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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们反对ai发展的时候,你们在反对什么?

当你们反对ai发展的时候,你们在反对什么?

“与其在车轮下徒劳地筑墙抗拒,不如学会在洪流中重塑方舟——技术注定狂飙,唯有人性与制度的韧性能在颠簸中寻得新的锚点。”

省流:应否限制ai发展不是简单的内国社会治理问题,也不是纯粹的财富生产分配问题,而是如前几次技术革命一样,是推动整个上层建筑变化的浪潮

焦虑ai是否发展过快不是最近的事情,这种想法从llm和自动驾驶等技术的出现和不断推广就出现了,而ai智能体如openclaw的普及、GPT-image-2的推出更多只是起到放大作用,细分领域的焦虑渐次从可能不断转化为现实,具体的“人”正在被淘汰。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很难说反对ai发展是无稽之谈,被替代很可怕,个体面临未来确定性的降低会导致现时行为的无措,这种近乎应激式的反应是人性的一部分

但人与其他动物不一样的是,人的学习和适应能力特别强,并且主要表现为社会性而非生物性的方面,每当社会发展和变革,人总会找到生存下去的方法,尽管或体面或不体面。因此,我们常说生命会找到自己的出路,社会结构也亦然,最终都会因为人的相互作用而达到各得其所的平衡。

不过这些讨论都很宏观,正如这个议题本身很宏观一样,基本都是凑字数,故下文将引入最近讨论比较热烈的话题,从具体的对策/规则的角度试图疏解这种“焦虑”。

Q1:技术的发展是否必然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颠覆现有的制度?以GPT-image-2的生图功能演进对司法举证可能影响为例。

A1:该博主的担忧可能有些脱离实际,正如多数人对制度的适应力和永远处在博弈状态的解释范围的狭隘化理解一样。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在的司法实践如何利用和认证图片。综合诉讼法相关规定,图片主要存在两种呈现方式,一是作为物证,即以其本身(而不是内容)反映案件的事实,二是作为载体,即以其内容(而不是存在)反映案件的事实,一般需要与原始状态进行对比以确认其是否相符。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第一种呈现方式而言,所谓的图片是以物理形态存在的,其如何生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物理形态与案件的关联。而第二种呈现方式才可能涉及博主的忧虑,llm可以伪造与现实不符的照片,此时如何去质疑或证实照片内容的虚假和真实。

这需要结合证明力的规则进行考虑,“孤证不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存在充分性原则,具体个案完全可能通过考察当事人的技术能力和可接触性综合判断“这照片是ai生成的”是否构成合理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根据和必要启动鉴定程序。真实世界的案子没有那么极端,需要将案件的定性问题置于一张照片之上,而更多是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是不断逼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

Q2:技术发展带来的违法成本降低需要改变监管框架吗?以伪造他人照片为例。

A2: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现实世界曾存在过的一直只有一种监管框架,即代理式监管,而所谓垂直式监管更多只是文学作品的构想,如《1984》中的老大哥,并不是现实世界存在的制度。代理式监管是指抽象意义上的“国家”对国民的监督管理需要借助特定的机构和具体的人,传统模式使用的是官僚机构,现代模式则引入了平台,但无论如何,都不是“国家”监管国民,哪怕是严刑峻法如秦律,都需借助连坐制度的邻里相互监督和担保来实现。因此,框架或者说范式意义上的转变从制度历史的角度无迹可循,而从制度伦理的角度更是早被诸多文学作品批倒批臭,很难想象能被推行和接受,并且在可以推行的技术环境下又可能与彼时高度发达的精神文明相冲突,当大家都不需要被监管了,垂直监管更无存在的必要。当然,这显然不是在说监管制度应一成不变,适应对象和环境等的变化是制度生命力的体现,技术被滥用需要进行回应性规制。

回到使用诸如deepfake深度伪造等技术生成他人色情照片的情境中,论者主张监管框架转变时提到,“就像之前的新闻,拿ai对女生的照片一键脱衣和造黄谣,威胁她们给钱。最后维权是很难的,因为无论怎么样大家都不愿意接受,但是以此牟利,以此去威胁别人是很容易的”,可以发现,这里的“维权”至少包括两个层次的理解,一是社会评价层面的,向其他人澄清自己没干过照片所示秽淫行为,是“清白”的,二是法律层面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第一层的社会评价而言,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我们需要这么做?贞洁和清白还是现代社会仍普遍执着的价值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行为就有因循守旧之嫌了,并非要去做,只是以前的人是这么做的,我就要跟着这么做。正如另一论者所言,技术泛滥还可能带来反驳的无需证成,直接诉诸这是ai生成的假照片亦是一种策略。这可能也更契合社会评价流动和短记忆的特点,特别是原子化社会的转向背景下,一时的社会评价的价值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是否再值得个体进行无条件的捍卫和坚守存疑。

第二层的法律评价复杂得多,因为生成后可能存在“传播”和“勒索”两种迥然不同的行为。或许可将前者从犯罪学中的表达型犯罪进行分析,核心特征是高度情感驱动和理性缺位,这意味着行为的不计代价,传统威慑体系所起到的效果有限,一般认为需要通过“情境预防”进行控制,例如减少刺激、切断工具或者加固目标等等,但这些措施在互联网时代背景和工具中立的语境难以有效转化,不受利益而单纯满足情感的类型行为一直构成外部规制的顽疾,而无论技术发展与否后者勒索相对简单,能借助技术条件追踪相对人,“必要接触”是确定责任主体归属的捷径。须知,技术可以用于犯罪,也可以用于打击犯罪,逆向工程不是限定目的和主体的技术。技术发展固然造成了个人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上升,但也对推动监管能力的强化,由此带来的平衡点可能是公权力对私力救济的帮助和公力救济的门槛降低,以更好地适应和应付技术滥用。

可以发现,范式转化不是面对新问题的必然选择,哪怕这个问题很严峻。毕竟技术之所以谓之技术是因为其门槛性,这决定了会呈现为金字塔式的分布,而不是柱式,如识字在古代是技术,现代已经是常识,ai亦同理,技术普及带来的不只有侵犯的容易,也是制裁的容易。

末段再回到省流部分尚未论证的内容。从工业文明以来的历史不难发现,国际市场形成以后,以国家为单位的市场竞争一直是存在的,a国的手工作坊反对该国推行蒸汽动力纺织工厂是无意义的,最后也会被b国电力纺织大工厂更加廉价的产品挤压淘汰,这就是残酷的事实。除非达成全球性的技术暂停发展共识,否则技术的车轮碾过内国的生产者只是时间早晚问题,甚至后来的还更残酷,因为技术的结构中不再需要容纳你。在这种逻辑下,技术的发展是不能停止的,能做的只有如何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兼顾个人共享红利,在确保不妨碍的情况下约束技术使用引导向善,而不是一刀切的禁止。只要制度在跟着技术发展往前跑就足够了,人类的有限理性决定了苛求技术在制度的笼子里跑只能带来不让技术跑这一种可能

“当技术的潮水已漫过脚踝,筑坝不如造船——学会在浪涌中重新分配浮力的人,才不会被溺毙在旧岸的回忆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