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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费特殊说明与一般说明不一致,如何调整?

措施费特殊说明与一般说明不一致,如何调整?

      某建设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在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就技术措施费中的降排水费用产生争议,争议造价金额约100万元。

      该争议核心源于招标文件及合同中,针对降排水措施费的特殊说明与措施费包干的一般说明存在冲突,双方就费用是否可调、如何调整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结算争议。

     本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报价,招标文件清单编制说明:明确约定“喷射井点降排水从开挖前至管道施工完成停止降水,使用天数暂估为180套·天编制。

      结算时,按实际排水时间计算。”该条款直接针对降排水措施费的结算方式作出特殊约定,明确工程量暂估、结算按实调整。招标清单技术措施费列项:清单中“排水、降水”项目描述为“机械规格型号:潜水泵规格由投标方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报价;降排水管规格:Ø300喷射井点井管;单位:套·天;工程量:180”。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约定“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均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一次性包干。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投标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补充措施项目)应为一个合格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考虑的一切措施费用,图纸范围内的措施费中标后一次性包干,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合同专用条款:进一步明确“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招标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组织及技术措施费均不调整。

      承包方意见:投标报价严格按照招标清单及清单编制说明执行,仅上报降排水单价,未对工程量进行包干报价,且无法修改招标清单列项,其投标意图与特殊约定一致,即认可工程量按实调整。

      发包方意见:降排水属于技术措施费范畴,而招标时明确约定,招标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时,技术措施费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不予调整。争议核心:

      招标文件及合同中,针对具体措施项(降排水)的特殊说明(按实调整),与针对所有措施费的一般说明(一次性包干)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哪一约定;同时,降排水实际时间增加是否属于“非承包人原因”“招标范围重大变化”,是否符合调整条件。措施费一次性包干是指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时,技术措施费按原投标报价计取,不予调整。

      采用国标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时工程量无法确定可按暂定工程量计入,结算时应按实调整。一般情况下暂定工程量是作为招标的依据,而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本工程中清单编制说明与招标文件对降排水技术措施费的结算计取方式是前后矛盾的,结算时如何计取降排水为本工程的争议点。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 按投标报价包干措施项目包干 ”,但措施项目中的 “排水 、降水 ”项目在清单编制说明 中注明为 “使用天数暂估为180套·天编制计入。最终结算时,按实际排水时间计算 ”,属于特殊说明项目,是否应按其说明进行调整。本项目中降排水虽然属于措施费其中一项,但对其有特殊约定时应按特殊约定执行。而且降排水暂定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偏差较大,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编制缺陷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承包方承担。

      你觉得这些技术措施费用可以调整吗?欢迎评论区留下你的专业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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