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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版)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版)参考模版|附使用说明 + 风险提示

一、适用场景

本模版适用于先试后买的买卖:出卖人先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拒绝购买,拒绝购买的返还标的物即可、无需说明理由。典型如净水器、按摩椅等家电先装后买,健身器材、乐器、户外装备先试后买,以及企业设备试机后再决定采购等交易。

不适用于以下情形,请改用对应模版或调整条款:

  • 先付全款再收货、仅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络购物(消费者的退货权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法定权利,与先试后买的合同结构不同,改用家电、电子产品买卖等模版)
  • 约定"试用或检验合格就必须购买""第三人(如试用认可的行家)认可就必须购买"的(此类约定依法不属于试用买卖,见风险提示五,改用标准版模版)
  • 以封存样品锁定质量的"看样订货"(改用凭样品买卖版模版)
  • 分期支付货款的(改用分期付款版模版)
  • 房屋等不动产买卖(登记生效,另有专门模版);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可适用本模版,但登记安排建议先咨询律师

二、合同正文

买卖合同(试用买卖)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试用买卖标的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与价款

1.1 标的物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标的物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品牌/规格/型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人民币 ______ 元/______(单位)
价款总计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______)

1.2 标的物质量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民法典》第615、616条)。

1.3 甲方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处分权,且标的物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权属争议等权利负担(《民法典》第612条)。因甲方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97条)。

第二条 试用交付

2.1 甲方应于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前,将标的物交付乙方试用(《民法典》第598、601条)。交付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供乙方试用,不转移所有权(所有权归属与转移见本合同第七条)。

2.2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由 ______ 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承担运费;甲方交付标的物时,应当同时交付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和资料(《民法典》第599条)。

2.3 交付时双方当场查验标的物的外观、数量及随附单证、附件,并签署附件一《试用交付确认单》。试用期间自确认单签署之日起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试用期

3.1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______ 日(周/月),自附件一《试用交付确认单》签署之日起算(《民法典》第637条)。试用期应当明确写入合同,切勿口头约定。

3.2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标的物在试用期内连续 ______ 日以上无法正常试用的(如标的物自身故障待修),相应期间不计入试用期,双方应书面确认顺延后的试用期限届满日。

3.3 试用期内,乙方应按标的物的性质和通常用途妥善使用、保管标的物,不得改变标的物结构、超出正常试用范围使用(《民法典》第509条)。

第四条 购买与拒绝

4.1 试用期内,乙方可以随时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一款)。乙方购买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含双方确认的微信/短信,账号/号码:________)方式作出并留痕。

4.2 乙方明确拒绝购买的,无需说明理由,但应于拒绝之日起 ______ 日内按本合同第九条返还标的物。

4.3 试用期限届满,乙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一款)。

4.4 试用期内乙方已向甲方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二款)。

4.5 乙方购买(含视为购买、视为同意购买)的,应于购买之日起 ______ 日内按约支付全部价款(《民法典》第626、628条)。

第五条 使用费

5.1 试用期内标的物使用费(勾选一项):

□ 不支付使用费——双方对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甲方无权请求乙方支付(《民法典》第639条)

□ 支付使用费——使用费为人民币 ______ 元(□一次性支付 □按 ______ 元/日计),于 ______ 时支付。乙方购买标的物的,已付使用费可抵作价款 □是 □否

5.2 勾选支付使用费的,双方确认:该费用系乙方获得试用机会的对价,不属于标的物价款,乙方支付使用费不构成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第六条 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

6.1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民法典》第640条)。

6.2 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适用前款风险负担规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民法典》第577条);乙方按通常方法试用产生的自然损耗除外。

6.3 乙方购买(含视为购买)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民法典》第604条)。

第七条 所有权归属与转移

7.1 试用期内及乙方购买的意思表示生效前,标的物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仅为试用目的占有、使用,不得对外处分。

7.2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点(勾选一项):

□ 自乙方向甲方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之时转移;试用期限届满乙方未拒绝的,自届满之时转移(《民法典》第224、226条,乙方已占有标的物,购买意思表示生效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 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时转移(该约定构成所有权保留:乙方未按约支付价款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条)

7.3 标的物为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225条),双方应于 ______ 时配合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检验与质量

8.1 甲方交付试用的标的物质量应符合约定(第1.2条);试用期即为乙方检验、体验标的物的期间。

8.2 乙方拒绝购买的,无需向甲方说明理由(《民法典》第638条第一款),不得以"未提出质量异议"为由强迫其购买。

8.3 乙方购买后,对试用中凭通常注意不能发现的隐蔽瑕疵,仍可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请求甲方承担修理、更换、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617、620、621条);双方约定的异议期限不得短于合理期限(《民法典》第622条)。

