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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APP平台公司是否对到期未还借款本息需要承担责任

借贷APP平台公司是否对到期未还借款本息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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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和李四均系A公司开发运营手机应用程序“借贷宝”的注册用户。2016 年11 月至2016 年12 月期间,张三通过“借贷宝”与李四、A公司、B(催款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六份《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2016 年11 月23 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李四通过“借贷宝”先后向张三出借20万元。现因张三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李四向法院起诉张三、A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

1.张三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张三和李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李四作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共向张三提供了借款22 万元,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张三至今仍未还款,故对于李四关于借款本金22 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A公司对张三的债务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金融公司仅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供媒介服务,故原告请求A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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