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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选“吉日”下葬后亲戚遇车祸 男子起诉豆包运营方丨华商法治周刊

浙江男子史先生因母亲下葬日期咨询AI软件“豆包”,获推荐4月19日为“黄道吉日”。然而,丧事办完后不久,家中一名亲戚遭遇车祸,家人将意外归咎于下葬日期不对,破坏了风水。史先生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豆包运营方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日,该案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虽目前尚未宣判,但也迎来广泛关注。

事件:咨询AI黄道吉日,丧事办完亲戚遭遇车祸
据媒体报道,史先生老家在江苏沭阳,目前在浙江嘉善生活。今年4月17日,其母亲在老家去世,他随即赶回料理后事。一家人商议安葬日期时,史先生向AI软件“豆包”询问下葬“黄道吉日”,豆包推荐了4月19日。随后,史先生据此安排丧事、通知亲友。然而,等相关事宜均已安排妥当后,史先生再次向豆包咨询时,豆包却改口称4月19日并非“黄道吉日”,但此时更改日期已来不及。
史先生还向豆包询问了“几点下葬合适”,豆包回答7点到9点。但由于两次回答不一致,史先生陷入了被动——亲戚朋友已经全部通知到位,重新改期极为麻烦,最终只能在4月19日办了丧事。丧事办完不久,一名亲戚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家里开始有怨言,说是母亲安葬日子不对,破坏了风水,家庭关系变得紧张。
史先生表示,自己是豆包的忠实用户,基本每天都用,有不少合同和文件都交给豆包整理。但这件事让他判断失误,“豆包推荐了一个忌安葬的日期”,导致安葬时机不对,影响了风水,也让家庭关系紧张。
史先生随后向豆包软件公司投诉,未收到回复,于是决定起诉对方。诉求是要求被告软件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他未透露具体索赔金额。

庭审焦点:用户协议能否免除平台责任
9月3日,该案在嘉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被告为豆包运营方某公司。
据媒体报道,在案件庭审中,“豆包”公司一方认为不存在网络侵权行为,软件服务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而史先生一方认为用户协议是格式条款,加重用户责任,通用警示不足、信息来源没有审查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豆包App《用户协议》中注明:“本软件及服务生成的内容仅供参考,你不得将输出的内容作为专业建议、商业用途或者用于其他目的;若涉及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例如与医疗、财务、投资、保险、法律、食品安全等有关的场景或者目的),建议你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本软件的输出不应成为你进一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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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幻觉”是否侵权?法院又会如何审理?
史先生的案例并非孤例,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嵌入日常生活,因AI“幻觉”——一些由AI生成的看似合理实则错误的信息引发的侵权纠纷已陆续进入司法视野。
1.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侵权案
2025年6月,用户梁某使用某生成式AI应用查询高校报考信息,AI生成了关于该校某校区的不准确信息。梁某纠正后,AI仍坚持该错误信息,并主动承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用户提供10万元赔偿”。梁某据此起诉AI运营公司,索赔9999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成式AI服务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服务”范畴,而非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法院进一步指出,AI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具有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百度AI“幻觉”名誉侵权案
江苏南京律师李某在某搜索平台搜索本人信息时,平台“AI智能回答”凭空生成“李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虚假内容,并配有其身着律师袍的照片一同展示。李某向平台发送律师函并投诉,平台未予处理,遂诉至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通过AI技术将文字内容与照片合成展示,指向性明确,内容中包含不实、负面、贬损性词汇,客观上必然降低原告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害。法院特别指出,李某投诉后平台未予处理,表明其未尽到合理的纠正与回应义务。最终判令平台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AI能当被告吗?人工智能不是民事主体
华商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文德(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津硕指出,本案首先要解决被告适格问题。《民法典》确立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人工智能不在其列;依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而AI既无民事权利能力,亦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生成内容不能构成独立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当然视为运营公司的意思表示。
刘津硕表示,现行法律对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并未规定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此类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史先生的诉求要获得支持,须同时证明两点:一是平台存在过错,二是该过错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刘津硕律师认为,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应综合考量其对生成内容的可预见性和控制能力、是否设置了合理的风险提示和免责声明、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投诉纠错机制、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若平台已通过技术手段尽力提升答案准确性,并在显著位置提示“生成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专业建议”,法院一般不宜对AI生成内容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但本案也有特殊之处:“豆包”先肯定19日为吉日、后又予以否定,这种自相矛盾是否构成信息准确性保障上的过错,将成为庭审焦点。同时,用户协议中“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等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效力还须接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的审查——若平台未尽显著提示说明义务,或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相关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被认定无效。
“吉日没选对”,算法律上的损害吗?
《民法典》第十条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第八条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实践对合乎伦理的丧葬习俗一向予以尊重。但法律保护的逻辑也很清楚:它保护的是亲人之间的祭奠利益、人格尊严,而非某个日期本身的“吉凶”。若以“风水改运”为内容的诉求,法律态度截然相反:比如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园与边某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4)冀0302民初13935号〕就认定,以“风水布局”“祈福化解厄运”名义收取费用的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据此,“日子没选好会坏风水”属迷信层面的心理认知,由此引发的家庭埋怨、内心不安,难以评价为侵权责任编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损害。换言之,良俗值得尊重,但“黄道吉日”的吉凶本身,不在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之内。
侵权责任的成立以相当因果关系为要件,即依社会一般观念,该行为通常足以导致该损害。交通事故的损害原因力在于驾驶行为、道路状况、车辆性能等客观因素,安葬日期与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任何经验法则上的关联。将车祸归因于“日子不对”,是以事后归因替代法律因果,因果链条自始断裂。此外,车祸伤者是案外亲戚,其人身损害应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史先生就该项损害亦不具备请求权基础。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之诉请能获支持吗?
刘津硕律师表示,赔礼道歉依《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情形,本案AI输出的是建议性信息,未指向特定人的人格利益,赔礼道歉缺乏适用前提;财产损失赔偿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原告须举证损失真实发生且与AI建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精神损害赔偿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门槛,家人怨言带来的心理困扰尚难企及。
当然,若审理查明平台在同一问题上反复输出自相矛盾的信息,且未作任何风险提示,未尽到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过错认定仍有讨论空间,这有待法庭对证据的实质审查。
刘津硕律师认为,本案的价值不在胜负,而在于它向公众提示了两条边界:一条是技术的边界——AI可以是高效的助手,但不应成为决策的主人,它给出的“答案”,终究要由人审视、由人负责;另一条是法律的边界——归责的逻辑始终清晰,过错、损害、因果三者齐备,责任方能成立,情理上的委屈,并不能自动转化为法律上的请求权。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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