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确认“资格”指医师资格,还是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结果。两者都不等于当然取得某个岗位。资格取得、执业注册和岗位聘用属于不同制度环节;医师在医疗机构执业,还需以合同或协议为基础办理相应注册。
如果争议实际是执业注册未获批准,注册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并说明理由。这里承担说明义务的是注册主管部门,不能直接套用于医院内部未聘决定。
如果是单位未录用、未续聘或未聘到相应等级岗位,可以向单位提出说明所依据的岗位条件、招聘公告、竞聘方案、聘用合同或内部制度。公立卫生事业单位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竞聘规则实施聘用。职称评审结果应与岗位使用衔接,但不意味着必须立即聘到对应岗位。
因此,医师可以要求单位说明未聘所依据的具体规则,但单位是否负有统一的书面答复义务,还要区分公立事业单位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并结合招聘、竞聘或合同程序判断。仅凭“已经取得资格”,不能直接推出单位必须聘用。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