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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工作模板专辑 第六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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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制度实施办法模板
文件编号: 【XX集团】党委前置〔20XX〕第X号
密级: 【内部/秘密】
发布范围: 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程序,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活动。各子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核心原则】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原则。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首先是政治把关,重点把握政治方向、战略方向、风险程度和合规要求。
(二)权责边界原则。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是方向性、政治性的把关,不替代董事会进行经济论证,不替代经理层进行经营决策。
(三)程序规范原则。 前置研究讨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议事过程规范透明、决策程序科学民主。
(四)闭环管理原则。 党委意见的采纳情况须在后续决策中予以说明,执行结果须反馈至党委办公室。
第二章 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
第四条【清单管理机制】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公司党委制定,经董事会审议后,作为公司章程附件予以明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战略与规划类事项】 下列战略与规划类事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公司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公司重大管理事项调整方案;
(五)公司重大科技创新规划和重大科技项目立项。
第六条【投资与项目类事项】 下列投资与项目类事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二)重大并购重组事项;
(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四)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五)重大工程项目安排;
(六)境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人事与薪酬类事项】 下列人事与薪酬类事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
(三)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四)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五)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八条【财务与资金类事项】 下列财务与资金类事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二)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五)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九条【合规与安全类事项】 下列合规与安全类事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一)重大合规风险处置方案;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三)重大环境保护事项;
(四)重大社会稳定风险事项;
(五)重大舆情处置方案。
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第三章 前置研究讨论的程序
第十一条【议题提出】 前置研究讨论议题按照以下方式提出:
(一)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二)董事、经理层成员根据分管工作提出议题;
(三)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
(四)党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第十二条【议题审核】 党委办公室对提出的议题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议题是否属于前置研究讨论范围、议题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审核通过的议题列入党委会议程。
第十三条【会议召开】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党委委员。
第十四条【研究讨论】 党委会研究讨论议题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提出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
(二)党委委员发表意见;
(三)党委书记总结归纳意见;
(四)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形成意见】 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意见内容包括:对议题方向性、政治性的判断;对风险程度的评估;对合规要求的提示;对后续决策的建议。意见由党委书记签发,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
第十六条【决策衔接】 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时,应当说明党委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党委意见的,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反馈至党委办公室。
第四章 意见落实与闭环跟踪
第十七条【意见落实跟踪】 党委办公室建立前置研究讨论意见落实跟踪台账,逐项记录议题名称、审议时间、党委意见、后续决策结果、意见采纳情况和执行结果。
第十八条【执行反馈】 董事会或经理层在决策后规定时限内,将决策结果反馈至党委办公室。决策结果包括:决策结论、决策依据、党委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闭环核查】 党委办公室每季度对前置研究讨论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对应当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而未履行前置程序的事项,以及未采纳党委意见且未说明理由的事项,按照公司治理问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议记录】 党委会研究讨论应当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议题名称、党委委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和党委意见。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 前置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党委意见、后续决策反馈等材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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