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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文章被投诉的几点说明

关于近期文章被投诉的几点说明

我们始终秉持客观、理性的态度,基于公开可查的信息关注高等教育评价机制。无论遭遇何种情况,这份初心不会改变。

P.S:“网友提供信息、我们求证后提出质疑的的严肃、严重的问题是不是客观存在?不纠正的话,未来会不会把大家一起带入无法回头的深渊?一个人、一个团队、一个公司可以为那么多人在未来可能被带入深渊负责吗?”

前两天,我们收到了微信公众平台的侵权投诉通知。此前发布的多篇涉及高校竞赛评价体系的文章,被某商业公司以“涉企业商誉侵权”为由投诉,目前文章已被平台下架。(之前我们认为信息都是来自网上公开信息,陈述的是事实,不会被下架,就没有理会。现在看来微信针对投诉还是趋于严格的,后面文章我们都会严格隐藏掉涉事企业名称

作为一家秉持客观立场的自媒体,我们尊重平台的审核规则,也尊重法律法规赋予每一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我们也认为,当公共讨论涉及公共利益时,有必要向读者说明事情的经过、我们的立场以及后续安排。

以下是我们对此事的几点说明。

看到有关单位、人员在逐渐修正错误,关闭了网页。所以,网友取证提供的大量资料会妥善保管留存!期待看到可以正视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因为很多个人、企业控制的竞赛已经被输送到了所谓的84项JYB认可的比赛类目里了,这对保研、评测、评奖的学生来说是极其不公平且隐患极大!

01
我们做了什么事情?

    自今年3月以来,我们围绕“高校竞赛评价体系”这一话题,陆续发布了多篇基于公开信息的分析文章。这些文章的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澄清事实:教育部从未发布过类似中小学竞赛管理模式的全国性大学生竞赛“白名单”,此前被大量高校网站标为“教育部认可的84项全国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榜单,实际来源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一个专家工作组发布的《2023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这一事实在学会的官方文件和高校采购公告中均有明确记载。

第二,梳理关联:我们基于公开的政府采购公告和高校官网信息,梳理了某家科技公司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竞赛评估专家工作组的关联。根据宜宾学院2025年6月发布的采购公告,学科竞赛数据的保存、分析等工作皆由该公司负责,该公司是“唯一可以对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排行榜进行分析解读的机构”。

第三,追踪动向:我们注意到,84项竞赛榜单在2023年后不再发布,但自2025年起,以浙大城市学院高等教育数智评价研究中心为核心机构的“竞赛指数”密集发布,目前已覆盖11个专业大类。我们基于公开信息,就这些指数与原榜单之间的人员重合、数据来源、技术支持等关联性,提出了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四,提出追问:我们围绕数据安全、评价权威来源、商业边界等议题,基于公开信息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期待相关方作出回应。这些问题不是为了攻击任何个人或企业,而是为了促进公共讨论的透明化。

02
关于投诉的基本情况

    我们收到的投诉理由为“涉企业商誉侵权”。投诉方是一家总部位于杭州的教育科技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文章中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等带有主观恶意的语言,也没有捏造任何虚假事实。所有信息均来自公开可查的官方渠道: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官网发布的专家工作组通知(高学会〔2017〕134号)

  • 宜宾学院等高校官网发布的政府采购公告

  • 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浙大城市学院高等教育数智评价研究中心等机构公开发布的竞赛指数相关信息

  • 公开可查的高校采购中标公告和合作单位信息

关于投诉的具体细节,由于平台正在审核中,我们暂不方便透露更多。我们会积极配合平台的审核流程,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如果平台最终认定文章存在需要修改的问题,我们会按照平台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投诉方认为我们的文章存在不准确之处,我们欢迎对方通过公开渠道指出具体问题。我们愿意就事实问题进行公开、理性的对话。如果我们的文章确实存在事实错误,我们会公开更正并道歉。

03
法律视角下的几个思考

围绕此次投诉,有几个法律层面的问题值得思考。

第一,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 按照法律界公认的原则,言论可分为对事实的陈述和对意见的评论。与事实有真伪之分不同,对意见的评论是作者对已发生事件的性质、意义、价值等的主观评价,不存在真实与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批评文章侵害名誉权的情形限于两种:一种是基本内容失实(诽谤),一种是使用了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辞(侮辱)。而单纯的评论文字,即使意见或观点不那么正确,使被批评的一方感到不快,也不在侵害名誉权之列。我们的文章以公开信息为基础进行事实陈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基于事实的评论和追问,属于法律保护的言论范畴。

