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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医疗软件医疗器械属性与管理类别判定的规范路径与实操清单
AI软件也有“器械户籍”吗?
引言:先领“户口”,再谈“出圈”
在人工智能(AI)医疗这条赛道上,很多团队的进度条是这样的:第一周做出PPT,第一个月跑通demo,第二个月开始被投资人追问“注册证呢”。而更现实的问题是,不少产品压根不知道自己该不该办证、去找谁办证、办几类证。把一款AI影像辅助分析软件摆上货架之前,最先要解决的既不是算力、也不是标注团队,而是一道看似朴素、实则决定产品生死的问题:它算不算医疗器械?如果算,是第几类?
答案藏在一套层层嵌套的规范性文件里。本文不贩卖观点,只拆解规则: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定义之锚,到《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的判定之尺,再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落位之格,最后走到分类界定的官方通道——把“AI软件是不是器械、是哪类器械”的判定路径,变成一份可以直接照做的操作清单。
一、第一关:它算不算医疗器械——属性判定的“三条锚链”
(一)定义之锚: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长镜头”
判定任何软件属性的起点,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定义条款。该条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则列明六项: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妊娠控制;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1]。
把镜头拉近,三个要件可以拆解为:一是对象要件(直接或间接用于人体,或处理来自人体的样本信息);二是形式要件(物理效用为主,软件被明确列举);三是目的要件(六项目的之一)。对软件而言,前两个要件几乎天然满足——软件当然是“计算机软件”,其“效用”当然是物理过程——真正的分水岭是目的要件:它是否为“医疗目的”服务。判断医疗目的,看的不是技术含量,而是产品说明书、标签、宣传资料载明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第三条把预期目的界定为“产品说明书、标签或者宣传资料载明的,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的作用”[2]。换句话说:文案决定属性,措辞决定命运——预期用途怎么写,常常直接决定产品掉进哪个监管筐。
(二)形态之锚:它是“独立的软件”,还是“器械里的软件”
即使确认了医疗目的,还要回答第二个问题:软件是“主角”还是“配角”。《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第三条给出了一组关键概念:独立软件是指“具有一个或者多个医疗目的,无需医疗器械硬件即可完成自身预期目的,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的软件”[2]。与之相对,嵌入医疗器械硬件、控制或驱动硬件运行的软件属于软件组件,是医疗器械内含的软件——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的定义,正是为这一层“软件可以是器械、也可以是器械的一部分”预留的空间[1]。
这一区分的第一层意义是注册单元:独立软件本身即作为医疗器械单独注册,软件组件则作为医疗器械的组成部分进入注册单元。第二层意义是分类通道:在《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的框架里,独立软件被明确归入“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的使用形式之列[3],从而可以单独适用分类判定规则。顺带提醒:软件若以手机、平板、智能手表等“移动计算终端”为载体,还要叠加《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适用要求——该原则将移动医疗器械定义为采用无创“移动计算终端”实现一项或多项医疗用途的设备和/或软件,分为移动医疗设备、移动独立软件和移动医疗附件三大类[4]。App不是免死金牌,只是换了个马甲,监管逻辑不变。
(三)AI之锚:指导原则的“三要素”与“医疗器械数据”的边界
到了AI这一步,通用定义还不够用。国家药监局2021年7月1日以2021年第47号通告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下称“AI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为AI软件量身定制了一套判定逻辑[5]。该原则把“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定义为:基于医疗器械数据、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其医疗用途的独立软件;含人工智能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其分类界定可参考本原则[5]。
判定管理属性,原则给出“三要素”:预期用途、处理对象、核心功能。具体拆解为两条直白的规则[5]:
构成医疗器械的情形:处理对象为医疗器械数据,且核心功能是对医疗器械数据的处理、测量、模型计算、分析等,并用于医疗用途——此时符合条例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作为医疗器械管理[1]。
不构成医疗器械的情形:处理对象为非医疗器械数据(原则明示列举:患者主诉等信息、检验检查报告结论),或者核心功能不是对医疗器械数据进行处理、测量、模型计算、分析,或者不用于医疗用途[5]。
这就引出了整个判定体系里最关键的术语——“医疗器械数据”。按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数据是指“医疗器械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特殊情形下可包含通用设备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5]。典型如医学影像设备产生的X射线、CT、MRI、超声、内窥镜图像数据,医用电子设备产生的心电、脑电、血压等生理参数波形数据,体外诊断设备产生的病理图像数据等。
三条锚链并立,一个实用的“自测题”呼之欲出:你的软件吃进去的是不是“医疗器械数据”?吐出来的用途是不是指向条例六项目的之一?吃的是主诉文字、吐的是健康建议——大概率不属于器械;吃的是CT原始影像、吐出病灶坐标——大概率要办“器械户口”。而不少健康管理、生活方式类软件之所以能游离于“器械户口”之外,不是因为技术low,而是因为它处理的对象和声明的用途,没有进入“医疗”的领空。
二、第二关:算第几类——管理类别判定的“两把尺子”
属性定了是器械,下一个问题就是归入三类中的哪一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确立了分类管理的总纲: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器械。评价风险程度,应当考虑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动态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6]。
把总纲落到软件上,需要依次用两把尺子:
(一)第一把尺子:分类规则的“风险素描”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第四条明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根据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7]。对独立软件而言,它是“有源非接触人体器械”,其风险落点被规则第五条规定为“对医疗效果的影响程度”——分为基本不影响、轻微影响、重要影响三档[3]。把这张“素描图”再叠上第六条的分类判定原则,会得出几个对AI软件极其实用的推论[8]:
