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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全国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真题答案 — 综合课 —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详解】英美法系的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 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即经验主义,故A项错误。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一般 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 律、法规,故B项错误。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 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是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C项正确。大陆法系 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故 D项错误。 2. 【答案】B 【详解】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而非国务院,A选项错误。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 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为我国最高的司法机关,有权单独或者联合制定司法解释。若二者单独制定的司法解释出现原则性分歧, 应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D选项错误。 3. 【答案】A 【详解】A选项正确。“本公司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这是A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为自 己设定的法律义务。义务是指法律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否则承担旅客的一切损失”:这 是对违反前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的约定。当义务被违反时,违反者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就是法律责任。 B选项错误。我国民法规定,合同责任以违约事实为归责基础,不以过错为要件。虽然A公司对“道路塌 方”这一事件本身没有过错,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合同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保 障旅客的人身安全”。这属于当事人自愿设定的严格责任条款,即无论A公司是否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只要其未能保障旅客安全(结果发生),就需按约定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C选项错误。自助免责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且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 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法律或社会公德认可的强制措施,并因此依法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A 公司“积极支付医疗费和丧葬费”的行为,是其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表现,是承担责任的具体 方式,而非实施“自助行为”。这不是一种免责事由(即免除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而恰恰是承担责任的 表现。 D选项错误。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如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对违法行为施加的强制性措施(如惩罚性赔 偿、强制履行),具有国家强制力属性。本案中,A公司与伤亡者及其家属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权利义务 的自主协商,是平等主体间通过意思自治达成的合意,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亦非制裁。 4. 【答案】A 【详解】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各国法律实践中通常有四种对人效力的原则: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折中主义。本题中,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期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12-适用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被处以驱逐出境,体现的是属地主义,故A项正确。 5. 【答案】B 【详解】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常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数据信息等。 眼角膜在未脱离人体时属于人身组成部分,具有人身属性,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若已实际捐献(脱 离人体),则可作为物的客体。题目中“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可能指向捐赠行为本身,此时客体是行为, 而非眼角膜本身。A选项不当选。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外层空间及天体属于全人类共同财产,任何国 家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因此,小行星本身无法成为法律上的物或所有权客体。B选项当选。丙创作并发 布的小说属于智力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典型的法律关系客体。C选项不当选。丁获得的5万元 奖金属于货币(物),是明确的法律关系客体。D选项不当选。 6. 【答案】C 【详解】准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的行为不属于准立法活动,而是司法机关对审判工作的指导行为。司法机关通过发布 典型案例,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考和指导,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但这并 非创设新的法律规范,而是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和适用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A选项错误。参考典型案例进 行裁判通常属于类比推理,而非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具体案例中总结出一般性规则;类比推理是 通过比较当前案件与典型案例的相似性,推导出相同的裁判结论。典型案例的参考核心是“同案同判”, 即通过类比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而非归纳总结普遍规则。B选项错误。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要求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作出相同或类似的判决,以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典型 案例的发布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明确的参考标准和依据,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参照典型案例的 裁判思路和结论,从而确保同类案件得到相同或相似的处理,体现了同案同判的要求。C选项正确。最高 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 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布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业务指导的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引导和规范地方法院的裁判行为,统一裁 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但并非对地方法院的直接领导。D选项错误。 7. 【答案】D 【详解】A.蒲莱士首次提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区分,错误。 B.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的区分标准是宪法制定的机关,错误。 C.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分标准是是否有统一的宪法典,错误。 D.马克思主义法学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正确。 8. 【答案】C 【详解】A.制宪机关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错误。 B.规定了国旗、国徽、首都,国歌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错误。 C.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正确。 