第二,公共利益的考量。 司法实践认为,若言论基于确凿事实,内容事关公共利益,即便批评再尖锐,都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与监督权范畴。高校竞赛评价体系涉及全国上千万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与保研、奖学金评定、教师考核等核心事务直接挂钩,毫无疑问属于重要的公共利益事项。因此,基于公开信息对此进行关注和讨论,是媒体和公众应当行使的监督权利,而不是侵权。

第三,“公正评论”的抗辩原则。 “公正评论”是司法实践中被认可的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公正评论的构成要件包括:评论具有事实上的根据,评论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目的,评论并非出于恶意。我们的文章完全符合这些要件——事实有据可查,目的指向公共利益,内容中没有任何借机侮辱或诽谤的恶意言辞。

04
我的几点回应

针对此次投诉,我们有以下几点回应:

第一,我们坚持基于事实的立场。 我们发布的每一篇文章,其核心事实都有公开可查的官方来源。如果投诉方认为文章中存在事实错误,我们欢迎对方指出具体问题,我们将核实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二,我们不认为“被提及”等于“被侵权”。 一家商业公司被基于公开信息进行客观分析和讨论,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舆论监督现象,不应被等同于商誉侵权。商誉侵权的核心要件是捏造虚假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我们的文章中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第三,我们愿意进行建设性对话。 如果投诉方对文章中的某些表述有不同理解,我们愿意通过正常渠道进行沟通。公共讨论需要各方共同维护,我们始终持开放态度。

第四,我们将继续关注相关议题。高校竞赛评价体系事关教育公平和公共利益,我们会继续基于公开信息进行关注和分析,保持客观、理性的报道风格。

05
几点值得关注的追问

虽然文章被下架,但以下基于公开信息的问题仍然值得关注和思考:

第一,关于数据归属问题。 根据公开信息,全国高校竞赛数据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专家工作组在评估工作中汇集而来,数据保存和分析由某科技公司负责。当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不再发布榜单之后,这些由公共资源汇集而来的竞赛数据,归谁所有?该公司是否仍有权继续保存和使用这些数据?数据的查询权限和商业使用范围是否有明确界定?

第二,关于评价权威来源问题。 原来的榜单名义上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而现在的竞赛指数发布方变成了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教师教学发展研究国家级虚拟教研室和浙大城市学院高等教育数智评价研究中心等机构。一个地方高校(浙大城市学院与浙江大学没有关系,更不是隶属关系,是独立的地方普通本科大学,只是名字特殊。好多网友后台对这个也有误解,以为是浙江大学的,其实不是。它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下属研究中心发布的“指数”,为什么能够被全国高校当作评价竞赛水平的参考依据?评价标准由谁决定?评选过程是否公开透明?

第三,关于商业模式边界问题。 根据多所高校的采购公告,某科技公司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高校销售竞赛数据分析服务和管理系统。该公司拥有数据的独家保存和分析权,同时向被评价的高校销售相关服务。这种“裁判员”与“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其边界在哪里?

第四,关于澄清义务问题。 84项竞赛榜单被大量高校误传为“教育部认可”的现象持续多年。发布方是否注意到了这一现象?为何从未发布公开声明予以澄清?如果这一误解继续存在,是否会对高校的评价体系和学生的利益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这些问题不是针对任何特定个人或企业的指控,而是基于公开信息提出的值得公共讨论的问题。我们期待相关方能够基于开放透明的原则,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

06
几点说明

最后,我们想向读者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会积极配合微信公众平台的审核流程。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我们都尊重平台的决定。

第二,如果后续平台恢复相关文章的展示,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告知读者。如果需要修改后重新发布,我们也会在修改后及时发布,并说明修改内容。

第三,无论遇到什么情况,我们都会继续保持客观、理性的立场,关注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共议题。这是我们开设这个公众号的初衷,也是我们一直坚持的原则。

第四,感谢所有关注和支持我们的读者。你们的关注和反馈,是我们坚持做下去的重要动力。

以上,是我们的全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