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内容
第10章 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10.1 工程招标投标
10.2 工程合同管理
10.1 工程招标投标
10.1.1 水利行业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要求
10.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10.1.3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0.1.4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0.1.1 水利行业施工招标投标的主要要求
3.异议处理
异议类型 异议内容 提出异议的时间 处理要求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招标文件异议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投标截止、开标、评标、
开标异议 开标现场提出 当场答复
唱标等有异议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评标异议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解释:原第4条已删除
5.施工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
(1)不得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2)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
后面加上“或相当于乭揑帤样丟
(3)设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投
标限价;
(4)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2)发布招标公告
(1)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内容:项目信息、投标人要求、招投标活动信息、招标人信息;
(3)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1)招标人可以组织,可以不组织;投标人可自主参加;
(2)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
(4)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
(1)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
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15d,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6)开标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招标人组织开标会;
(3)招标人不得接收投标文件的情形:
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②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③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7)评标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依法抽取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七人以上单数;
(2)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
(3)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
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4)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标准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
(5)详细评审阶段需要评审的因素有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投标人综合实力。投标报价评
审分为总价评审和分项报价合理性评审两个方面。
8)评标公示
(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擔撪岞帵拞标岓选恖,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②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③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④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⑤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9)确定中标人
(1)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顺序确定中标人;
(2)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的,可以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2案例)
(3)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10)签订合同
(1)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1)重新招标
(1)重新招标的情形:有效投标不足3个;
(2)重新招标后,仍出现前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
不再进行招标。
6.资格条件
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性+资质符合性
1.填报“近3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
2.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1.有类似工程业绩,类似性包括功能、结构、规模、造价等方面;
2.填报“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业绩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业绩
3.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的复印件
信誉 招标人应当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级和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
注册于本单位(须提供社会保险证明)、级别符合、不得有在建工程、有一定数量已通过合同
项目经理资格
工程完工验收的类似工程业绩、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无受限或惩戒行为不存在利益回避情形
1.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其他 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3.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
标人本单位人员
7.投标程序
1.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
2.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的其他每一页必须加盖投标
编制投标文件 人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调价函的方式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同时修改“工程量清
单”中的相应报价,并附修改后的单价分析表(含修改后的基础单价计算表)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不按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2.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递交投标保证金 3.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4.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
息;(22案例)
5.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撤销和
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撤回
3.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1.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算术性错误的修正原则:
按评标委员会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要求澄清和补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正投标文件 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仍有疑问时,可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的,投标人应予配合;
5.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拒不
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1.投标有效期一般为56d;
遵守投标有效 2.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应
期约束 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10.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22案例)
1.协议书 4.专用合同条款 7.图纸
2.中标通知书 5.通用合同条款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9.其他文件
上述次序也是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
10.1.3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3.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法律。
(2)发出开工通知。
(3)提供施工场地。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6)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法人验收。
(8)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2.履行义务和责任注意事项
1.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在开工日期7d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发出开工通知
3.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d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提交一份书面报告(7d内),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
1.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d内,发包人将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
提供施工场地 2.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提供施工场地内
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
1.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
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
2.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d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工程设备 3.交货验收后,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4.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监理人在合同中的作用
1)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
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
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
(1)友好协商解决。
(2)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3)仲裁。
(4)诉讼。
10.1.4 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1)遵守法律;2)依法纳税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8)为他人提供方便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
10)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一般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前),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
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d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
包人。
3.项目经理驻现场的要求
1乯项栚经棟驻现场揑梫媮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2)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d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3)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
撤换。
2)项目经理职责
(1)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24h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2)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
授权代表签字。
(3)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地质资料复核
1)不利物质条件
施工过程中遭遇诸如地下工程开挖中遇到发包人进行的地质勘探工作未能查明的地下溶洞或
界定原则
溶蚀裂隙和坝基河床深层的淤泥层或软弱带等,使施工受阻。
承包人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
处理方法
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2)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
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
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4)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
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测量放线
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d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d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
3)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d内批复承包人。
4)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5)补充地质勘探
①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
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 工程合同管理
10.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10.2.2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10.2.3 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10.2.4 施工管理条款
