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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条款释义限缩未提示说明,该条款能否产生效力?山东高法这起判决说透了

重疾条款释义限缩未提示说明,该条款能否产生效力?山东高法这起判决说透了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常以所患疾病未达到条款约定的医学标准为由拒赔。当保险条款对重疾名称作出释义限缩,却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时,这类条款是否有效?山东高法发布的鲁法案例【2026082给出了明确裁判规则,也为所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划出清晰法律边界。

201914日,秦某某的父亲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20万元。合同条款将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列入重大疾病范围,但在定义部分进行了严格医学限定:必须持续使用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且需同时满足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坏疽并切除三项条件之一,才符合理赔标准。

20205月,秦某某因多饮、多食、多尿入院治疗,被确诊为I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性酮症,需终身依赖胰岛素维持生命。病情稳定后,秦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在202412月收到拒赔通知,理由是其所患疾病未达到条款约定的严重程度,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边是被保险人确诊I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胰岛素,符合大众对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通常理解;另一边是保险公司依据条款中严苛的医学指标,明确拒绝赔付。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保险公司对重疾释义进行限缩,未提示说明,该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后作出明确认定:案涉保险条款先将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纳入重疾范围,后又通过专业医学指标大幅缩小理赔范围,本质上减轻、免除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属于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提示+明确说明,未履行该义务的,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对限缩释义内容未采用加黑、加粗等醒目方式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说明,背离了一般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法院进一步指出,投保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对重疾的理解以社会普遍认知为准。秦某某所患I型糖尿病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已达到公众认知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标准,应当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以未提示说明的限缩条款拒赔,于法无据。

最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保险金20万元及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明确释法:重疾条款的认定不能仅看形式,更要看实质。凡是通过释义、指标、条件等方式限缩保险责任、减轻或免除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均属于免责条款,必须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应符合大众认知水平,不得设置超出常人理解的严苛标准;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重点关注重疾定义、理赔条件等关键内容,遇到模糊表述及时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解释。

这起判决传递出明确司法导向:保险合同应遵循诚信原则与不利解释规则,保险公司不能利用专业优势设置隐蔽性免责条款,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未对限缩释义的重疾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仍应按约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