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一、修订理由:
混凝土强度不足时拆除支架、爬升模板,易造成结构开裂、模板体系倾覆坍塌,为划定重大隐患判定依据,严控工序合规施工,故设置本条款。
二、检查依据条文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4.5.2条:底模及支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再拆除;当设计无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5.2规定。
第4.5.5条:快拆支架体系的支架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拆模时,应保留立杆并顶托支承楼板,拆模时的混凝土强度可按本规范表4.5.2中构件跨度为2m的规定确定。

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6.4.3条:大模板爬升时,新浇混凝土的强度不应低于1.2N/mm²,支架爬升时的附墙架穿墙螺栓受力处的新浇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N/mm²以上。
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第4.6.7条:爬模装置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10MPa。
三、处罚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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