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 1061645
关于请求书面说明暂缓处理理由的函
致:宁乡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申请人: 姜彪,男,XXXX。
案号: (2026)湘0182民初90号
被投诉人1:周志波,宁乡市人民法院法官
被投诉人2:姜黎,宁乡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请求事项:
一、请求贵部门就此前电话告知的“暂缓处理”决定,出具书面说明,写明暂缓处理所依据的具体规定及预计启动审查的时间;
二、请求贵部门就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当前处于何种处理阶段,予以书面告知;
三、请求贵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投诉中涉及的程序违法事实进行独立审查,无需以二审结果为前置条件。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此前已向贵部门提交举报材料,投诉(2026)湘0182民初90号案承办法官周志波及书记员姜黎在审理过程中实施三十余项程序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书记员违法主持质证、法官自认“书记员没资格”、未对争议材料履行法定审查认定职责即移送鉴定、判决书自认“需要鉴定”却拒绝推进鉴定、拖延调查取证致关键证据灭失、合议庭评议系事后虚构等。
贵部门电话告知申请人,需等待二审认定出来后才能处理。此后,申请人多次致电,均无人接听,无法了解处理进展。
申请人认为:
第一,贵部门对法官违纪行为的调查权是法定的、独立的。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第十四条将“调查处理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列为其法定职责。申请人投诉的核心是法官的程序违法行为,而非判决结果本身。这些行为有庭审笔录、通话记录、判决书自认等独立证据,其是否成立不依赖于二审对实体的判断。
第二,二审判决不会对法官行为是否违纪作出任何认定。 二审只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不负责评价一审法官的个人行为是否违纪。“书记员主持质证是否违纪”“法官自认需要鉴定却拒绝推进是否违纪”,这些问题二审判决不会涉及,也无法作为贵部门判断的前提。
第三,申请人需要书面说明以行使后续监督权利。 如贵部门认为暂缓处理确有依据,申请人依法有权知晓该依据的具体内容,以便决定是否向上级纪检部门反映。如贵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书面说明,申请人将不得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部门或宁乡市纪委监委反映贵部门拖延履职情况。
综上,恳请贵部门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宁乡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