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非法期货与非法投资咨询活动,常以高收益、专业操盘为诱饵,实则利用虚假软件骗取投资者财物。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一起虚构量化交易软件诈骗案的主犯冯某依法提起公诉。冯某本人系有犯罪前科的兼职推拿师,却包装成华尔街归国金融高管,将加装简易指标的普通期货软件,包装成售价数十万至数百万元的顶尖量化交易软件,哄骗多名高净值会员购入,并以炒股骗局骗取一名被害人巨款。本案揭示非法投资咨询与虚假交易软件诈骗的犯罪本质与司法认定路径。本文从该案切入,厘清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边界。
案件详述
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披露,冯某自身不具备金融专业研发能力与背景,却顶着华尔街归国金融高管、高端会所联合创始人等光鲜头衔,对外招摇。其将一款仅加装简易技术指标的普通期货软件,包装成售价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的顶尖量化交易软件,哄骗多名高净值会员豪掷八百余万元购入;一众投资者重金入场交易,却接连亏空。此后,冯某又以炒股暴富为诱饵,骗取一名被害人六百八十万元。据查,冯某通过售卖交易软件、设下炒股骗局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巨额财产,涉嫌诈骗罪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冯某提起公诉。办案机关认为,冯某以极低价值的普通产品冒充天价自研量化交易软件,并通过售卖软件、设下炒股骗局的方式骗取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依法推进中,相关被害人的损失依法纳入追赃挽损范围。
监管司法逻辑
本案核心在于界定虚假交易软件诈骗的刑事边界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一,期货交易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平台、组织开展期货交易,属于非法期货经营;当所谓软件、平台完全虚假,实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经营罪。其二,诈骗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为要件;本案冯某虚构华尔街精英身份与顶尖自研软件,使投资者误以为获得专业量化工具而入金,符合诈骗罪构造。其三,司法机关区分软件提供者与引流者等不同角色刑事责任,主犯依其在犯罪链条中的统筹作用承担重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其四,损失认定与违法所得追缴并行,既惩治犯罪,也尽力挽回投资者损失。这一逻辑彰显对非法期货、非法投资咨询活动全链条打击的司法态度,提示所谓量化神器、名师带单均可能触及刑律。从合规视角看,金融机构与从业者须严守持牌经营底线,以技术手段包装诈骗本质的,司法机关仍按诈骗而非合规创新评价。
类案对比
与本案类似的非法期货、非法投资咨询案件,多呈现虚构身份、虚假软件、客损获利等共同特征。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重大虚假期货投资诈骗案中,主犯周某某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通过直播洗脑、后台控盘、限制提现等套路骗取十余名被害人百余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在另一起非法期货平台引流案中,徐某作为财经网红明知平台无资质仍虚假宣传引流,被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虚假广告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上述案例共同表明,凡以期货、量化交易为名,实质骗取财物的行为,无论包装为虚拟盘、荐股软件还是名师带单,均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全链条参与人员依法追责。

法条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其中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软件属完全虚构、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故以诈骗罪评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公司及期货业务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的期货交易平台与虚假交易软件,其活动不具有合法期货交易属性,参与者权益不受合法期货交易制度保护。
投资者提示
一是核实平台与人员资质,从事期货交易须通过经批准的期货公司,投资者可在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及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与人员资质,切勿轻信社交平台网红与所谓华尔街精英推荐的高收益软件。二是警惕将普通工具包装成天价量化神器、以炒股暴富为诱饵的典型诈骗手法,凡要求将资金转入非持牌账户、承诺稳赚不赔的,极可能为非法平台或骗局。三是发现可疑软件或平台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软件页面等证据,便于侦查取证与追赃。四是网络红人、财经博主不得擅自为无资质金融平台引流背书,否则可能构成诈骗、非法经营、虚假广告等犯罪,承担刑事后果。从合规视角看,平台方与引流方均应恪守金融持牌经营底线。五是金融消费者应主动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对超出常识的高收益量化产品保持警惕,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向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双向举报。
信息来源
1.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公开披露:冯某虚构身份兜售虚假量化软件诈骗案(二零二六年七月三日)。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信息:以涉嫌诈骗罪对冯某依法提起公诉(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3. 相关公安机关案情通报与公开报道。
4.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及相关公开报道对非法期货平台、虚假投资软件诈骗的司法认定。
5. 公开裁判文书与类案检索资料。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信息编撰,仅作普法参考,不构成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意见、决策及诉讼依据。文中事实、监管信息均来自官方公示与公开报道,如有疏漏偏差,欢迎指正。涉及重大权利义务、商事决策及纠纷处置事项,请勿机械照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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