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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协议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协议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已登记结婚的夫妻(可由债权人共同参与),就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特定债务的性质,签署一份确认型文书:或者将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配偶一方的事后追认),或者将债务确认为一方个人债务(经债权人签署确认后对外隔离)。核心价值在"一债一确认、三方签锁"——把某笔具体债务的定性,在夫妻内部与债权人之间一次性固定下来。

常见适用场景包括:债权人(银行、出借人)放款或贷后管理时,要求配偶书面确认债务性质;一方曾单独举债,配偶现愿意(或不愿意)以书面形式表态,需要一份规范的追认或拒绝追认文件;夫妻就某笔债务的定性存在分歧或需要向债权人澄清,三方共同签署确认;离婚前梳理债务清单,逐笔固定性质,作为离婚协议债务条款的基础。

本模版采用三方结构(甲方举债方、乙方配偶方、丙方债权人),丙方签署栏为选择适用:确认为个人债务时,丙方签署是产生对外隔离效果的关键;确认为共同债务时,丙方可签可不签(追认本身即对债权人生效)。


二、合同正文

夫妻共同债务确认协议

甲方(举债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甲方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系合法登记的夫妻(登记结婚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现就下列债务的性质确认事宜,与丙方(如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待确认债务的列示

1.1 本协议项下待确认的债务逐笔列示如下(如有多笔,可复制本条逐笔填写或另附清单作为附件一):

(1)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举债方:□甲方单独签名 □甲方与乙方共同签名 □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情形:________债务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______ 元整(¥ ______)发生时间: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债务形成凭证:□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借据/欠条 □信用卡账单 □其他:________债务主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利率、还款期限及清偿安排(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与乙方确认:上述列示的债务信息真实、完整,与原始凭证一致;不存在虚增金额、虚构债务的情形。列示信息与凭证不一致的,以原始凭证为准。

1.3 本协议仅针对第一条列示的特定债务作出确认,不构成对其他任何债务的确认或追认。

第二条 债务性质的确认

2.1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第一条列示的债务性质确认如下(勾选一项):

□ (方式一)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乙方知悉并确认:本项勾选构成乙方对该债务所负债务的事后追认,该债务自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

□ (方式二)确认为甲方个人债务:甲方与乙方共同确认该债务为甲方一方个人债务,由甲方以个人财产及其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自行清偿,与乙方无关。

2.2 勾选方式二的,双方应一并如实注明确认依据(勾选或填写):

□ 该债务系甲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 该债务系甲方的经营活动性债务,该经营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作为家庭共同经营

□ 该债务系甲方的投资性债务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对方式一、方式二的选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以"配合签字""形式要求"等为由,否认本条确认的效力。

第三条 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

3.1 勾选方式一的,该债务对甲方与乙方双方发生清偿效力:丙方(或其他债权人)有权向甲方、乙方共同主张清偿责任(《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

3.2 甲方与乙方对内按 ______ 比例分担该债务(未填写的,各自分担50%)。一方实际清偿超过其应担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另一方追偿(《民法典》第178条)。

3.3 乙方的追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非经甲方、乙方、丙方(如已签署)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不得单方撤回或撤销。

3.4 乙方知悉:即使日后离婚,该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1089条)。

第四条 确认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效力

4.1 勾选方式二的,该债务由甲方以个人财产及其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清偿;乙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4.2 甲方与乙方知悉并确认:仅由夫妻双方签署的个人债务确认,不能当然约束债权人。在丙方未签署本协议的情形下,该债务的对外性质仍按《民法典》第1064条规则认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属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4.3 如需对外隔离该债务,应促使丙方(债权人)签署本协议第五条,或将本协议送达丙方并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五条 债权人确认(三方版适用,勾选适用)

5.1 □ 本条适用(丙方已签署本协议)。

丙方确认:

(1)丙方已收到本协议原件,知悉并同意第一条列示债务的基本信息及第二条确认的债务性质;

(2)勾选方式一(夫妻共同债务)的,丙方有权向甲方、乙方共同主张该债务的清偿责任;

(3)勾选方式二(甲方个人债务)的,丙方确认该债务为甲方一方个人债务,仅向甲方主张清偿责任,不再向乙方主张与本债务有关的任何权利(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本协议对丙方的约束力以丙方签字(盖章)为前提。本协议一经三方签署,即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465条)。

5.2 □ 本条不适用(丙方未签署本协议)。此时本协议仅约束甲方与乙方,对外效力以第四条为限。

第六条 清偿安排

6.1 本协议的签署不改变第一条列示债务的原有清偿安排(还款期限、利率、担保等以原合同为准)。

6.2 勾选方式一的,丙方从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受偿的,均视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乙方清偿后按第三条第3.2款约定处理内部分担。

6.3 勾选方式二的,乙方因该债务被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或对外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以法院生效裁判或其他依法应承担的情形为限),有权向甲方全额追偿,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 离婚时的衔接

7.1 双方离婚的,本协议确认的债务性质及内部分担安排,可作为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或人民法院处理债务清偿的依据;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影响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民法典》第1089条)。