D.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错误。 9. 【答案】A 【详解】“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属于基本国策,当属宪法指示规 范,A项正确。 10. 【答案】D -13-【详解】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体现,D项当选。 11. 【答案】C 【详解】A.农村土地原则属于集体所有,例外属于国家所有,错误。 B.该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村民所有,错误。 C.该村的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正确。 D.对该村宅基地和自留地的征收,应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错误。 12. 【答案】B 【详解】A.1/10市人大代表可以联名,书面提议组织该调查委员会,单独不可以,错误。 B.该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正确。 C.该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错误。 D.该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无须报批准,错误。 13. 【答案】B 【详解】A.基层人民法院庭长的任免由同级人常决定,错误。 B.直辖市内的中院院长由直辖市人常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正确。 C.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错误。 D.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错误。 14. 【答案】D 【详解】A.直接选举才设立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没有选举委员会,错误。 B.选举委员会均受县、区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错误。 C.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和工作单位、生产单位、事业单位进行划分,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职位设置以及人 员构成范围等,选举法没有规定,错误。 D.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正确。 15. 【答案】C 【详解】公民住宅权是消极保护权利,A项错误。公民被限制在住宅中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而非住宅权, B项错误。公民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住宅安全和生活安宁,D项错误。 16. 【答案】C 【详解】“关内来贩货,此之谓五过”是用来规范司法官的责任。 17. 【答案】A 【详解】汉后期律学兴起,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等学者以儒学思想注释《九章律》,称为章句, 选项A正确。 18. 【答案】B 【详解】题干中的“嬉闹”即游戏,在游戏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死亡,构成戏杀,B正确。 19. 【答案】A 【详解】根据大清律例,“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就是带有回赎权的买卖契约,A项正确。 20. 【答案】D 【详解】根据《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北洋政府设立了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负责审核 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核准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因此, -14-选项D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21. 【答案】ABCD 【详解】A项正确。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调节社 会生活、维护秩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支撑和重要依托。 B项正确。良法体现公平正义,其立法贯穿公正原则、保障人民权利,并且符合客观规律,贯彻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善治要求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实现“良好的治理”,最终达成全民守法。党的十九大 报告明确“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将其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C项正确。“法律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民权和实现正义”,这体现了实 质法治的要求;同时,法治也要求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以及普遍约束力,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注重法律形式上的规范性(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也追求法律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如 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因此是二者的统一。 D项正确。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 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一进程需要法治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保障。而“良法”是 法治的前提(只有良法才能得到普遍遵守),“善治”是法治的目标(通过法治实现治理效能)。因此,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以良法保障善治。 22. 【答案】BC 【详解】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关于社会发展、 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具有针 对性、民族 性和时代性。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诚实信用原则 是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属于公理性原则,故A选项错误。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 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据此,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实体性原则,故 B选项正确。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 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作为释法 说理的重要依据,更能体现出司法深厚的文化内涵、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教育感化的强烈温度,故C选 项正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法官适用法律的重要指引,但需明确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具备 强制约束力,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C选项。 23. 【答案】ACD 【详解】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司法机关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 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司法机关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本案中, 大前提是相关法律法规,小前提是甲、乙、丙杀害王某,结论是核准追诉。故A、D选项正确。法律推理 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 分,故C选项正确。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推理的结论事关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承担义务、是否应 负法律责任等,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故B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C、D选项。 24. 【答案】AB 【详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 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故A、B选项当选。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对某争议案件发表意见是法官的职责。《法官法》规定,法官因 -15-工作需要,经单位选派或者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协助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工作,并遵守国 家有关规定。故C、D选项不当选。 25. 【答案】ABD 【详解】C选项错误,法律保留意味着对授权立法的限制,而非禁止。 