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储量估算基本要求(固体矿产勘查与资源储量估算(2025)P130-140)
矿产勘查各阶段直至矿床开采过程中,均应进行资源量估算,基本要求如下。
参与资源量估算的探矿工程、采样加工测试等工作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要求。质量不合格的不能参与资源量估算。
参与资源量估算的原始数据信息必须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资源量估算前,应充分收集以往地质工作的相关资料,并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综合整理。生产矿山还应充分收集矿山生产资料,以确保参与资源量估算的原始数据信息充分完整。
为满足资源量估算的数据安全、共享和更新应用要求,可依据资源量估算数据的信息化应用要求,建立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1)资源量估算应在充分研究矿床地质特征和成矿控矿因素的基础上,遵循地质规律,按照矿床工业指标和圈矿规则合理正确圈定矿体(矿化域)的前提下进行。
(2)资源量估算应根据矿体特征(矿体的形态和内部结构、产状及其变化情况、厚度和品位变化情况等)、取样工程分布情况和取样数量等选择适宜估算方法,并以实际测定值为基础依据,合理确定资源量估算参数。
(3)当矿体(矿化域)中存在特高品位或特大厚度时,除非资源量估算方法本身能够消除特高品位或特大厚度的影响,否则均应进行处理。
(4)应在矿业权权属范围内,按矿体、分资源量类型,必要时分矿石工业类型和品级估算资源量。
(5)煤类不同时应分别估算资源量。如硫分、灰分变化大且界线明显的,必要时应按硫分、灰分含量级别分别估算;煤层的风化带要圈出,但一般不予估算,但若风化煤中总腐殖酸含量大于20%时,应估算风化煤及腐殖酸的资源量;炼焦用煤还应圈出其氧化带,并单独估算其资源量。对于可采范围小但能够圈连成片的煤层,一般也应估算资源量。
(6)估算资源量时,应分别估算保有、动用(有动用量时)、增减(有增减时)和累计查明资源量;永久性建筑物等压覆的资源量应予说明。
(2)应分矿体、矿石类型、品级、资源量类型、主矿产和共伴生矿产、保有、动用、增减、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等进行汇总。
(3)共生矿产中,同一共生组分在矿体内分布不均匀,当局部地段达不到工业指标要求时,可作为伴生组分估算资源量。同一组分的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资源量应分别统计,不能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