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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民事综合大案例三答案_ZH_11.民事综合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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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民事综合大案例三
【第1题】民综三:建华公司与国泰公司货车租赁合同纠纷案建华公司(主要营
业地为甲市A区),以某种化工原料的生产、销售为其主营业务。国泰公司(主要营
业地为乙市B区),以对外出租汽车为其主营业务。2023年3月1日,因业务扩展
之需,建华公司自国泰公司处承租大型货车10辆,约定月租金5万元,租期10个
月,租金于租赁期限结束后一次性支付。为担保建华公司按期支付货车租金,建
华公司的合作伙伴希望公司经内部合法决议,以自有大型机器一台向国泰公司提供
抵押担保,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建华公司的关联企业白云公司
也为此提供保证担保,但是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白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未在合
同上签字,仅加盖了白云公司的公章。2023年4月5日,建华公司与大宋公司
(主要营业地为丙市C区)签订某化工原料买卖合同,约定大宋公司自建华公司处采
购价值300万元的化工原料,由建华公司负责将该批原料运至大宋公司营业地,
大宋公司须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价款。合同中还约定,若建华公司迟延交付
该化工原料,则大宋公司可以立即解除该买卖合同。并约定,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
一切纠纷,均提交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为担保大宋公司该笔价款的支付,大宋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以自有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3年4
月20日,大宋公司所购化工原料在运输过程中遭遇山洪,导致其中一辆自国泰公
司处承租的货车被冲毁。建华公司经紧急调度,向大宋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但是车
队领队张某判断失误,导致到达日期比约定的日期迟延2日。大宋公司据此拒绝支
付价款。由于未收到货款,建华公司向丙市C 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宋公司依
约支付价款300万元。庭审过程中,大宋公司认为该案件已经约定仲裁,C 区法院并
无管辖权。此外,大宋公司还主张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解除该买卖合同。法院经
审理认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对合同的履行并无实质影响。此后,经双方洽
谈,建华公司撤回起诉。2024年4月初,建华公司未依约向国泰公司支付到期租金
50万元。同月,国泰公司经调查发现,希望公司已将抵押给自己的大型机器出售给
吕某,但吕某并不知晓机器上存在抵押权。国泰公司遂向自己的法律顾问韩某寻求
帮助,韩某答复:(1)由于吕某不知情,国泰公司无法再对设备行使抵押权;(2)国泰公
司可以大宋公司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国泰公司遂以大宋公司为被告,向丙市
C区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丙市C 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大宋公司提出答辩理由:(1)
自己与建华公司之间存在仲裁条款,不应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2)建华公司固
定资产丰厚,国泰公司不应直接起诉自己。丙市C区法院未采纳大宋公司的两项抗
辩理由,判决国泰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大宋公司并无可供执行
的财产。国泰公司遂以建华公司及白云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建华公司支付价
款且白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建华公司认为,国泰公司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法院
(1)【2.0分】1.对于建华公司提起的诉讼,丙市C区法院在大宋公司提
不应受理,并且货车毁坏一辆,应当减少自己支付的租金。白云公司提出,该合同中
公章虽然为真,但是并非自己的法定代表人所签订,自己无须承担责任。
出
管辖异议后能否继续审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可以(1分)。虽然建华公司与大宋公司约定了仲
裁条款,但是建华公司向大宋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后,大宋公司未
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1分),此时丙市C 区法院可以对该案件行
使管辖权。
(2)【3.0分】2.大宋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应裁定不予受理(1分)。大宋公司解除合同的主
张虽然具有独立性,但是由于该买卖合同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1
分),法院对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享有管辖权(1分),故法院应当裁
定不予受理该反诉。
(3)【3.0分】3.若法院受理该请求,则大宋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得到
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能(1分)。首先,虽然大宋公司满足行使约定
解除权的条件,但是建华公司的违约行为显著轻微,不影响该买卖合
同目的的实现(1分),行使解除权将构成权利滥用。其次,大宋公
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1分)。因此,大宋公司主张行使约定解除权
不应得到支持。
(4)【4.0分】4.建华公司撤诉后,若欲再次主张解除合同,选择哪种司法途
径更为合适?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提起仲裁更为合适(1分)。
一般来说,撤诉后,
除特殊情形外,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而撤诉
本身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1分),故撤诉后原告仍可按约申请仲
裁。因此,选择两种方式理论上均可。但在被告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
(1分)的情况下,建华公司若再次提起诉讼则有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1分),故提起仲裁是更为稳妥的方式。
(5)【4.0分】5.韩某的答复(1)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正确(1分)。希望公司以大型机器这一动产为国
泰公司设立抵押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1 分) , 国泰公司的抵押权
不得对抗善意买受人吕某(1分)。因此,国泰公司无法再对该设备
行使抵押权(1分)。
(6)【3.0分】6.丙市C区法院未采纳大宋公司的答辩理由(1)是否合法?为
什么?
【参考答案】答:合法(1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告住所地
法院为管辖法院,不受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仲裁条款的限制(2
分)。本案中,国泰公司以大宋公司为被告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
不受大宋公司与建华公司之间仲裁条款的限制,大宋公司所在地法院
(丙市C区法院)拥有管辖权。
(7)【3.0分】7.丙市C区法院未采纳大宋公司的答辩理由(2)是否合法?为
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合法(1分)。国泰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以
债务人建华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权为前提(1分)。本案中,
债务人建华公司尚有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此时,国泰公司不满足
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1分),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8)【2.0分】8.建华公司认为法院不应受理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不成立(1分)。国泰公司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未能
实现自己的债权,之后欲要求自己的债务人建华公司支付价款且白云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故提起了后诉。此时,后诉与前诉的诉讼当事人
不同、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1分)。
因此,法院应当受理。
(9)【3.0分】9.建华公司要求减少租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参考答案】答:能够得到支持(1分)。国泰公司与建华公司的租
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的汽车因山洪而被冲毁,此属于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的租赁物毁损、灭失(1分),发生了租赁合
同的风险。该风险应当由出租人承担(1分),因此,建华公司有权
要求减少租金。
(10)【3.0分】10.针对担保合同是否由白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签订,
应当由何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法院无法查明合同由何人签订,应如何判决?为
什么?
【参考答案】答:(1)由国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1分)。国泰公司
主张该担保合同对白云公司发生效力(1分)进而要求白云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其须对该合同合法有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如法院不能查明签订合同的主体,则应当认定该担保合同并非白
云公司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签订(1分),即该担保合同对白云公司不
发生效力,白云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