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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低空安全白皮书》(附下载)

一、白皮书定位与核心定义
白皮书将低空安全界定为:在低空飞行及其相关活动中,通过法律制度、技术保障、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综合措施,将安全风险持续控制在可接受水平,从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系统保障能力和安全有序运行状态。
这一定义包含三层要义:
能力维度:通过法规标准、适航管理、运行控制、技术保障、监督执法和应急处置形成系统化保障能力
状态维度:使风险持续保持在可接受水平,维持安全有序运行
目标维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与国家安全
白皮书以低空安全为总体视角,以航行安全为重点维度(公共安全、信息安全、产业安全、国家安全在后续版本专题展开),以安全管理为研究主线,回答"依据什么管、如何构建管理体系、由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五个核心问题。

图低空安全概念框架图
二、低空安全五维构成
低空安全五维构成
维度 | 定位 | 核心内容 |
航行安全 | 物理原点 | 航空器本体安全、运行安全、空域安全 |
公共安全 | 底线红线 | 坠落危害、隐私侵害、违规侵入扰乱秩序 |
信息安全 | 数字血脉 | 网络攻击风险、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风险 |
产业安全 | 经济纵深 | 研发试验、生产制造、运营服务、基础设施安全 |
国家安全 | 顶层架构 | 领空主权、空防安全、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战略利益、应急国防动员 |

图低空安全五维体系结构图
低空安全六大特征:
系统性——多要素耦合体系安全
融合性——航空技术与数字技术融合
差异性——分类分级管理
数智性——数据驱动与智能决策
动态性——风险随场景动态变化
战略性——关系国家安全与产业竞争

图低空安全的特征结构图
三、法律规范体系
白皮书从五个层面梳理了低空航行安全管理的规范依据:

图低空航行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架构图
3.1 国家法律
以新修订《民用航空法》(2026年7月1日施行,首次对低空经济专门规定)为核心,辅以《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将无人机"黑飞"纳入治安管理)、《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测绘法》《气象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保险法》等15部法律。
3.2 行政法规
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基础,配合《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9部法规。
3.3 部门规章
覆盖CCAR-21(适航审定)、CCAR-92(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CCAR-91(一般运行规则)、CCAR-61(驾驶员资质)、CCAR-138(通用机场)等20部规章。
3.4 标准规范
强制性国标: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GB 46761-2025《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 46750-2025《运行识别规范》
行业标准:MH/T 4055系列低空飞行服务系统规范
团体标准:T/CICC 27001-2025《低空安全术语》
国际标准:ICAO附件19、ISO 21384系列等
3.5 地方性法规
北京、深圳、珠海、山东等地已出台专项立法。十部门联合印发《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年版)》,围绕航空器、基础设施、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监管和应用场景五个核心领域规划标准体系。
四、"一二三四"管理体系框架
这是白皮书的核心创新——提出低空航行安全管理"一二三四"体系框架:

图低空航行安全管理“一二三四”体系总体框架
4.1 一体统筹
构建统一的低空航行安全治理体系,统一安全目标、协调法规标准、推动平台互联、完善统一接口与依法共享机制。
4.2 两大原则
安全优先(价值排序)
风险驱动(基本方法)
4.3 三维协同
纵向治理层级:
纵向治理层级
层级 | 职责定位 |
国家层 | 统一制度规则与体系标准 |
区域层 | 专业管理与跨域协同 |
地方层 | 属地保障与运行服务 |
横向协同要素:
横向协同要素
要素 | 构成 |
运行主体 | 航空器、飞行人员、运营人、起降设施 |
运行控制 | 空域管理、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服务 |
安全控制 | 安全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违法违规防范 |

图三维协同治理体系
4.4 四项能力
四项核心能力
能力 | 内涵 |
"看得见" | 全域态势感知 |
"管得住" | 运行风险控制 |
"处得快" | 安全应急处置 |
"提得升" | 持续改进 |
形成"感知-研判-控制-处置-改进"管理闭环。

图低空航行安全风险治理四项能力闭环模型
4.5 五项核心治理原则
1.安全发展统筹推进
2.风险分级精准施策
3.协同治理系统推进
4.数字赋能智慧治理
5.包容审慎创新友好
4.6 管理逻辑三阶段演进
传统阶段:准入管理——解决"能不能飞"
规模化阶段:运行管理——解决"如何安全运行"
智能化阶段:风险管理——解决"运行风险是否可接受"