第九条 标的物返还

9.1 乙方拒绝购买或本合同解除的,应将标的物返还甲方:□ 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____________ □ 甲方自取;返还费用由 ______ 方承担。

9.2 返还期限:拒绝购买之日起(或解除之日起)______ 日内。

9.3 返还时标的物应保持正常试用后的状态(自然损耗除外),随附单证、附件、原包装(□须保留 □不强制)一并返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试用标的物的,每逾期一日按价款总额的 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 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0.2 乙方购买(含视为购买)后逾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部分的 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 ______ 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标的物(《民法典》第563条第一款)。

10.3 乙方拒绝购买后逾期返还标的物的,每逾期一日按人民币 ______ 元向甲方支付标的物占用费;造成标的物毁损的照价赔偿。

10.4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民法典》第577、584条)。

10.5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 种方式解决:

□(1)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将争议提交 ______ 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仲裁。

11.2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关的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试用交付确认单》。

12.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502条)。

12.4 本合同一式 __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 ______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买受人(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签订地:________

附件一:试用交付确认单

项目
内容
标的物名称/型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时间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试用期起算
自本确认单签署之日起 ______ 日,至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届满
外观/数量/附件查验
□ 与合同约定一致 □ 异议:____________________
随附单证资料
□ 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等已交付 □ 缺: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三、使用说明

  1. 试用期是本模版的灵魂条款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间(《民法典》第637条)。起算日、天数务必写清并落在附件一确认单上;口头约"试用一阵子",事后极易就是否已届满、是否已拒绝扯皮。
  2. 不想买,到期必须明说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一款)。试用不是无限期免费体验,到期沉默就是同意——务必在届满前以微信、短信等可留痕方式明确表态。
  3. 试用期内别付款、别处分
    :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二款)。确需支付费用的一定写明系使用费且不构成购买意思表示(本合同第5.2条已作区分)。
  4. 使用费要写才收得到
    :对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民法典》第639条)。出卖人想收费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金额与支付方式;买受人则要留意"体验费""押金"被表述为价款的措辞陷阱。
  5. 试用期内风险在卖方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第640条),哪怕标的物一直放在买方家中。但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毁损要赔偿,且一旦视为购买,风险即转由买方承担(《民法典》第604条)。
  6. 认清楚签的是什么
    :约定"试用合格必须买""第三人认可必须买""一定期限内可调换或退还"的,不属于试用买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这些交易的法律效果与先试后买完全不同,套错模版会导致预期落空。
  7. 返还安排写细
    :拒绝购买后的返还期限、地点、运费承担、自然损耗范围都写入合同,避免"退与不退、谁出运费"的二次纠纷。原包装是否须保留一并勾选明确。
  8. 表态全程留痕
    :购买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使用费支付、返还交割,均建议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固定。试用买卖争议的核心往往就是"买没买、拒没拒",留痕就是证据。

四、风险提示

⚠️ 风险一|到期沉默,视为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一款)。买受人以为"不理它就当没发生",法律上恰恰相反——不表态就是买。到期前务必明确拒绝并留痕。
⚠️ 风险二|付款或处分行为直接锁定交易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二款)。付一笔"首付款"、转卖给他人、出租给朋友、抵押借款,任何一个动作都等于同意购买,事后不能再以"只是先付点钱"抗辩。
⚠️ 风险三|使用费未约定,白用不付钱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民法典》第639条)。出卖人不把使用费写进合同,买受人拒绝购买后分文不欠;反之,收取的费用若表述含糊,还可能被主张为已付价款而触发视为购买(《民法典》第638条第二款),双方都应审慎措辞。
⚠️ 风险四|试用期内风险归卖方,视为购买后即翻转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民法典》第640条),此为交付主义风险规则(《民法典》第604条)的特别规定。但试用期限届满未表态视为购买、或买受人实施付款及处分行为后,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毁损、灭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风险五|"合格必须买"不是试用买卖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0条):(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此类合同不适用"拒绝无需理由、沉默视为购买"的试用买卖规则,签约前务必分清。
⚠️ 风险六|所有权保留不登记,难敌善意第三人
约定付清价款所有权才转移的,属于所有权保留买卖(《民法典》第641条);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条第二款)。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同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225条)。大额交易建议及时办理登记,勿仅凭合同条款对抗第三人。
⚠️ 风险七|违约金过高可被调减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衡量,约定畸高违约金并不能获得全额支持。

五、免责声明

本模版为通用参考文本,不针对具体个案出具法律意见。如遇大宗交易、机动车等需登记财产试用、经营者以试用名义开展预付费营销、标的物涉特殊行业监管等复杂情形,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模版依据发布日期有效的法律法规编制,后续法律修订或司法解释出台可能影响部分条款效力,请以最新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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