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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15 厚大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 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 甲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厚大公司商定,由厚大公司以此办公 用房为甲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厚大公司向甲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 借款到期后,厚大公司未能偿还,甲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 的权利。 请问甲银行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6 分) 不能(2 分)。《民法典》第116 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 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1 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只能进行抵 押或者进行让与担保,不能质押,且不动产抵押权与让与担保权的设立 必须办理登记。 (2 分)本案中,厚大公司用不动产进行担保,但又没有办 理登记,(1 分)故抵押权或者让与担保物权不能设立。因此甲银行无权 就房屋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