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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选考试模拟题(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官遴选考试模拟题(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情
孙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涉案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关系为:周某是车辆的登记车主;吴某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实际车主),吴某借用周某的资质贷款购车;孙某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事发时孙某从吴某处借得该车辆使用。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将孙某、周某、吴某三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问题
问题:本案中,周某、吴某、孙某三人是否均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阐述你的裁判意见。
三、答题思路参考
问题:三被告的责任认定
周某、吴某、孙某三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责任性质和范围有所不同。
第一,关于孙某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直接驾驶车辆造成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吴某的责任。 吴某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车主,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某作为实际车主,未履行投保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周某的责任。 周某是车辆的登记车主,吴某借用周某的资质贷款购车,周某对该车辆负有监督义务,也具有投保义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周某作为登记车主未能履行投保义务,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吴某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孙某作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周某、吴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核心知识点归纳
- 借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209条) -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道交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
五、适用法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借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赔偿的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交强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投保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