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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卡主:情况说明开不出来?试试从报警回执内容争取

终结卡主:情况说明开不出来?试试从报警回执内容争取

以前我们提到过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公安机关认为没有法院调查令,不能出具情况说明或者民事诉讼建议函。

第二类情况是,公安机关认为如果要调取卡主身份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调查令提供。

但现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对于卡主身份信息的提供相对放宽了,获取难度比以前低一些。真正比较难的,反而是情况说明或者民事诉讼建议函。

问题就在这里:没有情况说明或者民事诉讼建议函,原告申请立案时,法院可能会以“先刑后民”“案件涉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等理由拒绝立案。原告拿着法院的回复再去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要求法院调查令。这样就形成了两头堵。

最近我们发现一种做法,可以尝试让两边都能接受。

当事人已经掌握卡主户籍信息时,通常也能判断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这个时候,可以先与公安机关沟通,请其在报警回执中写明相关内容。

报警回执中可以尝试这样表述:

“某某某来所报警,称其于某年某月遭受电信网络诈骗。现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收款人某某某是否涉嫌刑事处理的情况说明。但因无法院调查令,公安机关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特此说明。”

也就是说,虽然公安机关无法直接出具情况说明或者民事诉讼建议函,但可以在报警回执中把“为什么无法提供材料”的原因写清楚。

拿到该报警回执后,申请立案时可以把它作为证据之一提交。同时,在起诉状中明确说明:被告即收款卡主不涉刑,但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法院调查令调取。现公安机关已在报警回执中说明,因无法院调查令,无法向原告直接提供相关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仍然不立案,也不出具调查令,那么责任就很清楚了。因为公安机关已经明确说明:不是不配合,而是需要法院调查令。既然法院掌握了明确路径,却既不立案,也不出调查令,就不能再把责任推给公安机关。

这个做法的意义在于,把原来“公安说要法院手续,法院说你先去公安开材料”的循环打断。通过报警回执,把公安机关无法直接出具材料的原因固定下来,再提交给法院,让法院面对这个衔接问题。

这不一定适用于所有案件,但在情况说明或民事诉讼建议函难以取得、法院又要求相关材料的案件中,可以作为一个争取立案和调查令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