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讲义+随堂习题)2.特殊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办理完成后生效。仅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合同生效。1.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无特殊审批要求,则该合同生效时间为()【解析】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不需要额外履行付款、交付、公证程序。效力待定,指合同成立后效力不确定,经有权人追认之后合同有效,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不匹配的合同;⚠️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买卖合同本身有效。1.13岁的张某私自花费2万元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该买卖合同属于()【解析】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万元交易超出自身行为能力,合同效力待定,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2.约定不明确:双方协议补充→参照合同条款、交易习惯→民法典法定规则;第三人不属于合同当事人,出现违约,只能向合同相对方追责。1.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对于交货地点没有做出约定,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也没有对应的交易习惯,则交付地点应当为()【解析】标的物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给付货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也就是卖方所在地。1.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2.先履行抗辩权:存在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行使,先一方不履约,后一方可拒绝;3.不安抗辩权:存在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行使,有证据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可以中止履行。1.甲乙约定:甲先供货,乙收到货之后付款。甲尚未发货,听闻乙已经资不抵债,于是决定暂时停止发货。甲行使的是()【解析】甲为先履行义务一方,预判对方丧失履约能力,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由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析】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先履行一方行使。 合同保全包含代位权、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权利,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造成债权无法清偿。代位权:债务人消极不作为,不去索要自己的到期债权;撤销权:债务人主动转移、放弃财产,恶意减少自身财产。【解析】不安抗辩权属于合同履行抗辩权,不属于合同保全。2.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3.债权不属于人身专属债权(人身损害赔偿金、抚恤金等不能代位);行使方式: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私下直接主张。【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人身类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C选项错误。1.适用情形: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3.行使期限: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行为发生满5年,撤销权消灭。1.债权人得知债务人无偿转让房产损害自身债权,如无特殊情况,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自知道该转让行为之日起()【解析】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行为发生超过5年不得撤销。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通知债务人即可撤销财产转让行为。()【解析】撤销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够私下通知撤销。关注我,每天学点财税知识,每天进步一点点,坚持带来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