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短剧版权保护如何构建新型适配治理体系

在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的浪潮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全面渗透短剧剧本创作、内容制作、宣发运营全产业链,AI短剧凭借制作高效、形式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迅速崛起,成为网络视听领域极具活力的新兴业态。
然而,技术爆发式发展的背后,AI换脸、AI仿声、版权抄袭等新型问题集中涌现,侵权行为呈现隐蔽化、批量化、跨平台传播特征,既冲击原创版权保护底线,也为行业规范发展埋下隐患。
为凝聚行业共识,推动AI技术在短剧行业合规创新发展,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了“AI短剧版权保护研讨会”,多位法学与传媒领域权威专家聚焦AI短剧版权保护痛点难点,共商破解之道,为行业健康前行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AI制图
文|《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责任编辑|王京仔
视觉编辑 | 王雪
全文共3432字,阅读大约需要1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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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短剧侵权呈现新特点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AI短剧侵权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
其一为肖像与声音等人身权侵权。AI深度合成技术可实现精准换脸、仿声,未经授权使用公众人物肖像、配音演员声音进行商业创作的现象频发,普通民众肖像也被网络抓取、AI合成用于低俗内容创作,侵权行为极具隐蔽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指出,AI合成人脸多经过特征修饰、局部修改,并非完全复刻原貌,形成“似是而非”的形象,而在动态画面中人脸特征实时变化,混合多人特征的“融脸”形象更难对应特定主体,传统“可识别性”侵权判定标准适用受阻,审核与认定难度大幅提升。此外,声音侵权同样面临困境,AI 对声音的采集、合成无需完全复刻,仅通过风格模仿即可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权利人难以提供有效鉴定结论,维权举证举步维艰。
其二为版权侵权。AI剧本洗稿、角色形象抄袭、妆造服饰盗用、内容批量搬运等问题突出。部分创作者利用AI工具对现有短剧、影视内容进行改编融梗,生成内容与原作品表达不同但风格高度近似,突破传统“实质性相似”判定逻辑。AI模型训练阶段擅自使用受版权保护的素材,未经许可将知名形象、原创内容纳入训练数据,生成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引发大量版权纠纷。
其三为治理机制适配问题。AI短剧生产与传播几乎无时间差,海量内容让平台事前全量审查难以实现,传统“通知—删除”规则在AI时代的适用性承压。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看来,在人工智能与海量内容并存的场景中,传统规则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明知”认定标准虚化,权利人“通知”常缺乏精准定位信息,平台日均千万级内容增量与“24小时删除”时限形成现实悖论,制度设计面临技术可行性与产业承受力的双重拷问;另一方面,“应知”推定边界模糊,算法推荐的“中立性”与“红旗标准”适用冲突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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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履行版权治理责任
平台作为AI短剧传播的核心载体,连接创作者、制作方与用户,在版权治理中承担关键责任、发挥枢纽作用。面对AI技术带来的新型侵权形态,平台应坚持在法治框架内积极作为,以科学定位责任边界、提升技术治理能力、优化处置流程为抓手,在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持续构建高效、精准、可落地的版权治理能力。
从法律适配来看,现行网络版权侵权责任体系以“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为基础,平台责任以“明知”或“应知”为过错要件。杨东认为,在AI短剧海量内容场景下,权利人通知常缺乏精准定位信息,平台日均海量内容增量与快速处置时限形成现实矛盾,“通知—删除”规则的制度设计与技术可行性、产业承受力难以匹配,AI自动审查也存在天然局限,不能将全部审核责任强加于平台企业。
从技术建设来看,杨东指出,当前主流的关键词匹配、视频查重、数字水印技术均存在显著局限,AI可通过风格迁移、面部替换、语音克隆等方式改造原作品,形成“形式不同、实质相似”的内容,传统识别技术完全失效。对此,平台应一方面加大投入优化识别模型,提升对侵权内容的发现与拦截能力;另一方面坚持技术边界理性,不搞“一刀切”过滤,避免过度审核扼杀创新,以技术理性支撑版权保护。
从实操运行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版权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陶乾提出,AI短剧侵权判定涉及专业性判断,角色形象、妆造服饰、剧本融梗是否构成侵权,平台难以独立作出精准认定。对于权利人来说更有效的解决路径是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并裁定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构成侵犯改编权,最好双方能够达成内容授权许可来根本性地解决纠纷。

刘晓春则建议,平台可以建立分类分级审核机制,针对侵权高发场景,如特定公众人物,建立特征数据库,通过技术手段主动预警、拦截侵权内容;对于尚未监测到高发的情形,如普通人肖像,不强制要求事前全量比对,一方面通过平台规则要求短剧创作者严格履行权利保护义务,以创作者授权承诺为基础,强化源头规范,另一方面完善落实“通知—删除”规则,搭建便捷、高效的维权通道,简化维权流程,在接到有效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下架、屏蔽等处置措施。平台还应完善侵权账号惩戒机制,对恶意侵权、多次违规的账号采取限流、封禁、公示等处置措施,并为权利人提供便捷取证等辅助服务,为权利人进行后续司法维权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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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同
构建版权保护治理体系
“技术治理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选择,不能只发展不治理,也不能只治理不发展。所以对AI短剧而言,和早期的微短剧行业治理一样,发展和规范同步走,‘光荣榜’和‘黑名单’一起用,来逐步完善行业治理规范。”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微短剧传播与应用评测体系“繁星指数”专家组组长陆先高说。

在法律规则完善方面,坚持分类治理、区分保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双聘教授张平提出,AI短剧侵权治理应坚持“人身权保护从严、版权保护相对宽松”的导向。她赞同AI训练数据与AIGC权属逐步转向利益分配机制,弱化事前授权的强制要求,强化署名、补偿与利益分享。著作权法应适应技术发展,AIGC生成物本质仍是人类集体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客体要求,认定其作品属性不存在法律障碍。当前,制度瓶颈在于“作者视为著作权人”的规则绑定,建议将署名权与著作权相分离,允许为模型、算法署名以标明出处,著作权财产权益仍由自然人、法人等法律主体享有。
“著作权法调整可解决部分AIGC权属与侵权问题,但完整治理需构建系统化方案,结合税收、补偿金、版税基金、保险等多元机制,协同应对AIGC生成内容产业的新型挑战。”张平说。

在全链条责任落实方面,推动治理节点前移,从结果治理转向全过程治理。暨南大学国际传播研究院院长陈昌凤认为,当前平台治理多集中于内容审核与事后处置。但在新的创作模式下,要将合规要求落实到以制作方为主体的创作工作流中,而非仅依靠平台对最终呈现结果的被动把关,以此实现从事后认定向全过程规制的转变,从而在法律上讨论新责任问题。
此外,还应推动责任从单点定责转向多主体协同分担。AI时代的责任呈现分层化、链条化特征,模型、工作流、工具技能、用户意图等均构成责任要素,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应承担与其行为、控制力、收益相匹配的责任。她强调,AI短剧版权问题不是传统影视作品侵权问题的简单扩展,而是新型智力生产方式引发的制度性问题,现有规则的底层假设已经滞后于技术与产业现实,仅靠修修补补、头痛医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面对AI短剧等智能内容新业态,必须跳出传统版权治理的思维定式,从内容生产与传播机制的底层变革出发,重新厘清法律的适用边界,推动版权制度、平台责任、技术合规、行业自律协同发力,构建适配分布式生产、链式责任、即时传播的新型治理体系,为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保障。”陈昌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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