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起草说明|关于公开征求《沈阳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新高地,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形成了《沈阳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子邮箱:gjsc-fgw@shenyang.gov.cn
通讯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沈中大街206号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20日
沈阳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低空经济发展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依托低空航空活动带动相关产业创新和场景应用形成的综合性经济形态。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不适用于个人非商业性低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低空经济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发展、因地制宜、安全有序、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的领导,研究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低空空域协同管理机制,加强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对接,推动解决低空空域划设、飞行服务保障、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促进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低空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等。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通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综合立体交通融合发展工作,依法负责低空运输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低空制造产业体系建设,负责推动通信、监视、导航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并协同做好低空飞行安全管控工作。
教育、科技、财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体育、国防动员、数据、邮政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促进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机制,在政策宣传、信息共享、标准制定、技术交流、市场拓展、培训服务、争议协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低空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第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的宣传引导,普及低空飞行相关知识,开展低空安全宣传教育,为低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专题节目等方式开展低空经济公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低空飞行的认可度、接受度和参与度。
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沈阳都市圈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推进低空基础设施网络协同、产业创新联动、应用场景共建、要素保障统筹、长效协作运行等区域低空经济合作发展。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九条本市低空空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范围进行使用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划设的低空空域,并动态调整。在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临时管制空域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规划、科学设置低空公共航路。经批准设置的低空公共航路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权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报的材料和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低空航空器的实名登记和操控员身份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低空航空器及其操作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飞行前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低空航空器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飞行数据、任务数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严禁利用低空飞行活动非法采集、传输、处理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安全事件时,从事低空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等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有关民用低空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低空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互通、协同配合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在本市使用低空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责任保险。鼓励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第三章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低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构建本市低空基础设施体系。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基础设施纳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有序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本市按照市域统筹、县(市)区协同、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下列低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低空航空器起降、中转、停放、能源补充、飞行测试、维修保养以及货物装卸、乘客候乘等地面设施;
(二)覆盖低空空域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管处置等飞行管理服务保障设施;
(三)具备计划申报、航路规划、飞行控制、通信感知、监管处置等功能的市低空智联网系统;
(四)其他低空飞行基础设施。
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具备低空飞行计划申报、航路规划、飞行控制、通信感知、监管处置等功能的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加强与国家级、省级平台和区县(市)以及企业数据端的连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数据等部门,构建低空数据底座,为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提供信息支撑。
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应当为全市范围内组织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飞行活动协助、航空情报、告警提示、协助救援等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水域、核心商务区、枢纽港站、园区、景区、城市公园、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区域和场所,依法建设低空飞行起降设施。
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用于警务活动和应急救援的临时起降设施。
第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通信、监视、导航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全覆盖。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低空气象监测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组织低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为低空飞行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推进低空飞行器拦截反制等安防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低空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
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低空经济发展水平和禀赋条件,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壮大低空制造业规模,提升低空服务水平,加快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航空器装备技术、地面保障设施技术、空中交通管理技术、安全防控技术、场景应用技术等核心技术攻关。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提高无人机智能感知、决策、控制、作业等能力,支撑低空空域动态分配、飞行路径自主择优、多任务高效协同等功能实现。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低空制造安全、智能、绿色发展,强化低空制造产业链、创新链和供应链联动,集中布局前沿技术和先进产能,打造低空制造集聚引领区。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低空航空器补能、维修、回收等专业化服务,积极拓展低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统筹推进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和开发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低空产业与材料、能源、汽车、电子设备、通信、人工智能等产业协同发展。
第五章应用场景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原则,在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广成熟场景规模化应用,推动潜力场景培育壮大。
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推广低空农林作业应用,在条件适宜区域有序扩大农情监测、播种施肥投饵、病虫害防治等应用推广,在重要生态区域开展森林草原防火、飞播造林种草、林草有害生物防治、航空护林护草等作业。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低空巡查巡检应用,在路网、城市轨道交通网、水网、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环节应用推广。
第三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低空测绘勘探应用,在地理测绘、地质勘探、气象探测、土地管理、河湖管理、林草植被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河道地形测量等方面应用推广。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低空城市治理应用,在违建排查取证、城市管理、交通巡查、大型活动监控、突发事件监测等领域应用。
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设低空应急救援体系,在低空应急通信、险情灾情侦察监测、力量物资投送、救援处置、矿山安全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领域应用。
第三十三条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搭建空地一体化医疗救护服务体系,在医疗救护、医疗配送、医疗转运等领域应用。
第三十四条民航、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推动低空物流发展,推动大载重无人机货运、城市末端配送和偏远地区低空运输、无人机冷链物流等示范应用。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机构应当稳慎发展低空交通,推动沈阳都市圈城市之间开设低空载人航线,探索开展高铁站、机场、商务区、重点景区之间的低空飞行联程接驳业务。
第三十六条文旅、商务、体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推动低空旅游消费发展,稳步开发空中浏览、体验飞行、航拍直播、无人机表演、低空广告等新业态。
第六章促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政策资金,加大对低空经济领域项目的支持力度,推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进一步匹配低空经济领域项目融资需求。
鼓励保险企业逐步建立覆盖低空研发试验、生产制造、飞行运营、基建配套等全产业链保险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既有设施、土地、空间资源等建设低空基础设施,鼓励空间复合利用。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培训协调发展的低空经济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加快培养低空经济发展急需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设置低空技术与工程等专业。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沈阳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现将《沈阳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逐步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2024-2026年,低空经济已连续三年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从“增长新引擎”升级为“新兴支柱产业”。目前,发展低空经济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体现了国家在培育新质生产力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前瞻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生物医药、智能驾驶、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省委、省政府及沈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明确要求开展低空经济立法工作,为推动我市低空经济安全、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方向引领。
二、起草《条例》的依据和主要结构
《条例》的起草依据及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低空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沈阳实际,起草形成。
《条例》包括总则、安全保障、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应用场景、促进措施、附则共七章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概念、基本原则、规划效力、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组织职责、宣传教育、区域合作发展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安全保障,主要规定空域安全、飞行单位及人员安全、航空器安全、数据安全、应急保障、购买保险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要求,原则及范围,低空智能网联系统,起降设施,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反制等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和运行维护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产业发展,主要包括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总体要求、技术创新、制造业发展、配套业发展、产业集聚、产业协同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应用场景,主要包括应用场景发展原则、农林植保领域应用、巡检领域应用、测绘勘查领域应用、城市治理领域应用、应急救援领域应用、医疗救护领域应用、物流运输领域应用、交通出行领域应用、旅游消费领域应用等方面内容。
第六章促进措施,主要规定政策资金保障、土地资源保障、人才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第七章附则,主要明确《条例》施行时间。
三、拟解决的问题
(一)解决低空安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发展低空经济需加强航空器及其相关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保障航空飞行的安全,才能有效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建立健全低空公共安全监管机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监管及处置、低空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等安全方面事项,亟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公共安全。
二是解决多头管理与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低空经济活动横跨军民航、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部门职责边界模糊,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时而“多头争管”的局面。立法正是要通过法律形式,将发改、交通、公安、工信等部门的职责进行精细化划分与固化,明确牵头协调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的管理局面。
三是解决企业资源长期投入信心不足的问题。当前,低空经济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且产业链条较长,涉及技术研发、适航取证、生产制造、运营服务、场景推广等多个环节,各地支持政策多以短期行政文件或零散补贴为主,缺乏系统性的法律保障,导致企业在进行长周期投入时信心不足。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在于,将产业扶持从零散的优惠政策上升为稳定的制度供给,明确在财政支持、金融信贷、土地供应、人才引进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为市场主体创造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引导资源要素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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