图低空航行安全管理逻辑的演进示意图
4.7 体系安全能力演进
安全链(低密度):单一风险闭环
安全网(中密度):多链协同
安全体(高密度):多网融合、人机协同、内生自治
五、管理主体与职责
5.1 三级管理主体体系
三级管理主体体系
层级 | 核心主体 | 主要职责 |
国家层面 | 中央空管委、民航局、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部门等 | 统一制度建设、专业管理、空域和飞行管理统筹 |
区域层面 | 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相关空管机构 | 区域专业管理、跨区域运行协同 |
地方层面 |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 属地协调、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应急保障 |
白皮书特别强调: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仅承担业务受理、信息交互、运行监视和协同支撑功能,不因平台建设而取得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空域管理职权。
5.2 六大协同机制
1.信息共享
2.风险会商
3.联合执法
4.军地民联动
5.央地协同
6.社会共治
六、管理对象

图低空航行安全管理对象总体架构
6.1 低空航空器本体安全对象
航空器分类管理:
传统通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维修体系
无人驾驶航空器:五类分级,实名登记+远程识别+分类适航
eVTOL:有人/无人驾驶方式确定审定路径,关注电推进和自主飞行系统安全
特殊航空器:风险导向专项管理
机载载荷五类管理:信息获取类、喷洒投放类、悬挂牵引类、危险品类、新型模块化载荷。
责任主体:生产者(唯一产品识别码、缺陷召回)、所有者(实名登记、持续适航维护)。
6.2 运行安全对象
运行主体:通用航空运营企业(运营许可+SMS)、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运营合格证+CCAR-92三类运行)、eVTOL运营企业(运行控制中心+SMS+责任保险)、个人类(驾驶员执照/操控员执照)
低空基础设施:起降设施(通用机场/无人机起降场/eVTOL垂直起降场)、信息基础设施(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质量技术基础设施(试验验证+检验检测)
飞行服务保障机构:A/B类飞行服务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USS)
低空运维数字系统:运行管理平台、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系统、智能网联系统、数据资源系统、人工智能与自主飞行系统、安全防控数字系统
6.3 空域安全对象
空域资源:空域结构、低空公共航路、飞行区域
安全防护设施:探测、识别、干扰与拦截设施(须法定授权)
运行环境:空域秩序、电磁环境、通信导航监视环境、航空气象环境、地形障碍环境
6.4 全生命周期管理8环节
设计研发 - 制造生产 - 适航审定 - 登记与身份管理 - 销售交付 - 运行运营 - 维修保障 - 退役处置
七、四类管理手段

图低空航行安全管理的四类手段
四类管理手段
手段 | 定位 | 核心内容 |
技术手段 | "能不能管住"的能力保障 | 探测与感知(雷达/无线电/光电/声学/通感一体)、识别与监视(运行识别+综合管理平台)、反制与处置(电磁干扰/导航诱骗/物理捕获/硬杀伤)、气象与运行环境保障 |
法律手段 | "凭什么管"的权威依据 | 立法(确立管理规则)、执法(落实管理要求)、司法(提供救济与保障) |
行政手段 | "谁来管、怎么管"的组织保障 | 空域管理与飞行计划审批、准入与资质管理、协同管理机制、应急处置 |
经济手段 | "如何长效管"的激励约束 | 保险机制(第三人责任险+差别费率)、信用管理、标准与认证、金融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再保险/产业基金) |
八、当前挑战与未来展望
8.1 四大层面挑战
法规制度层面:
1.新技术、新构型和新运行模式不断出现,现有法规制度仍需持续适配
2.异构低空航空器融合运行需求不断增长,空域组织、飞行间隔、冲突管理等规则仍需完善
3.低空运行主体和责任链条日益多元
4.标准供给与法规管理衔接不够
技术能力层面:
1.复杂环境连续感知能力不足
2.非合作目标识别处置困难
3.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上升
4.平台跨域互联协同不足
治理机制层面:
1.跨部门协同需细化
2.央地管理能力不匹配
3.多元主体参与机制有完善空间
资源保障层面:
1.空域精细化配置不足
2.复合型人才缺口大
3.基础设施统筹性待提高
8.2 五个完善方向
1.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2.强化技术支撑能力
3.创新协同治理机制
4.夯实基础设施保障
5.加强国际规则对接
8.3 三大转型趋势
管理理念从"被动响应"向"主动塑造"转型——风险预防前移至设计和规则制定阶段
治理结构从"分散管理"向"协同共治"转型——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社会共治
运行方式从"人工管控"向"智慧治理"转型——多源数据融合+智能辅助决策+全闭环防控
8.4 目标节点
到2030年,围绕法规标准完善、平台互联、基础设施、管理能力和市场化机制五个方向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