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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的图片、转写、摘要能不能用?3 类内容分开处理 + 核验、披露、质证 12 项清单
2026 年 8 月 29 日试行的深圳市律师协会执业指引,也把“禁止伪造虚假案例、虚构法律依据、伪造证据”列为硬性要求。但实务里真正卡住律师的问题不是“能不能用 AI”,而是“这份材料到底算哪一类”。
摘要: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九)条把两件事写清楚了。一件是义务: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提交前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提交时对使用 AI 辅助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对真实性负责。另一件是红线:通过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这四种人为干预或误导方式取得虚假证据、捏造基本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将被驳回诉讼请求,并可视情节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给出三分法:A 类 AI 辅助起草的文字材料、B 类 AI 生成的图片音频视频、C 类 AI 处理过的既有证据,三类分别给核验动作、披露写法和质证提问,附 12 项清单与 WorkBuddy 落地规则。



一、先分类,再谈能不能用
三类内容的风险等级完全不同,处置动作也不同。最常见的错误,是把 C 类当 A 类处理——以为“只是让 AI 转了个文字”,实际上动了证据本体。

三句话记住差别:A 类错在“说错”,B 类错在“造假”,C 类错在“失真”。
二、A 类:文字材料的核验 4 步

- 引用三查。
法条查现行有效版本与款项对应;案号查能否在公开渠道打开;日期查与文书正文是否一致。三项全过才允许留在稿子里。 - 事实回卷。
AI 写的每一句事实陈述,都要能在卷宗里定位到具体页。定位不到的,删掉或改写成“待补充”。 - 改动留名。
谁删了哪段、谁补了哪个数据,用一行记录写下来。这份记录在争议时的作用,是证明人工核验确实发生过。 - 无来源不引用。
给不出可核对来源的判例和数据,一律不进正文。这条是硬停止条件,不是建议。
A 类最容易出的事故不是编得多,而是编得像。 格式完美的引用比粗糙的引用危险得多,因为它降低了你的警觉。
三、B 类:AI 生成的图片、音频、视频
这一类的判断标准只有一条:它有没有被当成事实本身的记录。

三条判定动作:
- 看标识。
依《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生成合成内容应带显式标识与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拿到一份图片、音频、视频,先看界面提示和元数据里有没有标识信息——这是判断“是不是生成的”最快的入口。要注意反方向:第(十九)条把“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直接列为取得虚假证据的手段之一,所以标识缺失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解释的异常点,而不是“没有就没有”。 - 看原件链。
任何图像类材料,问一句“原始文件在哪、谁导出的、中间做过什么”。链条断了,可信度就归零。 - 看表述。
提交或发送时,把它明确写成“示意图”,不写成“现场照片”。一字之差,性质不同。
四、C 类:AI 处理过的既有证据
转写、OCR、摘要、比对,是律师用 AI 频率最高的一类,也是最少被标注的一类。

以录音转写为例,6 项核验:
[ ] 原始音频单独存档,与转写文本一一对应编号,不因“已有文字”而丢弃原件 [ ] 说话人分离结果人工确认,尤其是有多人插话、抢话的段落 [ ] 时间戳抽查:随机取 5 处,回听核对与文本是否一致 [ ] 关键句逐字回听(涉及金额、承诺、否认、时间的句子),不做同义改写 [ ] 数字、人名、地名、机构名做二次核对,这类词是识别错误的高发区 [ ] 转写件页眉固定标注:转写工具与版本、转写日期、复核人、复核范围
比对与摘要类同理:输出件必须能回溯到原文页码,否则它只是一篇读起来很顺的文章,不是可用的工作成果。
五、披露:什么时候说、说到什么程度
第(十九)条的核心不是禁止,而是核实 + 说明 + 负责。所以披露要解决三个问题:做了什么、怎么核的、谁负责。
一份可直接套用的披露与留痕模板(4 个字段):
处理对象:证据 3《通话录音》,原始文件 0003.m4a,时长 14 分 22 秒。处理方式:使用 XX 工具(版本 X.X)转写,生成文本 0003-转写稿.txt。核验情况:说话人 2 人已人工确认;随机抽查 5 处时间戳一致; 第 3 分 12 秒、第 9 分 40 秒两处金额表述已逐字回听并更正。责任归属:本件由承办律师本人复核后使用,原始文件随卷备查。三点写法提醒:
- 写“做了什么”,不写“用了很先进的工具”。
披露的对象是处理行为,不是产品。 - 写抽样与更正,不写“已核对无误”。
前者是可验证的动作,后者是结论性表述,一旦出错反而成为不利事实。 - 不确定的部分直接写待核。
留痕的价值在于真实,不在于好看。
六、质证对方的 AI 材料:5 个问题
反过来,当对方交来一份“疑似 AI 产出”的材料时,问这 5 句:
- 来源是什么?
原始文件在哪,谁生成、谁导出、什么时候。 - 工具与版本是什么?
能否说明具体处理方式与参数设置。 - 能否复现?
同样的输入能否得到同样的输出,输出是否可回溯到原件。 - 有没有标识?
文件元数据里是否保留生成合成标识信息,是否被移除或遮盖。 - 谁核验过?
有没有复核人、复核范围和更正记录。

5 个问题里,第 1 和第 5 最致命。没有原件链、没有复核记录的材料,无论内容多完整,其可信度都需要单独论证。
七、12 项清单与边界
提交前 12 项(三类各 4 项)
A1 所有法条已核实现行版本与款项对应 A2 所有案号已能在公开渠道打开核对 A3 每句事实陈述能在卷宗定位到页 A4 无来源引用已全部剔除并记录 B1 未提交任何 AI 生成的图片、音频、视频作为证据 B2 示意类材料全部标注“示意图” B3 图像类材料能说明来源与处理过程 B4 未生成或转用他人肖像、声音内容 C1 原始文件与加工件同时归档、编号对应 C2 关键句、数字、人名已逐字回听或回看 C3 加工件标注工具、版本、日期、复核人 C4 披露文本按“行为 + 抽样 + 更正”三段写完
三条边界:
本文对第 19 条的表述为要旨概述,具体条文以正式文本为准,引用前逐字核对。 三分法是工作框架,不是法定分类。同一份材料在不同案件中可能跨类(例如 AI 生成的现场动画被作为证据提交,就从 B 类直接滑入伪造问题)。 案例、工具名、文件名与时长均为虚构教学示例。
本文只保留一个建议:把手头最近一份 AI 转写或 OCR 出来的材料,按第五节的 4 字段模板补一段披露与留痕。如果写不出“核验情况”那一行,说明这份材料你其实还没核过。
本文用于法律 AI 工作流教学。案例、主体、金额、案号、电话、地址和账号均为虚构;产品功能以使用者当前版本和真实界面为准。课程与任何模型或软件厂商不存在官方合作、授权或联合举办关系。
⚠ AI 生成的法律文书与材料仅供学习参考,不得直接用于正式提交或发送对方当事人。使用前必须由专业执业律师人工核验事实与法律适用。AI 不能替代律师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独立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