最高风险原则:同一器械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的,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
功能一致原则:监控或者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医疗器械,其分类应当与被监控、影响的医疗器械的分类一致;
治疗不降级原则:预期目的明确用于某种疾病的治疗的,其分类应不低于第二类。
换言之,规则层面已经埋好了“向上取整”的机制:一个软件如果既是辅助诊断、又能影响设备主要功能,那么分类只会向上靠,不会向下滑[8]。
(二)第二把尺子:分类目录的“落位格”
规则是笔法,目录是坐标。《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修订版)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按技术专业和临床使用特点划分为22个子目录,其中第21类即为“医用软件”;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应当结合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9]。此后目录历经多轮动态调整:2022年多次公告调整部分内容[10],2025年12月发布的2025年第132号公告又对31类医疗器械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整[11]。
就AI软件的落地而言,目录的“格子”与AI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的“尺子”需要配合使用。一个可以直接对号的实例来自器审中心2023年第23号通告发布的《影像超声人工智能软件(流程优化类功能)技术审评要点》:影像超声的流程优化类AI功能(如定位标准切面、生理结构识别、自动测量等)通常集成于影像超声设备中,产品分类依从于设备,分类编码为06-07,管理类别为II类或III类;上述功能若集成于独立软件,分类编码为21-02,作为流程优化功能,管理类别为II类[12]。这个例子说明AI软件在目录中的典型落位方式:功能性质决定编码,编码决定类别。
(三)AI专用尺:算法成熟度×决策参与度,四象限定II、III类
对AI软件而言,最“烫手”的类别问题由AI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专章回答。该原则规定,管理类别应结合产品的预期用途、算法成熟度等因素综合判定,核心逻辑如下[5]:
算法成熟度低(指未上市,或安全性、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若用于辅助决策——如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判定、用药指导、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用于非辅助决策——如进行数据处理和测量等提供临床参考信息——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5]。
算法成熟度高(指安全性、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其管理类别按照现行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分类界定文件等执行[5]。
这是一张极简的“四象限表”:横轴是算法成熟度(上市与确证与否),纵轴是决策参与度(辅助决策与否)。每一次输出越接近“下诊断、定方案”,监管就越把它当作高风险的“第二医生”对待——第三类注册、特别措施严控[6];而只做“测量、处理、出参考值”的软件,则落在第二类。审评口径同时划清了另一条线:对疑似病灶(如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的辅助识别与辅助诊断,不属于流程优化功能[12]——这与AI分类界定指导原则“辅助决策按第三类管理”的规则相互印证[5]。这就是为什么同样是处理影像的AI软件,只做标准切面定位、自动测量等流程优化功能的,与对疑似病灶输出定性判断的,走的是两条难度完全不同、类别也完全不同的注册路径。
三、第三关:拿不准怎么办——分类界定的官方通道
规则再细,也追不上把「Transformer」塞进超声机的速度。产品恰好处在目录边沿、或属于“新物种”时,不要凭感觉拍板,请走分类界定这条正式通道。
(一)定位与依据
国家药监局2024年5月10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59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分类界定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等提供的分类界定服务:监管部门依据条例、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分类规则、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及分类目录等,基于现阶段科学认知和共识,并参考国际国内分类实践,综合考虑预期目的、结构组成、使用方法、工作原理等因素,对医疗器械风险程度进行评价,判定管理类别[13]。
(二)两条情形,两条通道
公告把需要“问官”的情形收拢为两种[13]:
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指与目录中产品(按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综合判定)和已上市产品相比,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工作原理、结构组成、使用方法、接触部位及时间、预期目的等“均为全新且尚未在我国上市”的器械[13]。对这类产品,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也可以先分类界定、再依界定结果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13]。申请通道为: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中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器械标管中心)[13]。
管理类别存疑的医疗器械:指同类产品已上市或已列入目录,但与同类产品相比发生实质变化、引入新风险、可能导致分类变化的产品[13]。这类申请沿用“属地初审”流程:境内产品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不能确定的再报器械标管中心;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直接报器械标管中心[13]。
无论走哪条通道,申请人都应当先完成产品前期研究、形成基本定型产品,并确保分类界定申请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13]。
(三)结果的性质:参考,不是“通行章”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分类界定结果的法律性质。器械标管中心定期以“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形式公布建议按I、II、III类管理、建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等各类结果,汇总说明同时反复强调:汇总公布的分类界定结果不代表对其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可,仅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参考;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仅用于判定管理属性和类别,不代表注册或备案内容的完整表述;若管理属性和类别有调整,应以最新发布为准[14]。换句话说,分类界定是“官方体检报告”,注册审评才是“最终盖章”。
