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五节关于查阅和复制的相关内容。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师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以及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优先权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注意:复审和无效案件的口审视频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属于查阅复制文件的范围。
1.专利申请人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2.专利代理机构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代理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师证复印件。
3.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文档,需提交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以证明方式出具的复制文档,应在《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中说明用途,必要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例如:请求多次对同一专利申请请求查阅复制文档的情况说明;针对请求查阅复制文档的用途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等。
6.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请求查阅复制专利申请案卷时,请求人应当根据系统模板要求在线填写请求信息,无需上传“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的扫描文件。请求人应当在提交请求的同时上传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办理账号注册时已经验证过身份信息的除外。
(一)现场办理(仅限于复制业务)
面交或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部分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专利代办处)。
(二)网上办理
1.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进入“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
2.选择“专利事务服务”-“专利文档查阅复制”。
3.点击“业务办理”,填写请求信息,标记*信息为必填项。
(1)“基本信息”版块:选择专利事务名称为“专利文档查阅/专利文档复制”,系统会自动带入该账号的请求人姓名、电话与地区,电话与地区可以编辑。
(2)“查阅信息”版块:填写准确的申请号点击“查询”,在“未选择列表”中选择需要查阅/复制的内容,并点击“移入”,已选择的文件会出现在“已选择列表”中。如需要查阅/复制其他未在列表展示的专利文档,可以在“其他查阅、复制内容”一栏中填写需要的内容。
(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用途”,如专利事务名称选择“专利文档复制”,需选择“电子/纸件”的制作类型和办理数量(查阅以电子文件方式出具,复制以电子文件或纸质文件方式出具)。如制作类型选择“纸件”,需选择“自取/邮寄”的送达方式。如送达方式选择“邮寄”,需准确填写联系人地址接收挂号信。
(4)“附件文件”版块:点击“上传文件”,上传证明材料。
4.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办理1件专利)/“保存并继续”(办理多件专利),在业务办理页面,点击“提交”。
5.业务办理后,在业务办理列表中可查看办理状态,在发文日期后点击“下载”制作状态为“制作完成”的专利文档。
1.以证明方式出具专利复制文档,按照实际办理文件数量每份30元收取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2.以非证明方式出具专利查阅文档,仅提供线上电子方式出具,不收取费用。
1.国家知识产权局咨询电话:010-62356655
青岛分理处咨询电话:0532-88728581
2.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9号2号楼青岛金融法务大厦15层
供稿:专利代办部责编:郭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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