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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相关政策说明

北京市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相关政策说明

一、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根据《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京民养老发〔2019〕160号)文件规定,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给具有本市户口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主要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三类,具体对象、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发放对象为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用于补贴其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具体标准如下: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补助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发放对象为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用于补贴其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产生的长期照护费用,包括购买照料支持、照顾服务、护理服务等照护性服务,具体标准如下:
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三)高龄老年人津贴

发放对象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用于补贴其养老服务消费,重点支持生活照料护理服务,具体标准如下:
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津贴100元;
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津贴500元;
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津贴800元。

二、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请原则、申请方式

(一)申请原则

由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自愿申请。
需主动申请的人群:
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且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
在养老机构办理离院后,不再享受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且符合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
需主动告知的情况:
已享受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的老年人,若出现户籍变动、津贴补贴接收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生存状况变化及其他关键信息变更等情况,本人或其家属需及时向户籍地相关部门主动告知。

(二)申请方式

网上办理: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可通过智能手机、计算机,登录北京市民政局首页(http://mzjgfpt.caservice.cn/mzjwz/),在热点服务事项中找到“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点击登录申请;也可通过手机微信“北京民政”公众号,依次进入“掌上服务—线上服务—综合津贴申办”或“申请失能评估”,点击登录申请。
窗口协助办理:就近前往本市任一街道(乡镇)民政社保办事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由工作人员协助登录申请网络平台,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提出申请。
线下提交办理: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格后,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一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三、与养老服务津贴补贴不能同时享受的政策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种。
既符合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服务补贴或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但可享受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享受《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实施办法》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老年人,不享受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