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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 剧本杀“电子版”为什么不能随便

普法案例 剧本杀“电子版”为什么不能随便

一本正版卖 2588 元的剧本杀,被人打包成电子版,18.88 元一份甩卖。

这本《云中乱》是“城市限定本”,一个城市只授权三五家门店。结果网店把文件塞进公开文件夹,买家随时能下。链接显示已卖一百多份,法院认定这就是侵权。

有人觉得,标题不写作品名、价格这么低就不算事。但法院看的是行为: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侵害的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标题写不写名字,都不影响定性。

法律保护的不是玩法,而是人物、情节、对话这些具体表达。自己买来读没问题,发给朋友就进了灰区,公开售卖直接踩线。

数字作品不适用“发行权穷竭”——买到正版文件,不等于买到了传播权。创作者留好底稿和署名,门店进货一定核验授权书上的城市范围和期限。

原文普法案例 剧本杀“电子版”为什么不能随便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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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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