7.2 双方知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对债务承担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

第八条 诚实声明与虚假确认的后果

8.1 三方(或双方)声明:本协议的签署不存在虚构债务、虚增金额的情形;不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

8.2 甲方与第三人(含丙方)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甲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

8.3 甲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乙方财产的,乙方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6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发现的,乙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民法典》第1092条)。

8.4 任何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本协议或相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安排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请求参照《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的规定撤销相关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3条)。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 种方式解决:

□(1)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将争议提交 ______ 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仲裁。

9.3 债权人对债务性质另行主张权利的诉讼,按法定管辖规则处理,不受本条约束。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债务清单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借据、转账记录等)附件二:各方身份证件复印件;丙方为机构的,附营业执照及经办人授权文件

10.3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约定三方适用的,自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对丙方生效。

10.4 三方(或双方)可自愿对本协议办理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未公证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5 本协议一式 ______ 份,甲方、乙方各执 ______ 份,丙方执 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丙方为机构时):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签订地:________


三、使用说明

  1. 与364的分工
    :需要对今后举债立规矩(共债共签、单方额度、追认形式),用"夫妻债务约定"(本系列364);需要对某笔具体债务定性并固定证据,用本协议。两者可配合使用——先以364立规则,遇到具体债务再以本协议逐笔确认。
  2. 三方签署是灵魂
    :确认为个人债务时,债权人不签字,隔离效果基本为零(第四条、风险二);确认为共同债务时,追认本身对债权人生效,丙方可不签,但三方共签可避免债权人就"追认范围"再起争议。
  3. 一债一确认
    :本协议只管第一条列示的债务(第1.3款)。多笔债务的,逐笔复制第一条填写或附清单,切勿在确认范围上留模糊空间——"双方名下全部债务如何如何"的概括表述是纠纷之源。
  4. 勾选前想清楚
    :勾选方式一(共同债务)即构成事后追认,签字就共同还款,事后难以反悔(第三条);确无共同承担意愿的,不要因情面、催促或"走形式"心理勾选。受胁迫签署的,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150条、第152条)。
  5. 凭证先行
    :签署前核对第一条与原始凭证(合同、借据、转账记录、账单)的一致性,并将凭证复印件作为附件。金额、时间有出入的,以凭证为准重新填写,不要带病签署。
  6. 用途证据是定性关键
    :无论勾选哪种方式,债务资金流向(购房、装修、家用、经营、投资)是日后争议的核心证据。转账记录、支付凭证、聊天记录中关于用途的表述,均应留存。
  7. 离婚衔接
    :本协议确认的性质与分担安排,应同步写入离婚协议的债务条款(本系列371-380),避免两份文件打架;离婚协议的"免债条款"只解决内部分担,不能对抗债权人。
  8. 公证建议
    :金额较大、债权人众多或拟以本协议对抗第三人主张的,建议办理公证,并对附件清单一并公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9. 打印填写
    :本模版可直接打印填空使用。勾选项若手工改动,应在改动处由各方签字确认;附件逐项核对后再签字,避免清单与正文脱节。

四、风险提示

⚠️ 风险一|签字确认共同债务=事后追认,签了就要共同还
勾选方式一并签字后,该债务即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均可要求夫妻共同清偿(《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即便日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民法典》第1089条)。追认不可单方撤回(本协议第3.3款),签署前务必想清楚。
⚠️ 风险二|仅夫妻双方签的"个人债务确认"约束不了债权人
夫妻内部将债务确认为一方个人债务,未经债权人签署认可的,对外仍按法定规则认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属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要让确认对外生效,必须让债权人在第五条签字。
⚠️ 风险三|日常家事债务不需要确认也跑不掉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来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第1060条第一款)。试图通过确认书把日常家事债务"确认为个人债务",与法定规则相悖,难以获得支持。
⚠️ 风险四|虚构债务、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对方财产的,还面临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离婚时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再次分割的后果(《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
⚠️ 风险五|逃债式确认可被撤销乃至无效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本协议或相关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债务安排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请求参照债权人撤销权规则撤销相关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3条);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确认无效(《民法典》第154条)。以"先确认个人债务再离婚"逃债的路径,法律上走不通。
⚠️ 风险六|离婚协议免债条款对外无效
即便本协议或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后可向另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条)。对内的约定再清楚,也免不了对外的清偿责任,只能事后追偿。
⚠️ 风险七|婚前债务可能"追及"婚后共同生活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可向夫妻双方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3条)。婚前购房借款、装修借款等实际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配偶难以通过确认书隔离。
⚠️ 风险八|配偶拒不确认时,债权人仍有法定路径
配偶不签确认书的,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直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确认书是"固定性质"的工具,不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唯一通道,也不是债务人的挡箭牌。

五、免责声明

本模版为通用参考文本,不针对具体个案出具法律意见。如遇涉及大额经营债务、连带担保、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债务重组等复杂情形,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模版依据发布日期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制,后续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可能影响部分条款效力,请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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