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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课 民族大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
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按照少数民族人口的多少和区域大小,
设置不同的民族区域自治和自治机关。在自治区域内,当地民
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 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上确定下来,后来写入宪法。
198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
1947 年,在党中央的民族区域自治方针的指导下,我国第一
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我国五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
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
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精神,对维护民族
团结,巩固国家统一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基础。
共同繁荣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进行民
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剥削和压迫。 国家采取许多优惠政策,派出大批人员,通过技术、资金、物
资等多种方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各民族共
同繁荣。
国家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国家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少数民族的历
史文化遗产。
20 世纪末,中央决定实行西部大开发政策。西部大开发为
少数民族地区的加快发展创造了巨大的机遇。
2006 年,青藏铁路通车,大大加强了祖国内地和边疆地区的
联系,促进了青海、西藏地区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