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如何认定?附协议模板
随着老龄化加剧,“银发一族”重返职场日益普遍。然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特殊劳动关系?
一、全国裁判口径混乱 · 三种观点并存
🔹 劳动关系派
📍 代表地区:天津、湖南、江西、黑龙江、海南
📌 核心观点: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 劳务关系派
📍 代表地区:北京、江苏、浙江、辽宁、四川、广东、湖北
📌 核心观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此后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
🔹 特殊劳动关系派
📍 代表地区:江苏、甘肃
📌 核心观点:
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 仅保护: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险等基本权益
→ 不支持: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诉求
📎 人社部立场(2016年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共同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特殊劳动关系。
二、用工单位如何签订合同?
✅ 第一步:明确约定为劳务关系
· 在合同中写明:“双方确认建立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 避免使用“劳动合同”“聘用”等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措辞
✅ 第二步:购买商业保险
· 超龄劳动者通常无法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允许单独缴纳,需提前确认)
· 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 或 人身意外险,覆盖人身伤害风险
✅ 第三步:区分地区操作
· 在天津、湖南、江西等“劳动关系派”地区:
→ 谨慎招用超龄劳动者
→ 或通过劳务派遣、外包等方式隔离风险
三、发生人身伤害如何应对?
🔸 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建议:在“特殊劳动关系”地区(如江苏、甘肃),主动为超龄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如当地允许)
🔸 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 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
➜ 建议:保留安全培训记录、风险告知书等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或过错较轻
🔸 实务通用建议(不分关系类型)
⚠️ 无论何种关系,都应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意外险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保险理赔优先,不足部分按过错分担责任。”
夜雨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