(四)与目录动态调整的衔接
分类不是一锤定音。《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52号)与《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2026年第53号)共同搭建了“动态调整”机制:器械标管中心定期梳理汇总分类界定结果及分类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目录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52号公告则细化了管理类别调整后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备案衔接及过渡期安排等要求[15][16][17]。对AI软件企业而言这意味着:今天的二类,明天可能因风险认识深化而被上调;今天的“非器械”,也可能因监管口径收紧而“转正”——保持对目录调整公告和分类界定结果汇总的跟踪,本身就是合规动作。事实上,监管层正以“专项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的方式应对新兴技术:继AI医用软件之后,2026年第24号通告又发布了《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脑机接口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项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8]。此类专项原则将逐步覆盖更多新技术领域。
四、实操清单:给“软件入籍”的五步操作卡
把上面的规范链条压缩成可执行的动作,供研发、注册与法务团队对照使用:
1定文案。以“预期用途”为纲字斟句酌说明书、标签、宣传资料:写明适用人群、使用场景、处理对象、输出内容与使用限制,确保口径一致。这是属性判定的第一证据,也是日后注册申报、广告审查、飞行检查应对的共同基线[2]。
2验数据。判断处理对象是否为“医疗器械数据”:影像、波形、病理图等器械产出数据——是;患者主诉、检验检查报告结论等患者或文本信息——否[5]。数据性质不过关,属性直接出局或转轨。
3对目录。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21类“医用软件”及历次调整公告中查找对应产品描述、预期用途与品名举例[9],同时用《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第六条的最高风险原则、功能一致原则、治疗不降级原则复核[8]。
4套专用尺。对AI软件,按“算法成熟度×决策参与度”四象限初判:未充分确证+辅助决策=第三类;未充分确证+非辅助决策=第二类;已充分确证则回归目录[5]。
5必要时问官。处于新研制或类别存疑情形的,通过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分别向器械标管中心、省级药监部门提出界定申请[13];同时跟踪器械标管中心定期发布的分类界定结果汇总与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公告,把监管口径的“活水”引进来[17]。
命名问题也顺带解决:医用独立软件的产品命名按《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执行,该原则由2021年第48号通告发布,适用于医用独立软件医疗器械(不含软件组件)[19]。通用名称按“特征词1(如有)+特征词2(如有)+特征词3(如有)+核心词”结构编制,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预期用途的软件的概括表述,如“手术计划软件”“辅助诊断软件”“处理软件”“分析软件”等[19]。名字起得规范,早早在“户籍系统”里占据一个看得懂的位置,总比上市后被要求改名来得体面。
结语
回看整条判定路径,监管者其实只说了一件事:软件是否“行医”、在多大程度上“代医决策”,决定了它拿什么“户口”。AI算法再出神入化,“预期用途”四个汉字仍是生死线;数据流的源头,仍是“医疗器械数据”这根边界桩。务实的企业家们不妨把合规前置到产品定义阶段——毕竟,等到产品爆火才想起分类界定,就像孩子先出生、户口后补办:人是对的,程序错了,一样要补票——而这张“票”,就是第一类备案或第二、三类注册的准入门槛[20]。
参考文献
以下为本文引用的主要文件。为便于阅读,条文原文从略,需要完整文本可在公众号后台留言索取。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一百零三条
[2]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第三条
[3]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第五条
[4]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5] 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2021年第47号通告)
[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六条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第四条
[8]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第六条
[9]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年修订版)
[10]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
[11] 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5)
[12]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影像超声人工智能软件(流程优化类功能)技术审评要点等4个审评要点的通告
[13] 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59号)
[14]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汇总(器械标管中心)
[15] 国家药监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调整有关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52号)
[16]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的公告
[17] 医疗器械分类调整相关公告解读
[18]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脑机接口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脑机接口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2项医疗器械产品指导原则的通告(2026年第24号)
[19] 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21年第48号通告)
[2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十三条
AI 产品的属性与类别,取决于预期用途怎么写、处理对象是什么数据、是否参与临床决策三个变量。同一套算法,换个说明书、换个数据源、换个功能定位,注册路径就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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