10.2.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1.分包条件
水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工程
分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文件中载明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分包的,应当明确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分包项目
内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相关内容。分包单位进场需经监理单位批准。
(2)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工程项目开工后需采用工程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
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3)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由项目法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20单选)
2.推荐分包+指定分包
推荐分包 指定分包
承包人无法完成相应合同任务(设计变更、承包人原 承包人无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急防汛、抢
适用情形
因、特殊情况) 险等项目
发包人推荐→承包人同意或不同意
项目法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指定分
承包人同意,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对推荐
包
处理要求 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承包人不对
承包人不同意,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经项目法人
此承担责任
书面认可
10.2.2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2.分包形式和基本要求
1)采用劳务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投入人员的工种、数
量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2)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送发包人备案。
3)除发包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
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分包违法情形(24案例)
转包 违法分包 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
关键字词:条件不符合、程序不符合、
关键字词:全部 关键字词:冒名顶替
行为违法
①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 ①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 ①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
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 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将工程分包给其 包单位,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
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 他单位施工的; 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②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 ②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
②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 非劳务作业部分再次分包的; 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或未 ③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 ③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
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 务作业再分包的;或除计取劳务作业 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
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进度、 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 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
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 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致的10.2.3 水利水电工程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3.合同问题认定(20多选)
合同问题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合同问题)
合同问题 项目法人 施工单位
①未及时审批分包文件;②未对分包合
一般合同问题
同备案
①劳务合同不规范(22单选)
较重合同问题 未按要求审核资质和业绩
②未按约定计量和支付
①分包未报批
①未有效处理转包、违法分包
严重合同问题 ②未按要求审核资质和业绩
②对分包合同履约情况检查不力
③对分包合同履约情况检查不力
特别严重合同问题 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
10.2.4 施工管理条款
1.质量管理
1)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程序:①承包人自检;②通知监理人;③监理人检查、签字;④承包人覆盖。
(2)监理人未按约定检查,承包人可自行覆盖。
(3)监理人事后重新检查:质量符合,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不符合,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保修
(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①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②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
③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2)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
保修书。
②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③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保修期通常为一年,河湖疏浚工程无工程质量保修期。2.进度管理
1)进度计划修订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d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
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d撪斸复。承包人在14d撪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在
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d撪斸复。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2)完工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不可抗力的约定协商处理。
(2)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①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②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③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④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3.变更管理
1)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2)变更估价
①提出: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②估价原则(20案例)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
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2)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
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
暂估价的管理要求有:
(1)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20案例)
①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组织招标。
②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4.价格调整
1)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
0
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B,B,...,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
1 2 3 n
占的比例;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
t1 t2 t3 tn
价格指数;
F ,F ,F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1 02 03 0n
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
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3案例)
(2)总价子目的计量
①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
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②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2)预付款
(1)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分两次支付,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
(2)承包人在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
(3)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保函可用承包人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价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
(4)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要求履约保证金兼具预付款保函的功能。此时,工程
预付款的扣款办法不变,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
(5)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公式(20案例、24案例)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20%;
1
F——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一般取80%~90%。
2
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②变更金额。
③索赔金额。
④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⑤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⑥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①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d撪姰惉妀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②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d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质量保证金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进度支付时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工
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可以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可以延长履约保证金期限用于工程质量保证金而不再预留质
量保证金。
(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退还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
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24案例)
5)完工结算
(1)完工付款申请单
①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d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
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①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d撪姰惉妀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②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付款申请单后14d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③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d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6)最终结清
(1)最终结清申请单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审核、支付流程同完工结算)
(3)最终结清后,发包人的支付义务结束。
7)农民工工资支付(22案例、23案例、24案例)
(1)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①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
替代。
(2)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
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
资。
8)中小企业支付
(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擔撪巟晅娂项;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
他保证金。
7.索赔管理1)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程序(承包人28天提,监理人42天审)(20案例)
(2)索赔意向通知书仺索赔通知书(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仺延续索赔通知(有连续影响的话)仺最终索赔通知书。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①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
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8.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无效合同导致的合同解除
2)承包人违约引起的合同解除(22单选)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解除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
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
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