26. 【答案】CD 【详解】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障权,错误。 B.人身自由是公民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错误。 27. 【答案】AB 【详解】A.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市政府规章,正确。 B.省人民政府可以改变或撤销市政府规章,正确。 C.省人大常委会既无法改变,也无法撤销市政府规章,错误。 D.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无法改变,也无法撤销市政府规章,错误。 28. 【答案】ABCD 【详解】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2)礼法结 合,综合为治;(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故 ABCD项均正确。 29. 【答案】BCD 【详解】晋朝“律以正罪名”,是比较稳定的刑事法条,如《晋律》共20篇,B选项当选;“令以存事制”, 是规定典章制度的政令法规,违令有罪则入律,《晋令》与《晋律》同时颁布,共40卷2306条,亦由贾 充等人撰定,故C选项当选;故事是一般的行政法规,贾充等从令中选出品式章程,称为“故事”,归各 主管官府执掌,故D选项当选。 30. 【答案】ABC 【详解】A.永佃权规定在《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这一编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 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10章,当选。 B.主婚权至革命根据地时期才废除,当选。 C.《中华民国民法》维护家长制,当选。 D.宗祧继承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取消,不当选。 三、简答题 31. 【详解】 法的安全价值是指法律在维护安全方面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在法的各种价值中,安全价值是基础性价值、底 线价值。 安全价值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各种主体的利益与价值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法律通过设定明确的规则和标 准,为社会成员提供了行为的指南和预期。它不仅规定了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而且通过 制裁机制确保这些规则得到遵守。 法的安全价值的体现:(1)法的安全价值可以体现在其对社会信任的促进上。(2)法的安全价值还可以体 现在其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管理。 -16-法律维护安全的方式: (1)法律通过预防和制裁犯罪来维护社会安全。如通过立法限制枪支的流通,可以降低枪击事件的发生率, 从而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人民的安全。 (2)法律通过保护个人权利来维护个体安全。如民法典关于隐私权保护的规定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 的披露或滥用,从而保护个人的隐私安全。 (3)法律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等各类公权力的行使来维护政治安全。如宪法和相关国家机关组织法通过规定 政府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限制政府的权力范围,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2. 【详解】 (1)概念特征:公民享有人格权,人格权是和人的尊严紧密联系的一种宪法权利。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2)法律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 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权是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刑事立法又进一步将人格权的保护 具体化。 33. 【详解】 清末修律的原因:(1)传统法律制度已不能适应进入近代以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2)西方国家“以华 治华”策略的确定,要求清政府的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3)清廷预备立宪的时间安排,迫使其要对立宪以后 法律制度的格局早作准备;(4)西方列强提出的以清政府改革其法律制度专制落后的内容为条件,答应放弃领 事裁判权的许诺,更是直接促成了清末修律进程。 四、分析论述题 34. 【详解】 (1)内涵:人权司法保障,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对人权所提供的保护与救济。具体来说,它要求司法机 关在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意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 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追求公正 与注重效率的关系,确保人民群众有尊严地参加诉讼,及时得到公正的裁判结果。 (2)①要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逐步健全人权司法保障 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细化保障措施。在司法活动中,要切实遵守人权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着力提升司 法理念、加强保障力度、完善监督制约,做到尊重人权与防止侵权有机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 性。 ②要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明确要求,司法活动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等基本权利,要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改革为契机,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 水平。 ③要突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相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处于弱势 地位,容易受到侵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就要强化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和制约,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 ④要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充分保 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辩解权等诉讼权利。 -17-⑤要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既要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又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在 受到侵犯后,能及时得到有效救济。如实事求是、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等。 35. 【详解】 所谓“未公布之法律,无遵守之义务”,具体是指法律法规未经法定程序向社会大众公布,产生相应的公信 力,那么相应的社会主体则没有遵守该项法律法规之义务。这句法谚反映了法律效力与公布程序之间的内在关联。 其所强调的是,通过法定程序向社会大众公布是法律发生效力的形式要件,无公布即无法律,也不会产生法律本 身所固有的普遍约束力。 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应然约束力或拘束力。狭义上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广义上的法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法的效力通常包含规范性效力(法律本身的合法性)与实效 性(法律的实际遵守)。 在法理学理论体系中,关于法律效力的来源和基础存在多种学说,主要包括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 观点。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其本身的道德性和理性基础,即使法律未被正式公布,只要符合自然法 的要求,也具有约束力。然而,这一观点在实践中面临重大挑战:如果法律未公布,人们如何知晓并遵守?这正 是“未公布之法律,无遵守之义务”原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强调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国家的 强制力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根据这一观点,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形式要件,未公布的法律因缺乏程序正当性而丧 失约束力。这一立场与“未公布之法律,无遵守之义务”的原则更为契合。 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必经程序,法律公布的意义在于确保法律的透明度 和可及性。通过履行公布程序,在立法上,法律的制定能够满足合宪性和合法性要求,产生了权威性和公信力, 法律成为公众可以查阅和了解的对象,这不仅有助于人们遵守法律,也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了明确依据。