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模型训练与著作权侵权边界的司法界定—以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视角
本文结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从著作权侵权认定、平台责任划分、不正当竞争判断等维度,解析 AI 图像生成场景下的著作权合规边界,为行业主体提供法律适用参考。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Y 公司为《斗破苍穹》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用户李某截取该角色图片制作图包,通过 H 公司运营的 AI 图像生成平台训练并发布两款美杜莎 LoRA 模型,其他用户可借助该模型生成与美杜莎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Y 公司以李某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H 公司未尽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请二者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赔偿 Y 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 5 万元,驳回 Y 公司对 H 公司的诉讼请求。Y 公司与李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一)AI 模型训练场景下复制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本案二审判决明确了 AI 模型训练侵害复制权的核心判定逻辑,厘清了传统复制行为与 AI 技术场景下复制行为的差异。
法院认定,复制权的本质是再现权,即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固定作品并形成可直接或间接再现作品的新复制件。李某将涉案角色形象图片用于 LoRA 模型训练的行为,并非当然构成复制权侵权,仅当模型在用户指令下生成与权利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输出物,实现对原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再现时,才完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害。
原因在于,LoRA 模型训练本质是对作品特征进行低秩统计压缩,而非存储原图编码,模型通常无法直接生成原图,仅在过拟合、参数完全匹配等极端条件下才可能再现原作品。因此,AI 模型训练行为的侵权认定,需以输出物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为核心要件,而非仅以训练行为本身作为判断依据。
同时,法院明确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改编权的核心是基于原作品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而本案中 LoRA 模型及生成图片未体现李某的实质性智力投入,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满足改编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二)AI 生成服务平台的责任边界与注意义务认定
本案明确了 AI 图像生成平台在用户侵权场景下的责任划分规则,确立了过错责任为核心、合理注意义务为边界的平台责任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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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不构成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
H 公司仅提供基础模型接入、LoRA 模型训练与发布、生成内容传播等技术服务,未自行复制、传播侵权内容,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故意参与、教唆或帮助李某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不符合著作权侵权及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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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注意义务的司法判断维度
法院结合 AI 行业特性,从三方面认定 H 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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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质层面,平台提供的 LoRA 模型训练技术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中立技术服务,平台对用户利用技术实施侵权行为不具备当然的预见与规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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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明显程度层面,“美杜莎” 为经典神话形象,涉案《斗破苍穹》美杜莎角色形象仅在特定受众范围内传播,未达到广泛周知程度,且实质性相似判断需专业能力,平台无法仅凭名称或视觉风格预见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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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层面,平台已设置模型发布审核机制、侵权举报功能,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履行了法定的风险防范与补救义务。
本案确立的规则为:AI 生成平台仅在存在过错(故意侵权、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时承担责任,司法裁判摒弃结果归责,兼顾权利保护与技术创新平衡。
(三)AI 场景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
Y 公司同时主张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界定,厘清了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适用边界。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适用,法院认定 “美杜莎” 文字及角色形象不构成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Y 公司未将其作为商品标识实际使用,未产生市场识别功能,相关公众对该名称的联想指向神话人物或动漫角色,而非特定商品提供者,不符合该条款保护要件。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适用,法院明确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案争议核心为角色名称使用引发的混淆问题,已落入第六条特别规定的评价范围,在不满足特别条款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无需援引一般条款予以救济,避免不当扩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边界。
(四)侵权赔偿数额的司法裁量规则
因 Y 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李某违法所得及权利使用费,法院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量权利作品知名度、权利人行业影响力、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李某赔偿 5 万元,该数额在司法裁量合理范围内,二审予以维持。
三、案件对 AI 行业的法律指引价值
本案作为上海首例 AI 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其二审判决为 AI 生成内容行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核心价值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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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合规底线
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等用于 AI 模型训练,若生成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用于商业用途,将构成对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个人用户、模型创作者需确保训练素材的版权合法性,避免擅自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开展模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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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 AI 平台的责任与合规义务
平台无需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绝对责任,但需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建立模型发布前置审核、侵权投诉处理机制;对高风险 IP、知名作品建立关键词过滤与特征识别机制;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合规完善的风控体系,是平台豁免侵权责任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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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权利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司法理念
判决既强化对著作权人独创性表达的保护,又认可 AI 技术的中立性与创新价值,避免过度苛责技术提供者。司法裁判秉持利益平衡原则,既规制侵权行为,又为 AI 模型训练、LoRA 调优等技术应用保留合理空间,推动行业在合规框架内有序发展。
四、行业合规建议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AI 行业各主体可从以下方面完善著作权合规体系:
模型创作者:获取训练素材的合法授权,优先使用公有领域内容、正版授权素材,避免截取受版权保护的角色、作品用于模型训练;发布模型时标注版权合规声明,明确使用范围。
AI 生成平台: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侵权责任;建立分层审核机制,对知名 IP、高风险作品加强筛查;优化投诉处理流程,确保侵权内容及时处置;留存审核、处置记录,作为责任豁免的证据。
著作权人:及时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固定权利证据;建立 IP 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维权;通过授权合作等方式,实现 AI 场景下的版权价值转化。
本案仅针对 AI 模型训练侵害动漫角色著作权这一特定场景作出裁判,关于 AI 生成物的著作权定性、训练数据合理使用范围、法定许可适用等复杂问题,仍需立法与司法进一步探索。AI 行业主体应立足现有裁判规则,构建全流程版权合规体系,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五、关于我们
本法律服务团队由朱刘飞律师领衔,汇聚多位在互联网、科技、文化传媒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与争议解决方案。
朱刘飞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董事、深圳市律师协会电子竞技与网络游戏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5年度LegalOne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大奖TMT律师15强。深耕互联网科技领域逾十五年,聚焦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云计算、数字娱乐(含游戏/直播)、共享经济及数字营销赛道,为国内多家知名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包括不限于搭建企业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体系、企业数据安全管理、投融资架构设计等法律服务。此外,在争议解决领域也具有丰富的经验,承办案件连续3年被深圳市律师协会评选为优秀案例。曾担任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务总监,之后受聘于阿里巴巴集团,并担任其法律专家。在加入大成之前,在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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