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混淆”:专业取证软件获取公司的财务系统数据、业务系统数据、销售合同、服务合同以及《贷款明细表》等原始数据
以“混乱的账务”隐匿收入难遂愿——揭秘宁夏鑫海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宁夏鑫海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德”)隐匿收入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鑫海德”公司通过虚构退货业务、混淆记账科目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37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7.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被检举的“账务问题”是真是假?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先后两次接到群众匿名检举,称“鑫海德”公司“长期存在通过低价开具发票少缴税款,差价部分通过私户走账的问题,自2015年成立以来,因为缺少进项发票,采取低价开具发票少缴税款,差价转入私人账户,主要转入股东李某的账户”。
税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案源分析,发现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呈现出传统行业与金融服务业交织的复合型特征,一方面销售模式多元,既包括常规的全款购车,也有与多家汽车金融公司建立的紧密“贷购”合作业务。在“贷购”模式下,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审批后将购车款直接一次性支付给“鑫海德”,客户再按月向金融机构还款;另一方面,客户结构复杂,既包括大型物流公司、运输车队等企业法人,也包含数量众多的个体运输户。后者对发票需求不一,现金交易或个人转账较为频繁,存在隐匿收入的潜在土壤。此外,“鑫海德”业务链条较长,一笔销售业务可能涉及定金支付、银行审批、尾款支付(或金融放款)、车辆交付、后续维修等多个环节,资金流和票据流相对复杂,财务核算的可操纵性相应增加。
一连串“异常指标”疑点重重
在前期证据采集和数据合并分析整理中,检查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2021年至2024年的全部申报数据、财务报表及发票开具明细,经初步分析后,发现多个异常指标: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异常,多年来增值税税负率一直保持在百分之零点一左右;财务报表呈现出“微盈与深亏交替波动”的异常状态,与正常的经营规律不符;表内信息与经营情况不符,亏损的经营状态与企业日益扩张的事实不符。
以上反常的情况提醒检查人员,企业可能存在人为调节利润、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款的嫌疑,税务机关遂决定对“鑫海德”开展立案检查。
“混淆的账务”是无意还是人为?
检查中,“鑫海德”财务负责人一开始坚称公司所有操作都是合规的,并将异常数据归咎于“行业特殊性”和“会计处理差异”。检查人员步步为营,第一时间利用专业取证软件,获取了“鑫海德”的财务软件数据、业务管理系统数据、销售合同、服务合同以及《贷款明细表》等原始数据,随后逐步锁定异常数据。被查企业财务人员面对越来越多的证据,心态逐步瓦解,开始对一些问题闪烁其词。
随着检查的深入,企业采用的主要违法手段逐渐浮出水面:
首先,是隐匿汽车销售收入。一是利用金融公司放款流程中的信息差,对部分车辆销售的贷款资金未按规定全额入账;二是用金融公司“打包放款”、无法拆分为由混淆多人贷款金额,全部记入“应收账款–消贷”科目下;三是多人多笔现金收入打包记账,造成收入未全额入账。
其次,是隐匿配件销售收入。该公司在整车销售时加装配件或单独销售配件时,其收入被部分或全部剥离出来,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是直接挂在“应收账款”贷方,不予结转以达到少记收入的目的。
最后,是虚构退货业务调节收入。该公司账目反映出多次发生已售车辆数月后退回的情况,且无法提供车辆退回的完备证据链,车辆退回后立即再次销售,明显不符合商业常理,属于虚假退货业务。
检查人员发现,“鑫海德”用“混淆多人贷款金额”“混淆多人收现金额”“混淆记账科目”的方式,故意制造账务混乱,滚动消化“应收账款”余额,妄图通过增加查账的难度,来掩盖收入未全额入账的行为。其核心在于“混淆”,使经济业务的实质变得模糊不清,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且其违法手段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一套环环相扣、彼此掩护的系统性方案。
“会计处理”不能违背经济业务的实质
在前期调查质询中,企业辩解少记收入的部分是向客户收取的“贷款服务费”或“金融服务代办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未及时确认收入,查补税款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不是13%的税率。然而,企业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证明其提供了独立于车辆销售之外的贷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该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13%的税率计入车辆销售额计算缴纳税费。
违法“隐匿收入”得不偿失
在大量证据面前,检查人员讲事实、释法理,最终企业负责人承认了全部税收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至2024年,“鑫海德”公司通过虚构退货业务、混淆记账科目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13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57.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