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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商业模式与传销罪的界分:“学力星球”案引发的思考

APP商业模式与传销罪的界分:“学力星球”案引发的思考
一、怎样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要件可拆解为五个层次:
行为外观: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层级结构: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计酬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
实质要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前四项是形式外观,第五项才是定罪的实质核心。这一点在2013年《意见》中有明确佐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才以本罪论处。罪与非罪的界定,不是“有没有层级、收不收会员费”,而是,是否“骗取财物”。
二、“学力星球”案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
      在“学力星球”案中,法院最终宣判5名被告人全部无罪、当庭释放。“学力星球”案控方的根本失误,正在于用形式外观(38层级、会员费门槛、推荐返利)直接推定实质要件成立,但学力星球是不符合“骗取财物”这一实质要件的。法院采纳辩方意见的理由,实际上为类似商业模式划出了一条出罪路径:
真实经营:平台提供了真实的视频图书阅读服务——369本拆解书籍、每周持续更新、每月40余万元内容运营成本,会员定价未超出合理范围;
退出保障:虽设置了会员进入机制和计酬返利机制,但会员可依公司规定退出并获得退费保障;
收入多元化:收入来源并非单一发展新会员的入门费,还包括广告等其他收入,有别于纯粹“拉人头”骗钱的模式。
      所以,法院否定了“骗取财物”这一核心要件,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三、在审查类似APP是否涉及传销?如何界定?
可以从以下四步审查:
第一步,外观筛查。是否同时存在入门费、三级以上层级、按人头计酬返利。如果三者同时具备,也可能只说明“长得像传销”,接着进入实质审查;在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通常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及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问题。
第二步,对价审查。主要审查定价是否明显背离市场公允价值,比如成本几十元的商品卖数千元;用户是否实际使用,有无活跃度、完课率、复购等数据。
第三步,资金审查。主要审查返利支付的资金来源是什么、有无真实经营利润支撑;假设新用户增长归零,模式能否存续;参与人能否自由退出并获得退费。
第四步,目的审查。审查平台规则的激励指向是什么?是鼓励“消费+分享”,还是鼓励“囤货+拉下线”?升级、返利资格的取得,绑定的是销售业绩/真实消费,还是单纯的发展人数?
      综上所述,通过“学力星球”案,我们可以看出,层级与人数不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合法分销-行政违法(市场监管处罚)-传销经营罪(轻罪)-传销诈骗罪,每一级都有清晰的实质标准,模糊的中间地带不再被省略。法院判决的价值不只在于个案平反,而在于完成了一次“传销诈骗罪”的实质审查,没有只停留在38层级的形式,而是逐一检验了对价、退费与资金结构,最终以证据不足否定了“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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