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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业余开发AI助手协助本职工作,权属怎样确定?变现风险如何?

员工业余开发AI助手协助本职工作,权属怎样确定?变现风险如何?

近些日子以来,用AI搭工作流已经不是程序员专属。运营、行政、销售、法务,各行各业都有人在业余时间里把自己的工作整理成一套agent,配几个skill,效率确实高了,笔者亦不例外。

然后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来了:这个东西做得越来越像样,有人愿意花钱买,或者愿意投资,那它到底是谁的?员工能不能自己卖?

这类问题的法律和司法实践都还在发展中,尚无确定之解,笔者在此笼统、浅显地讨论一下此问题。当然,必须反复叠甲: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

一、这是职务作品吗

假设有一位员工老周,在一家公司上班。业余时间,他用AI辅助开发了一个agent,用来处理自己工作中最繁琐的那部分事务,效果不错。有朋友提出想买下这套东西,或者拉他一起基于这个agent创业。

老周的第一反应多半是:下班时间写的,自己的电脑,自己的AI账号,当然是我的,变现一下,有什么问题?

这个直觉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不能直接成立。判断权属,通常要依次问三个问题:

第一,是不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开发的。按《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把"工作任务"解释为应当履行的职责。注意,这里不要求公司明确下过开发指令,岗位职责本身就可能构成工作任务。

第二,是不是主要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指的是单位为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用了自己的电脑,不等于一定没有用公司的条件——公司的内部系统、未公开的数据、专门权限,都可能被纳入考量。

第三,合同里怎么约定的。很多公司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里有知识产权条款,约定在职期间的开发成果归公司。这类条款的效力并不当然成立,后文会专门讲。

三个问题都指向"不是",员工个人的权属主张才比较站得住。这里可以举一个对员工有利的真实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44号案。该案中,员工在职期间自发开发了一款与公司任务无关的软件,未使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法院认定不构成职务作品;公司试图依据保密协议中宽泛的权属条款主张权利,法院对这类条款作了严格限缩,认为"公司业务范围"只能理解为与员工工作任务密切关联的业务领域,且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作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用人单位)的解释[^1]。

这个案件对员工方鼓舞很大,但要看到它的边界:案中的软件与员工本职工作关联度低,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使用了公司条件。如果这两个前提反过来,结论很可能也反过来。换句话说,144号案给出的不是"业余时间开发就归个人"的一般规则,而是"与工作无关、未用公司条件"这两个具体前提下的结论。

二、"辅助自己工作"恰恰是灰区

对agent和skill这类东西来说,真正的麻烦在于:大多数人开发它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自己工作中的痛点。

这就让问题可能落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的地带: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属于职务开发,著作权归单位[^2]。

一个为处理自己日常事务而生的工具,被认定为"本职工作活动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的可能性是不低的。工具与本职工作贴得越近,这个风险越大。开发者的岗位越接近技术或管理职责(而不只是普通操作岗),"这本来就是你的活"的论证也越容易被接受。

笔者个人认为,在"员工自研AI工具"的纠纷里,这一条会成为用人单位最常用的主张路径之一。当然,这只是趋势判断,目前暂无可参考的公开实践,个案中法院如何把握"自然的结果"的边界,还需要观察。

三、AI带来了一个新变量:作者是谁

传统的软件开发权属争议,前提是代码是人写的。AI参与之后,问题多了一层:相当比例的代码由大模型生成,人类的贡献集中在需求描述、架构选择、调试和集成上,这时候"作者"怎么认定?

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多专家学者写过的、算是“老生常谈”的热门话题,但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司法规则。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方向大致有两类:一类认为只要体现了人类足够的独创性安排,成果仍可按作品保护,权属再按职务作品等规则处理;另一类对AI生成部分的可版权性持保留态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2026年7月刊发的一篇理论文章探讨了职务场景下的AI成果归属,倾向于参照职务作品规则处理,并提出员工用企业提供的AI完成非工作任务的自主创作、成果可归员工但企业享有优先使用权的思路[^3]。需要说明,这是学术讨论层面的观点,不是现行有效的裁判规则。

前阵子的网络热门话题之一,就是已有一些企业系统性要求员工把工作经验沉淀为skill包、纳入绩效考核,被打工人调侃为“同事被辞退了还在公司里‘赛博在职’”;受访学者认为,这类技能包涉及的知识产权通常依照约定或职务作品规则归企业所有,而员工对个人经验的原始数据是否享有某种财产性权益,法律规定尚待完善[^4]。也就是说,"员工炼的东西"这条线上的规则本身还在形成中,各方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对想变现的员工来说,不确定性本身就是风险的一部分。

四、真要变现,风险是一级一级上去的

假设权属上员工确实有主张空间(注意,这个前提本身要经过上面三步检验),变现方式不同,风险也不在同一量级:

