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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DR当然不够,但这恰恰说明我们需要更完整的森林治理架构

EUDR当然不够,但这恰恰说明我们需要更完整的森林治理架构

Robert Nasi 对欧盟《无毁林产品法规》(EUDR)的批评,我认为非常值得认真对待。

他提出的核心问题,并非制度细节上的修补,而是一个更根本的判断:即便 EUDR 得到全面落实,它对全球毁林趋势的净影响依然十分有限。

他的理由也很清晰:仅靠单一市场的需求侧规制,无法独立解决一场由市场泄漏、生产国治理能力不足、生态覆盖范围过窄、执法水平不均、激励机制缺失共同造成的全球性危机。

如果把他的批评浓缩成一句话,大致就是:不能把单一市场的需求侧法规,当作应对复杂全球森林危机的完整方案。

对此,我基本认同。EUDR 确实不是全球森林治理的完整答案。

但我想补充的是:正因为这些批评成立,我们更不能把 EUDR 简单理解为 “既然不够全面,就没那么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EUDR 当然不是全部答案,但它至少代表了一次重要转向:把森林治理从 “倡议层面” 推向 “责任层面、证据层面和市场层面”。

也正因如此,我更倾向于将 EUDR 放在一个更完整的全球森林治理框架中去理解。在我看来,一个更健全的全球森林治理体系,至少应包含四层:

第一层:可验证的市场区分建立经过核实的产品分隔、地理定位、可追溯体系、基于风险的证据链条,以及供应链完整性保障。如果市场无法区分哪些产品是可验证合规的,哪些只是 “讲故事”,那么治理与金融机制都难以形成稳定的动力与压力。

第二层:对生产国的金融赋能包括转型金融、空间制图、合作社式合规、地方核查、土地权属支持等。如果规则只是抬高准入门槛,却没有帮助生产端建立进入高标准市场的能力,结果往往是排斥,而非真正转型。

第三层:基于辖区与生态系统尺度的治理逻辑不能只停留在 “逐地块排除”,还要走向区域绩效、跨辖区协同,以及更广义的 “禁止自然生态系统转换” 逻辑。否则就可能出现 “保住了森林,却把压力转移到其他生态系统” 的替代效应。

第四层:跨市场规则扩展推动更多进口市场采用兼容规则,至少在核心要求上逐步趋同。否则,单一市场越严格,全球供应链越容易发生结构性重组,而非真正转型。

从这个角度看,EUDR 的定位并非 “解决方案本身”。它更像是:第一次把 “可验证的市场区分” 以较强约束力嵌入供应链,让后续的金融支持、治理升级、辖区合作、地方能力建设真正具备可投资性。

这也是我不认同把批评仅停留在 “EUDR 对全球净影响有限” 这一层面的原因。更关键的问题是:我们是否愿意将 EUDR 接入一个更大的治理框架?

如果没有这第一道硬约束,很多 “森林金融”“地球观测方案”“供应链数据看板” 最终可能都停留在展示层面。而 EUDR 至少做了一件重要的事:它开始把这些方案拉回现实场景中接受检验,迫使我们回答:哪些证据真正能用于市场准入?哪些系统真正能支撑跨境协作?哪些工具真正能落地到地方应用、地方核查与地方治理?

因此,我的立场并非为 EUDR 辩护。而是:EUDR 固然不够全面,但正因为它不够全面,才更需要把它放回一个更完整的全球森林治理框架中去理解

在这样的框架下,EUDR 不是终点。它是第一道硬约束,让治理体系的其他部分变得可投资、可验证、可落地

没有硬约束,森林治理往往停留在愿景;有了硬约束,治理架构才真正进入现实世界。

回顾过去十几年,全球并不缺少森林相关倡议。2014 年《纽约森林宣言》提出,到 2020 年将天然林丧失减半,到 2030 年力争停止天然林丧失;“波恩挑战” 自 2011 年启动,目标到 2020 年恢复 1.5 亿公顷退化土地,到 2030 年恢复 3.5 亿公顷。

这些目标都指向正确方向,但整体进展远未达标。这并非愿景没有价值,而是愿景本身不会自动转化为责任、证据、市场准入与投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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