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用AI的最大风险是什么?
从2023年DeepSeek横空出世开始,各类媒体都有很多关于私募基金拥抱AI的报道,甚至在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产品的推介材料中,都会看到有关AI的直接或者间接表述。毋庸置疑,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特别是量化私募领域,对AI的使用已从早期的探索性应用,演变为2026年行业竞争的基础设施工具,呈现出”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的深刻转变。
AI作为一种工具(当然也是一种思维方式),在私募基金领域的应用范围极为广泛——在核心资管业务环节,AI可以深度嵌入因子挖掘与策略研发、组合管理与交易执行;在中后台运营层面,广泛应用于数据清洗、研报语义解析、回测绩效评估及辅助编程,实现投研产能的指数级提升;在基金销售领域,且不论智能客服这类传统对话类工作的替代作用,AI还可以全方位分析投资者和市场信息,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建议和配置方式,精准营销;在风控领域,对各类交易信号的准确把握和识别,可以大大辅助性地提高风控效果。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应用场景的深化,AI将会在私募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面对方兴未艾的私募与AI的结合,我们也应当坦然地承认,现有的监管规则还缺少明确的规范,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毫无节制的滥用AI。对此,一则美国证监会的案例,值得所有私募关注。
2024年3月1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其先前对两家投资顾问公司——D公司和G公司——就两家公司在提供投资建议时谎称使用AI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指控,达成了和解。
案情
D公司在相关资料和网站上声称,D公司使用“预测性算法模型”进行资产选择,并部署“机器学习来分析其成员共享的集体数据,以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但是,D公司本身从未创建过使用客户数据进行投资决策的算法。即使SEC检查发现D公司的问题后,D公司拒不悔改,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在与客户沟通和营销材料中就其不存在的“专有算法”和预测性数据分析作出类似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G公司也差不多。G公司曾在其网站上声称其技术融入了“专家AI驱动的预测”,但实际上并未做到,并在其网站、给现有和潜在客户的电子邮件以及社交媒体上不准确地声称自己是“首个受监管的AI财务顾问”。吹了一个大牛。
最终,SEC指控D公司和G公司违反了《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 of 1940)第206(4)条及其下的第206(4)-7条规则和第206(4)-1条规则。两公司分别与SEC达成和解,最终支付了22.5万美元、17.5万美元的罚款。
启示
这两则案例本身并不复杂,也非常容易理解和认同SEC的监管逻辑。但是,这两则案例背后却透露了三点重要启示。
启示1:面对AI时,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监管保持“中性”是大概率事件,即监管不会去评判某一项AI技术是好是坏,使用AI技术本身是对是错,而是超越对错好坏来看待问题。这就意味着,使用AI技术本身不会构成违规。
启示2:金融市场最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就是信息披露,而信息披露的核心监管要义,从过去到现在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换言之,信息披露的规则不受AI加持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即使没有新的规则产生,基于现有规则,也可以对使用AI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监管、规制。
启示3:在上述两则案例中,都透露着一个重要的隐含信息——面对监管,特别是在后续面对各类民事司法程序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都应当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符合AI使用承诺的义务。相较于监管处罚而言,民事司法程序中的证明无疑是复杂的、困难的,甚至可以说是最为致命的。这一点,应当给予五星级的重视。
自我
返回来,看本土实践。
我们必须承认,现在,中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谨慎和克制的:
中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发布年度策略展望、技术成果开源或人才招聘等场景中,会非常详细且主动地披露AI工具的使用情况,甚至提供具体技术细节来吸睛;但是,在基金产品招募说明书、募集路演材料、面向投资者的官网介绍等正式宣传场景中,对AI工具的披露更为含蓄和内敛。我们看到过很多私募基金产品的推介材料,在描述产品时,通常不会单独突出”AI”或”人工智能”作为卖点,而是将其归入”量化多因子策略”、”机器学习增强”、”算法优化”等更传统的描述。
这是因为,一方面,从《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到后面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及将要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都在强调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暗示收益保证,而这类规则又是“实质重于形式”的,稍有不注意,就容易违反;另一方面,受根深蒂固的“多说多错”的思维习惯,一旦强调使用AI,就涉及到一大堆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技术故障风险、模型失效风险、数据偏差风险等等,触发更多的披露内容,而缺少足够的停止边界——说到哪里才算说完整了?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更倾向于使用模糊但合规的表述。
注意
但是,“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而且,当面临足够的竞争压力时,谁也无法确保不会“动作变形”,遗忘或者忽略合规的边界来谋求生存。更为紧迫的是,参考当前金融大模型和数据安全的监管趋势,监管将从“看纸面制度”走向“查底层系统”的实质执法阶段,比如,直接审查AI生成交易信号和执行算法的原始逻辑,要求展示所有数据爬虫的底层配置文件、API接口调用记录等。因此,就私募基金与AI结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我们做出如下简要提示:
第一,务必要注意,在外部规则明确之前,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D公司广告宣传内控制度失效也是SEC指控原因之一)。这种内部制度建设更多是保证对内的风险控制,实现对内部人员的行为的约束,但制度又不可避免产生外部性。所以,制度要保留足够的弹性,不要作茧自缚。
第二,在对外宣传时,如果涉及AI相关内容,比如AI特有的模型漂移、算法偏见、系统延迟等,要注意进行特别的免责提醒,而非简单的“投资有风险”。这不但不能解决免责问题,甚至会放大风险。
第三,在可以进行风险揭示的环节(部分),完整且具体的说明使用AI存在客观风险。在涉及核心交易决策和对外营销时,务必保留人工复核通道,同时特别说明AI与人工本身都存在的局限性。
第四,加强技术层面的进步,避免任何无法提供可再现证据的陈述。很多技术产生的问题,终究要靠技术来解决。面临监管穿透式检查或民事诉讼时,自证清白很重要。算法模型的全周期管理将成为监管趋势要求,私募机构应当尽早走向合规工程化,将合规要求写入系统底层代码中,使得全链条流程具备可审计、可追溯、可复盘的能力。
本文作者:孙名琦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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