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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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工程合同管理
考纲知识点
9.2.1 公路工程合同体系结构
9.2.2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与管理
9.2.3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9.2.4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管理
9.2.5 公路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9.2.6 公路工程计量管理
9.2 工程合同管理
近五年考试分值匹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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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单 多 案 单 多 案 单 多 案 单 多 案 单 多 案
选 选 例 选 选 例 选 选 例 选 选 例 选 选 例
公路工程合同
体系结构
公路工程施工
合同履行与管 1
理
公路工程施工
1 2
分包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
阶段工程变更 2
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
6 4 14 6 4
索赔管理
公路工程计量
6
管理
9.2.1 公路工程合同体系结构
1.公路工程的合同体系
业主和承包人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是“核心合同”,业主又处于合同体系中的“核心位置”。
2.合同关系[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图
9.2.2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与管理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2.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1)业主的合同履行
(1)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履行业主应尽义务。业主履行合同是承包商履行合同的基础
4)承包人人员履约的管理
(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d 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内容应包括:
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
(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用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①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②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③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9.2.3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1.工程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的管理
1)严格履行开工申请手续
分包工程在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填报开工报审表,并附有监理人审批并取得发包人同意的书面文件,由监理人审查
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确定是否批复其开工申请。
2)将分包工程列入工地会议议程
3)检查核实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的主要人员与施工设备
4)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3.分包合同管理
1)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
监理工程师只与承包人有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人在现场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是依据施工合同对
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和进
度进行监督。监理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人。[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2)分包工程的支付管理
分包工程的支付,应由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报送该阶段施工的付款申请单。承包人经过审核后,
将其列入施工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内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的28d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支付要求,必须通过承包人。发包人也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付款,也必须通过承
包人。
3)分包工程的变更管理
承包人接到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布涉及发包工程的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认方式通知分包人执行。承包人也有
权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通过监理向发包人提出有关变更建议。
监理工程师一般不能直接向分包人下达变更指令,必须通过承包人。
分包人不能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分包工程的变更要求,也必须由承包人提出。
4)分包工程的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论事件起因于发包人或监理,还是承包人的责
任,他都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对于由承包人原因或责任引起分包人提出索赔,这类索赔产生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监理
工程师不参与该索赔的处理。
9.2.4 公路工程施工阶段工程变更管理
1.工程变更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通常是指合同文件中“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或工程量清单的改变,包
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新增工程”。
2.工程变更的基本类型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
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高程、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3.变更程序[注:天一文化专有版权,未经许可不可转发或复印传播]
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合同约定变更情形的,可向监
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
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d 内作出变更指示。经
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
3)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通常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
(1)一般工程变更
(2)重要工程变更
(3)重大工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