 上海高院(2018)沪民申2446号]认为“即使《公司注
销清算报告》上刘某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鉴于笙某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
销,其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从现有
证据看,清算亦无法进行。
•
笙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卢某未得到债权清理及受偿,
侵害了卢某的合法权益,刘某作为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应
对笙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
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债权人可据此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u 总结
•
在出现法人解散的原因后,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法人清算,包括清理法
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依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等。
•
如果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或者未适当履行、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的,
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地将突破股东有限责任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3、九民纪要后对小股东承担清算责任限制有哪些?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公司法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为股东,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
题,特别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中小股东承担清算义务责任的范围甚至超过了其投资数额:
第9号指导案例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
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被告蒋志东、王卫明一审二审均提出如下事实及理由:(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
(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恒福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
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志东、王卫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
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志东、王卫明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
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志东、王卫明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但
这些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
该判决过于加重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的责任。
为纠正该案造成的偏差,九民纪要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的适用思路进行了进一步解释,纪要认为,如
果小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
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应当认定其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9号指导案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倡导诚信经营方面曾
发挥了巨大价值引导作用,但后续亦产生了一定的消极效果。
•
依据该指导案例确定的规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职业债权人通过批量超低价
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对中小股东发起清算责任诉讼的问题,导致
大量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根本无控制
力的中小股东承担了巨额的清算责任,造成利益明显失衡的状况。
•
为纠正该案造成的偏差,九民纪要对《公司法》清算责任适用思路进行了进
一步解释,纪要认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
或者中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
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
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
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山西潞安华某世纪焦化有限公司等与王某等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8)最高法
民再435号],最高法院认为:
•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适用情形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
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
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
者连带清偿责任。
•
本案中,王某仅证明王庄煤矿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华某公司进行清算,但未举
证证明王庄煤矿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导致华某公司财产损失,或者导致
华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原审亦未审查
上述事实即认定王庄煤矿对华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该司
法解释的适用条件。
•
该案例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剖析,依据九民纪要第1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
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股东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是股东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不因未申请强制清算而
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最高院民二庭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2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下,股东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股东的义务,而是股东的权
利,股东放弃权利并不构成对义务的违反[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
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年版,第167-168页。]。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4、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股东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系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基于公司的隔离与屏障作用,股东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
形下,譬如股东违背出资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减资、违反清算义务、滥用独立地位、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将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u 违背出资义务
1、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 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
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
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违背出资义务
2、受让人明知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对债务承担连带补
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
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
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
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
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
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违背出资义务
3、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
助的高管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14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
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
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
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违背出资义务
4、特殊情形如公司解散、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在
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
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
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
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民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
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
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
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
期限的。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
1、债权人若发现公司未履行通知或公告义务便减资的,可以要求股东在减
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清算义务人因未(适当)履行通知与公告义务,须对由此造成债权人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
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
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
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违反清算义务
1、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须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2款: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在损失
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
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
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违反清算义务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无法进行清
算,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
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须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
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须对债权人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予以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违反清算义务
6、公司未清算即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
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
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
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
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须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
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
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需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将因人格否认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指导案例15号:徐某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
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民纪要10-13条,详细规定了人格否认相关问题,其中第11【过度支配与控
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
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
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
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
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
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YUNTING
LAWFIRM
u 公司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公
司财产,须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
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
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
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UNTING LAWFIRM
诚挚之心 不负信任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务所
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北京云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