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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自书遗嘱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自然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情形。自书遗嘱是最简便、最常见的遗嘱形式之一,无需见证人在场,也无需公证机构办理,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可成立。

自书遗嘱适用于以下情形:

  •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醒,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 遗嘱人希望自行处分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或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遗嘱人希望以简便方式立遗嘱,不愿或不便办理公证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需另行选择其他遗嘱形式或调整:

  • 遗嘱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全文的(可考虑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 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来不及亲笔书写的(可考虑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 遗嘱人希望由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应依照公证程序办理)
  • 涉及境外财产的遗嘱处分(需考虑财产所在地法律对遗嘱形式的特别要求)

二、合同正文

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民族: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人在此立遗嘱如下,处分本人个人财产:

第一条 遗嘱人的精神状况与真实意思表示

1.1 本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识清醒,精神状况正常,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

1.2 本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受任何人欺诈、胁迫,本人系自愿订立本遗嘱(《民法典》第1143条)。

1.3 本遗嘱全文均由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系本人独立完成(《民法典》第1134条)。

第二条 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

2.1 配偶:姓名 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__ 月 __ 日登记结婚 / __ 年 __ 月 __ 日离婚 / 未婚 / 丧偶(勾选或填写适用情形)。

2.2 子女:
(1)姓名 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的关系为 ____(婚生/非婚生/继子女/养子女),出生日期 ____ 年 __ 月 __ 日;
(2)姓名 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的关系为 ____(婚生/非婚生/继子女/养子女),出生日期 ____ 年 __ 月 __ 日;
(3)如无子女或子女情况需要补充,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

2.3 父母:父亲姓名 ______(____ 年 __ 月 __ 日去世 / 健在),母亲姓名 ______(____ 年 __ 月 __ 日去世 / 健在)。

2.4 其他需要说明的法定继承人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

3.1 本人名下的以下财产,在本遗嘱中一并处分:

(一)房产
坐落于 ______ 省 ______ 市 ______ 区(县)______ 街道 ______ 路 ______ 号 ______ 小区 ______ 幢 ______ 单元 ______ 室的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 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登记权利人为本人,本人享有的份额为 ______(单独所有 / 共有中的 ____%)。

(二)银行存款
开户行 ______,账户户名 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截至立遗嘱时账户余额约人民币 ______ 元。

(三)车辆
品牌型号 ______,车牌号 ______,车辆识别代号 ________________,登记所有人 ______。

(四)股权/股份
______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________________)的 ______% 股权 / ______ 股份。

(五)知识产权
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登记号 ________________。

(六)其他财产
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数量、价值、存放位置等详细信息)。

3.2 本人确认:上述财产均为本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如上述财产中部分系与他人共有,本人仅处分本人享有的份额,不处分他人份额。

3.3 如本遗嘱订立后,本人又取得其他财产的,除本遗嘱另有说明外,该等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民法典》第1123条)。

第四条 财产处分方案

4.1 本人对上述财产作如下处分:

财产序号财产名称受遗赠人/继承人姓名与本人关系身份证号码处分方式份额/数额

4.2 上述"继承"指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赠"指将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第1133条)。

4.3 各受遗赠人/继承人取得的财产如附有义务的,相关义务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民法典》第1144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五条 特留份保障

5.1 本人确认:本人立遗嘱时,______(继承人姓名)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已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5.2 如本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该部分遗嘱处分无效,应当为该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后,遗产的剩余部分方可按遗嘱处分(《民法典》第1141条)。

第六条 遗嘱执行人

6.1 本人指定 ______(姓名)为本遗嘱的遗嘱执行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

6.2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包括: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编制遗产清单;
(3)管理遗产,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3 如遗嘱执行人先于本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拒绝担任的,由 ______(备选遗嘱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担任。

第七条 丧葬事宜与其他意愿

7.1 本人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希望按照以下方式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

7.2 本人对器官捐献、遗体处置等的意愿:____________________。

7.3 本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意愿: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遗嘱的效力与变更

8.1 本遗嘱自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起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1134条)。

8.2 本人有权随时撤回、变更本遗嘱(《民法典》第1142条)。立遗嘱后,本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8.3 本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