凡此种种, 对于贯彻落实法律至上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权益,以及加强对于法律运行的监督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实践中,如果法律未经公布即被适用,这将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因为从法的时间效力来看,现代法治 的基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这一原则对于保障 公众知情权,维护合法权利,构建现代法治秩序而言至关重要。同时,若允许未公布的法律生效,公权力可能滥 用“秘密法”进行专断裁决,破坏权力制衡。 综上,我们认为,一部良好的法律从制定到实施,必须符合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形 式正义要求法律必须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制定和发布;实质正义则要求法律内容符合公平、人权等价值。我们 强调法律必须经公布而生效,并不意味着法律内容本身不重要。我们既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制定、公布法律, 同时也必须关注法律内容,使其符合社会道德一般观念,最终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36. 【详解】 (1)根据《监督法》第4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 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2)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法院或者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3)其一,增强监督实效:通过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特定主题与“一府两院”进行面对面交 流,深入了解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督促“一府两院”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从而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推动相关工作更好地开展。 其二,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专题询问前会进行调查研究,准备问题。这有助于他们更深入地了 解议题相关情况,在审议报告时能够提出更有针对性、更具深度的意见和建议,使审议更加全面、深入,提高审 议质量。 -18-其三,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展示了我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动社会主义 民主法治建设。 其四,回应社会关切:专题询问通常选择社会普遍关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领域。通过开展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国家权力机关对民生问 题的重视,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的信心。 37. 【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024年 《国务院组织法》进行了修订,这是该法施行40余年以来的首次重大调整,其核心在于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成果法治化,并强化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 该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表现在,明确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总则,并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新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等表述,要 求国务院“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明确国务院“坚持依法行政”“健全行政监督 制度”;同时将2018年以来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制度化,新增“科学技术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机构设置。 通过以上修订,新的《国务院组织法》能够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国务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以 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证国务院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有利于推 动政府行为规范化和程序化,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有利于完善国务院机构和职权的合理配置,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修订后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 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修订内容首次明确将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纳入国务院组 成人员范围,强化了金融管理在国家行政体系中的地位。 国务院的职权也就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有权领导和管理全国的行政工作;有权 行使最高的行政监督权;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国务院也有权划分行政区域、 决定紧急状态,同时也享有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国务院以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 职权。 总之,本次修订明确国务院的组成结构、职权范围及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了其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职 能定位。未来,国务院将以此为法律依据,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 实的制度支撑。 38. 【详解】 (1)“论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在审理案件时,不仅要依据犯罪事实,更要着重 考察犯罪人的主观动机和心理状态。具体而言,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恶劣,即使犯罪行为尚未完成,也要予以处 罚;对于主谋或首犯,因其主观恶性更大,所以要加重处罚;如果犯罪人动机是善良的,只是行为违反了法律, 那么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2)人情是指人之常情,也涵盖了社会风俗习惯、道德观念以及民众对于公平、正义、善恶的普遍认知和 情感倾向;法理指的是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中国古代司法追求人情和法理两得其平的原因在于: 其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古代社会以家族和伦理为基础,人情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司法中考虑人情, 能够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引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二,法律儒家化的体现:中国古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人情中蕴含着丰富的道 -19-德观念,追求两得其平有助于通过司法活动弘扬道德准则,使法律的实施与道德教化相统一,引导民众遵守道德 规范。 其三,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涵盖所有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具体情况。人情 可以作为一种灵活的补充,使司法判决更符合实际,更能体现公平正义。 (3)中国古代要求司法者权衡于人情、法理之间,既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积极意义包括: 其一,增强司法的灵活性:使司法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僵化,更好地实 现个案公正。 其二,促进法律与社会的融合:有助于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使法律得到民众的认同和尊重,提高法律 的实施效果。当司法判决符合民众的人情认知时,民众会更愿意遵守法律,减少法律实施的阻力。 其三,弘扬道德观念:将人情中的道德因素纳入司法考量,有利于强化社会的道德风尚,推动道德建设。 消极影响包括: 其一,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如果司法者对人情的理解和把握不准确,或者出于私利滥用人情,就可能破坏法 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使法律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其二,影响法律的稳定性:过度依赖人情可能使法律的适用标准变得模糊,法律条文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降 低,人们难以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