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解析-去水印下载属于违法-技术中立抗辩无效-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这个案例还是比较有典型意义的。
但我看案例库点赞不多——也是蛮幽默的,案例库也有点赞功能。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不说了,就是知名的短视频公司。
去水印下载,市面上太多了,这种行为基本上已被认定为违法。
本案使用的还是小程序……实在是嫌撞枪口不够快。服务器在国外弄弄也就算了,国内弄真的是不怕有人找。
其实还在打民事官司,算是这些大企业仁慈了。之前提到的法答网解释,已经把这种行为列为侵犯著作权罪了。请部分技术达人注意:无水印、去水印都有可能触犯刑法。
关于被告反复提及的“技术中立”问题,案例解释得很明确:
人家有水印是为了保护版权,你下无水印是何居心!
其实去水印这种服务,大部分只是觉得这个水印太丑,但也有人是别有用心——自己上传下载的视频,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
建议:服务器放国外吧,也别小程序弄了,简直是找案子诉讼。常见需要去水印的,就是某音和小某书。只要这个技术下的东西可能被用于侵权,你就是违法了,写再多的免责声明都没有用。
· · ·
“技术中立”应以该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为判断标准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经营者以”技术中立”原则作为免责抗辩时,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其一,经营者提供技术是否具有正当性,即经营者是否明知或应知所提供技术可能被用于侵权,是否有引诱侵权的意图或行为,是否主动干预技术使用者的行为;
其二,经营者能否证明其提供的技术除侵权外,还具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
经营者提供技术不具有正当性,且该技术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对经营者的”技术中立”抗辩依法不予支持。
关键词
民事不正当竞争中立性技术正当性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判断标准
· · ·
裁判原文
王某某、北京某科技公司、重庆某商贸公司、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案
(2025)渝民申 3023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男,王某某丈夫。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浩然,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一审被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 01 民终 1199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与理由
王某某、甲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 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王某某连带责任部分;2. 改判驳回乙公司赔偿请求;3. 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产生费用由乙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
1. 原审事实认定错误。王某某与甲公司财务相互独立,小程序开发与更新在王某某成为甲公司股东之前,原判未审查相关证据就推定混同。
2. 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要求乙公司初步举证证明存在混同,且未接受申请人提出的可庭后提交 U 盾进行查验,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混同,违反程序公正。对于乙公司之前的版本不允许用户下载自己的无水印视频的问题,未多方验证就判定不认可,缺乏常识认知。
3. 技术工具合法性。小程序采用公开数据和公开技术获取视频的下载地址,未破坏某音技术措施。乙公司未举证证明使用小程序会产生侵权,即便有侵权行为,也是使用小程序的用户侵权,而非小程序技术侵权。之前的某音版本不支持用户无水印下载自己的某音视频,案涉小程序存在的客观原因是帮助用户保障自身权益。二审法院对于技术鉴定申请直接驳回且未开庭,违反程序公正。
4. 赔偿计算错误。小程序订单实际收入 1332.2 元,广告流量收入 1583.25 元,原判酌定 30000 元无事实依据。
答辩意见
乙公司辩称:
1. 王某某作为甲公司的一人股东,未能在庭审中证明财产独立于甲公司,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程序违法情形。
3. 无论其使用的技术是否中立,其主观心态和客观表现也并非中立。
4. 本案判赔是综合考量主观恶意程度、持续时间、某音软件知名度、用户数量、对乙公司的竞争损害结果、乙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多个因素作出的酌定赔偿,且判赔金额远低于乙公司的损失,不存在过高判赔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开发、运营案涉去水印小程序的行为是否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某音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王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四、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首先,关于开发、运营去水印小程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某音用户服务协议》约定,使用某音应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对某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源网页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动,不得盗取某音软件及视频、图文等信息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隐藏或修改域名、平台特有标识、用户名等)删除或改变相关信息内容等。
乙公司作为平台运营商,对涉案视频标注水印系其经营自主权范畴,某音号、某音标识、某音口播水印已成为乙公司有别于其他网络平台用于识别运营者的独特署名方式,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
案涉去水印小程序通过解析视频链接等技术手段,去除某音短视频自带的某音标识等内容,既割裂了某音短视频与创作者的联系,也割裂了短视频与某音平台的关系,影响乙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关于王某某的责任承担。
在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的问题上,应当由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某某作为甲公司的一人股东,在一审、二审中均未就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举示相应证据,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亦不能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此外,案涉微信小程序最后的维护更新时间不等同于该小程序的实际运营时间,王某某与前任股东内部约定亦不能对抗第三人,其成为股东的时间是否晚于小程序更新时间,不影响相关责任的认定。
再次,关于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某音知名度、涉案小程序广告及订单收入、乙公司合理开支等,酌定赔付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30000 元,并无不当。
复次,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
案涉小程序使用何种技术以及某音此前版本是否允许用户下载自己的无水印视频,与认定案涉去水印小程序经营行为的违法性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性,二审法院未予准许相关技术鉴定申请,程序并无不当。一审、二审法院关于王某某与甲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前文已进行阐释,不再赘述。
综上,王某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成都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聪
审判员 戈光应
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阳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 (2025)渝民申 3023 号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