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莱布尼茨是如何区分“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的?
中山大学(2017J)616外国哲学史基础
莱布尼茨认为,逻辑规律是世界的根本规律,关于事实的因果关系和逻辑推理关系是一致的,逻辑上的理由同时也是事实上的原因。所有的原因可分为两种:必然理由和充足理由。必然理由服从矛盾律,充足理由服从充足理由律。
(1)莱布尼茨认为充足理由律是逻辑规律的理由是:充足理由律虽然是关于事实的实在性的规律,但一件事实在成为现实之前必须是可能的,而所有可能性的总和就是必然性。虽然可能性的总和无限多,是人类的理性所不能穷尽的,但是,一切可能性都在上帝之中;在上帝看来,一切事实都有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充足理由,上帝的充足理由律是必然的。
(2)与两大逻辑规律相对应的是两类真理和两种方法的区分。矛盾律是关于推理的规则,它规定的是推理的真理 ;充足理由律是关于事实的规则,它规定的是事实的真理。 “充足的理由或最后的理由应当存在于这个偶然事物的系列之外”,即上帝之中。莱布尼茨的方法是分析与综合的结合。他使用分析法找到一个最基本的单元,然后用综合法,解释简单的单元所造成的复合的事实,并以上帝为充足理由,克服事实真理的偶然性。
总之,莱布尼茨关于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的区分与其说是逻辑的区分,不如说是方法论和认识论的区分,充足理由律在其上帝存在证明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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