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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疑难:立法权难点(续篇1,一道习题) 最近,开展期末复习时,才发现2025年6月高一期末试题有一道立法权相关的难题。【202506湖州高一期末】14.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H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备案审查,认为条例中“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为中共党员”的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要求予以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有( )既没有抓住材料主旨——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然而,对于②,高中教材并没有直接相关内容。于是,猜想:本题中②可能出自初中道德与法治相关内容,一种初高中政治衔接的答案。 虽然材料明示了“不符合宪法精神”;但是,违背了何种精神,对于高一学生并非易如反掌。 《H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委会成员中共政治身份的限制,学生由此认定该地方性法规违背了宪法中的平等精神,若只凭借高中教材第82相关内容,而不结合初中教材相关内容,的确不容易。 当然,学生如果精通如何违背平等(即特权和歧视),对此似乎也不难。在学习“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如果学生能够列举常见的“歧视”(实际上,学生能够列举这些日常生活常见的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样貌健康歧视……),那么,学生能够由此实现迁移吗? 换言之,习以为常呀;因此,对于生活阅历欠缺的高一学生,实际上,这种对业委会成员中共政治身份的限制,被认定为违背平等精神极其困难。又没有弄清楚教材第98页法律的位阶——高中生学习政治与法治时的一个难点,也是本文意旨所在。 实际上,本题中“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违宪的行政法规”出自教材两个地方: 显而易见,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是国务院,而题目材料中的《H省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H省人大常委会。掌握这个点对于学生掌握是难点! 教材此处的表述“依法撤销和纠正危险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命题人编制题肢③的直接依据。 但是,哪种法到底由谁撤销?这就远超教材了。经查阅《立法法》,如下: 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如此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既可撤销行政法规,又可撤销地方性法规。 于是,对于命题人,本题③难点并不在于谁有资格撤销,而在于判断《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教材第98页哪种位阶的法。 换言之,③说法没问题;但是,学生在学习如此众多知识点时,如果还能联想到第98页纷繁复杂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不同从而作出区分,那么,天赋还是必需的。 当然,似乎也应当注意:命题人在34两个答案中对比,意思是即便记不住,考生也要有意识地去区分两种不同的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然而,技巧虽好;但是,还是得以基础扎实为前提。 总言之,本题既难在初高中衔接以及不合时宜,又难在对高中政治相关知识点的延伸。至于应对,可参阅此前内容,见本文开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