8.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遗嘱一式 ______ 份,由本人亲笔书写全文,每份均由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各份内容应完全一致;如不一致的,以本人最后确认的版本为准。

9.2 本遗嘱的保管:本人自行保管 / 委托 ______ 保管 / 存放于 ______。

9.3 本遗嘱涉及的金额、份额、比例等如存在计算误差或表述歧义,以本人真实意思为准,由遗嘱执行人依据公平合理原则解释。


立遗嘱人亲笔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立遗嘱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立遗嘱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为模版正文。自书遗嘱必须全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由他人代笔或电脑打印后直接签名。本模版仅供参照格式与内容,使用时应由遗嘱人全文手抄。

三、使用说明

  1. 全文亲笔书写: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要素,缺一不可(《民法典》第1134条)。不得用电脑打印后仅手写签名,否则不构成自书遗嘱,可能被认定为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
  2. 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建议在遗嘱首部声明本人意识清醒、精神状况正常,必要时可附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状况评估证明。
  3. 财产信息尽量详细:房产应写明坐落地址、不动产权证书号、本人享有的份额;银行存款应写明开户行、账号;股权应写明公司名称及持股比例。信息越详细,执行时争议越小。
  4. 区分继承与遗赠:将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取得的,属于"遗嘱继承";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
  5. 保留特留份:如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等),遗嘱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保留的,遗嘱该部分处分无效(《民法典》第1141条)。
  6. 遗嘱执行人可选可空: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非必须。如不指定,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管理。建议指定一位信任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并注明备选人选。
  7. 每一页均应签名:虽然自书遗嘱不要求每页签名,但为防止遗嘱被抽换、篡改,建议在每一页的页脚处签名或按捺手印,增强证据效力。
  8. 日期应完整: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仅有年月或月日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有多份遗嘱时,日期是判断先后顺序的关键依据。
  9. 修改处应签名确认:如书写过程中需要涂改、增删,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示系本人修改。未签名的修改处可能引发真实性争议。
  10. 妥善保管:自书遗嘱原件是执行遗嘱的唯一依据,一旦丢失难以补救。建议制作数份手写副本分别保管,或委托信任的人保管原件,并告知继承人遗嘱的存在及保管位置。

四、风险提示

⚠️风险一|非亲笔书写导致形式无效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4条)。如遗嘱正文系他人代笔或电脑打印后仅由遗嘱人签名,不构成自书遗嘱。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民法典》第1136条),形式要求与自书遗嘱完全不同。
⚠️风险二|未注明完整日期导致无效
自书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仅有"某年某月"或"某月某日"而未注明年份或完整日期的,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存在多份遗嘱时,日期是判断哪份遗嘱最后所立、应当优先适用的关键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
⚠️风险三|未保留特留份导致部分无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如遗嘱未为此类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院将在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后,剩余部分方可按遗嘱执行。判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以继承开始时(即遗嘱人死亡时)的状态为准。
⚠️风险四|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立遗嘱时的精神状况是争议高发点,尤其在高龄、患病、用药等情形下,遗嘱人可能被认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建议立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或由医疗机构出具精神状况评估证明。
⚠️风险五|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如继承人发现遗嘱内容异常、与遗嘱人生前一贯意愿明显不符,可向法院主张遗嘱无效,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风险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如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他人的份额等,该部分处分无效。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及本人享有的份额。
⚠️风险七|遗嘱被篡改或伪造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1143条)。自书遗嘱因无见证人、无公证环节,被篡改或伪造的风险相对较高。建议每一页签名或按手印,有条件的可进行笔迹鉴定预留样本。
⚠️风险八|受遗赠人未在六十日内表示接受视为放弃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作为受遗赠人的,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典》第1124条第二款)。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受遗赠人,以免错过期限。
⚠️风险九|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为准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无论该遗嘱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还是公证遗嘱。遗嘱人可随时撤回、变更之前所立的遗嘱。

五、免责声明

本模版为通用参考文本,不针对具体个案出具法律意见。如遇复杂财产状况、涉外继承、特殊家庭关系、遗嘱效力争议等复杂情形,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模版依据发布日期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制,后续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可能影响部分条款效力,请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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