变现方式
主要法律风险
程度
仅供本公司使用
权属主张的"养鱼期":公司用得越深,日后主张权利的动力越足
低
在职期间对外许可、向第三方提供
若被认定职务作品,构成侵权或违约;一般职务作品也受"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的限制(《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中到高
整体出售、以该技术出资或融资设立公司
权属争议集中爆发;若工具内含公司数据,另涉商业秘密问题;若员工任董监高,还触发忠实义务问题
高
离职后设同业公司经营
竞业限制违约、归入权、赔偿,情节严重的进入刑事视野
很高

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点:职务身份的放大效应。如果员工本身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含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忠实义务随之而来:不得侵占公司商业机会,不得未经报告自营同类业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可被归入公司[^5]。《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已扩展至民营企业董监高[^6]。挂名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并不能当然免责——登记在谁名下,谁就可能先被追责。

刑事风险并非遥远。2026年9月,据央广网报道,北京一家AI译制企业的核心员工在职期间拷贝公司AIGC软件、破解数据库,离职后设立公司使用该软件承接同业业务,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以10万元罚款,据报道系北京首例AIGC领域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7]。该案是"拿走公司软件"的模式,与"自研工具"不同,但它说明执法机关已经开始认真对待AI数字资产的流动问题。另据该报道提及,国家层面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已于2026年6月1日施行,将数据、算法等明确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范畴。

五、喂进去的数据,比代码更烫手

很多agent的价值不在代码本身,而在它消化过的数据。老周的agent如果处理过公司的客户信息、经营数据、员工数据,变现时的风险重心可能根本不在著作权上。

大致分三类看:

经营数据、客户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条件的,构成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明确,与技术有关的数据、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可以构成商业秘密[^8]。需要指出,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个案差异很大,员工基于个人信赖带走客户的抗辩也可能成立,不能一概而论。

个人信息。如果涉及自然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约束;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需取得单独同意[^9]。特定行业(如医药、金融)的数据还可能叠加行业监管要求。

刑事红线。《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的,从重处罚。按2017年两高司法解释,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达到一定数量即可能入罪,履职获得的按一半数量标准认定[^10]。

一句话:代码权属尚有争论余地,数据一旦带出去,性质可能就变了。变现前把工具和公司数据做彻底剥离,是绕不开的一步。

六、几条实操建议

下面这些做法可以显著降低风险,但要说清楚:它们降低风险,不等于消除风险,最终认定仍在司法机关。

  1. 先把自己的合同翻一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手册里的知识产权条款,逐条看。宽泛的"一切成果归公司"条款未必都有效(参见144号案的裁判思路),但有没有、怎么写的,直接决定谈判起点。
  2. 开发过程留痕。个人设备、个人时间、个人账号、未使用公司数据的证据,从第一天就留好。争议发生时,能证明自己"没用什么"的人和不能证明的人,处境完全不同。
  3. 数据隔离做在前面。尽量不让agent接触公司未公开的经营数据和客户信息;必须接触的,想清楚这些数据的沉淀是否可剥离。
  4. 重要的事先书面确认。如果确有商业化打算,条件允许时,与公司就权属和使用边界作一次书面沟通,哪怕只是一封确认邮件。事前谈不拢,总好过事后对簿公堂。
  5. 做软著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权属争议中是初步证据,虽然在复杂争议中的实际效力非常有限,但是成本低,可以考虑一做。
  6. 留意自己的职务身份。董监高、挂名法定代表人、代持名义股东,处置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资产前,都应先处理身份问题。
  7. 认真考虑"把对手变成合作方"。 出售给本公司、许可本公司使用、公司投资参与,都是现实存在的路径。当年Nginx之
    父Sysoev在老东家Rambler任职期间业余开发Nginx,后来老东家主张权利、警方介入,双方以对抗收场[^11];而据《浪潮之巅》所述,思科选择鼓励员工创业、由公司投资并享优先收购权,把潜在的冲突变成了生态[^12]。两种处理方式,两种结局。

七、写在最后

这个领域有一个对所有人公平的特点:规则还没写完。AI生成物的作者认定、员工经验数据的权益归属、agent这类新形态成果的权属边界,立法和司法都还在路上。

走在前面的人没有现成的答案可以抄,能做的只有把自己的每一步留下痕迹,把边界谈在争议之前。


注释

1. (2023)最高法知民终144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参见《为"开源"自由拨云见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网站。

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3. 《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争议阐释与应然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6年7月2日。该文为理论研究文章,观点不代表司法裁判立场。

4. 《"我的工作经验被开发成技能包,侵权吗"》,工人日报,2026年5月21日;文中观点系受访学者意见的报道转述。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7. 《离职创业别干这种事 北京首例AIGC商业秘密案罚单来了》,央广网,2026年9月2日。案件细节与法规生效时间以该报道为准。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一条、第二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

11. 《程序员业余时间写的代码也算公司的?Nginx之父被捕引发争议》,36氪,2019年12月15日。

12. 吴军:《浪潮之巅》关于思科公司内部创业机制的论述,转引自同[^11]报道。

本文由笔者及AI助理阿抖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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