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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见AI · E02 | “AI陪伴软件人格权侵权案” :主办律师一线实录

案见AI · E02 | “AI陪伴软件人格权侵权案” :主办律师一线实录

案见 AI

AI时代知产圈

Case Review & Legal Practice

在这里,我们用真实案例丈量AI与法律的边界。

AI知产典型案例× 一线实录

编者按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以更深层次进入内容生产、产品研发、商业服务与产业竞争的全过程。从智能写作、AI 绘画、AI 视频到数字人生成、模型训练与行业应用,AI 不仅改变了作品和产品的生成方式,也对现有知识产权、人格权规则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

当 AI 参与内容生成,相关成果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当模型训练以海量数据为基础,数据使用的边界应当如何界定;当声音、肖像、风格、代码、模型结构与参数等要素被复制、调用或模仿,既有法律规则又该如何回应。这些问题并不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正在进入一个个具体案件之中。

在司法实践中,AI 相关争议往往同时涉及技术事实、商业模式与法律评价。一个案件的推进,既需要厘清算法、数据、模型与输出结果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在著作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不同制度工具之间寻找合适的保护路径。正是在这样的个案之中,AI 时代的知识产权、人格权规则被不断观察、讨论,并逐步形成可被借鉴的实践经验。

基于这样的观察,我们推出《案见AI》栏目。

栏目聚焦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人格权交汇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邀请一线律师、专家学者及行业观察者,从真实案件出发,复盘争议焦点、证据路径、裁判逻辑与产业影响。我们希望以相对克制、持续和具体的方式,记录 AI 与知识产权、人格权规则演进的细节,也为行业提供可理解、可讨论、可参考的案例样本。

我们相信,理解一个时代最好的方式,不是急于给出结论,而是观察规则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被发现、被争辩、被塑造。

欢迎来到《案见AI》。

在这里,我们用真实案例丈量AI与法律的边界,也共同见证 AI 时代知识产权、人格权规则的形成与生长。

AI 陪伴算法虚拟人格侵权办案手记

 全国首例算法组织人格权案代理复盘

恰逢2026年7月15日施行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该案所涉及的部分问题形成了较为直接的制度呼应。案件所规制的未经授权聚合自然人人格要素生成虚拟角色、通过算法组织和传播相关内容、以拟人化互动方式侵害人格尊严等行为,均属于办法重点关注的风险场景;而案件对“用户上传即平台免责”“技术中立当然排除责任”等抗辩的否定,也与办法强调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算法治理义务及人格权益保护要求的监管思路相一致。可以说,该案为理解和适用相关规则提供了较为具体的司法样本,暂行办法则进一步从行业治理层面对类似风险作出统一规范。二者共同构建起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协同发力的治理框架,为 AI 拟人化互动服务划定了人格尊严不可逾越的红线,推动产业从野蛮生长迈向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

2019 年末,我们的客户获知一款名为“叨叨记账”(后更名“叨叨”)的AI记账陪伴软件,以粉丝情感需求为流量抓手,通过算法聚合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素材,搭建可自由“调教”的虚拟明星AI角色。用户搜索明星“何某”即可一键添加为虚拟男友、哥哥等角色,软件自动推送含委托人肖像表情包、定制暧昧对话,甚至以委托人名义发放购物返利红包导流电商、变现会员收益。经查,委托人从未向该平台出具任何肖像、姓名商业化使用授权,平台却将其完整人格形象封装进算法体系,诉讼时已面向近百万用户公开使用。

接手该案时,行业尚无同类裁判先例。彼时生成式AI、虚拟陪伴产品尚处于野蛮生长期,平台普遍以“用户自主上传、仅提供存储搜索技术服务、适用避风港或技术中立”作为万能抗辩。司法实践中肖像权侵权仍多以“营利使用”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算法深度介入人格要素整合、虚拟形象整体性侵权、一般人格权兜底保障缺乏统一裁判路径。本案后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定为全国首例利用算法组织实施人格权侵权新类型案件。最高法明确该案划定两大核心规则:自然人的人格保护延伸至虚拟形象、建立算法应用侵权分层评价标准。本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结合已生效的一审(2020)京0491民初9526号完整案卷、庭审交锋、技术调查官事实核查等内容,从一线实务视角复盘办案全流程,拆解AI时代人格权维权实操难点、前沿裁判规则、平台合规落地指引,为同类虚拟人、AI 陪伴、角色调教类人格权纠纷提供可复制的办案思路。

PART1

一、案件代理核心难点与突破路径

(一)举证三重壁垒及取证策略落地

本案取证难度远超传统肖像侵权案件,区别于短视频、图片平台单一侵权素材固定,被告依托角色聚类算法、用户分层审核、分布式语料库三大技术架构,将侵权要素拆分存储、动态推送,存在三大举证障碍:

1.动态算法推送无固定侵权页面

侵权对话、肖像表情包、返利营销话术随记账标签、心情功能随机触发,不存在永久固定侵权链接,单次录屏无法完整覆盖全部侵权场景。代理实操对策:分版本、分时段多轮区块链固证。先后针对 2.2.3、2.4.1、2.5.1 三个线上正式版本,在安卓、iOS 双端分别完成完整操作链路取证:比如,注册—性别选择—角色推荐页—搜索“何”调取H某角色入口—设置男友或哥哥两类虚拟亲属关系—多品类记账触发AI肖像回复—心情标签调取暧昧表情包—购物返利页面调取委托人营销话术。全程采用 IP360 区块链存证,每段视频配套哈希值、操作时间戳、设备环境录屏,固定24张核心侵权肖像、完整角色推荐榜单、算法自动匹配公众人物推荐机制,形成多版本交叉印证的证据链,规避平台版本更新删除证据的抗辩空间。

2.平台主张素材全部由普通用户上传,无法证明平台主动组织

被告抗辩头像、文字语料均为零散用户自发上传,平台仅做存储。代理举证突破:从产品底层规则、算法阈值设计、运营逻辑反向举证。调取软件《调教规则》《审核官机制》完整截图,提炼三项关键运营证据:①平台设定 1000 人/50 人双阈值,达到人数自动开启专属人物语料库,集中聚合同一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素材;②软件“提高审核通过率”官方指引明确鼓励用户上传人物肖像表情包,直接诱导侵权素材产出;③首页热门推荐,包括国内、韩娱、二次元分类榜单由热度算法自动排序公众人物,主动向陌生用户曝光明星虚拟角色,并非被动检索结果。同时提交软件用户规模数据(2020年用户近 90 万)、会员付费、电商导流分成模式,证明平台依靠公众人物虚拟角色实现商业变现,将“用户自发”的表象刺破,证实平台主动利用粉丝经济设计产品盈利模式。

3.人格尊严损害属于无形精神利益,举证无直接载体

姓名、肖像可通过截图直观举证,但“虚拟亲密关系调教、冒用自然人语气输出暧昧话术侵害人格自由与尊严”难以量化。代理举证方案:分层提交辅助证据。一是委托人公众影响力证据(百科、主流综艺截图、商业代言资料),证明其姓名、肖像具备明确商业人格价值;二是软件功能截图,列明“男朋友、女儿”等多类亲密虚拟关系,“爱的抱抱”“飞吻”等专属暧昧回复标签,证实平台刻意模糊公众人物私人边界;三是软件“调教”术语释义,该词汇本身带有单向支配、从属属性,佐证平台从产品设计层面弱化自然人人格自主决定权,形成完整一般人格权损害事实链条。

(二)针对被告四大核心抗辩的庭审反驳思路

被告全程提出四层抗辩逻辑,也是当前所有AI虚拟角色平台通用免责理由,庭审中我们结合法律时间效力、产品实质属性、共同侵权构成逐一拆解反驳,最终全部被法院采纳:

1.被告抗辩一:全部内容由用户上传,平台仅为中立技术服务商,适用避风港规则。代理人反驳核心:区分“纯粹存储通道”与“算法组织者”之间的关系。比如,传统网盘、相册类平台仅被动存储用户素材,无内容聚合、角色塑造功能;但本案被告通过角色聚类算法、专属语料阈值、多级用户审核官体系、全链路AI自动推送,主动将零散用户上传的肖像、姓名整合为标准化、可复用的自然人虚拟形象,软件核心卖点、流量来源均依托该设计。平台并非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而是通过算法深度参与虚拟人格的生产、分发、推荐,属于内容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免责规则。同时,明确平台下调专属语料阈值(1000 人降至 50 人)的行为属于主动组织用户产出侵权素材。

2.被告抗辩二:本案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肖像权侵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为要件,用户仅自用不存在营利问题。代理法律适用策略:分层适用新旧法,援引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首先,肖像权层面:民法典删除营利要件、增设人格权绝对保护规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然人肖像权益,本案可参照适用;其次,合理使用层面:用户上传明星肖像搭建亲密 AI 角色、跨全平台用户共享素材,不属于个人学习、新闻报道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最后,平台层面:案涉软件以允许用户创设公众人物AI虚拟角色作为核心流量抓手,依托该模式实现流量变现、商业盈利,整体商业模式具备明确盈利属性。即便单用户免费使用,平台整体商业化行为已满足营利认定标准。

3.被告抗辩三:未干涉、盗用、假冒委托人身份,不构成姓名权侵权。代理裁判逻辑铺垫:突破原法律狭义的姓名侵权认定标准。姓名权不仅禁止冒用身份,更包含自然人许可他人商业化使用姓名的专属权益。平台将明星“何某”姓名与肖像绑定形成独立AI虚拟角色,作为流量引流核心标识,本质是未经许可商业化利用原告姓名承载的公众辨识度与人格吸引力,属于侵害姓名使用权。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即明确将“虚拟形象中整体性使用自然人姓名”纳入姓名权侵权规制范围。

4.被告抗辩四:收到律师函后及时下架全部素材,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无需担责。代理反驳要点:避风港规则仅适用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扩大损失免责,无法豁免事前主动组织侵权的基础过错。平台在长达一年多运营周期内,依靠侵权虚拟形象持续获利(包括软件下载量增加等)、扩散损害,在收到投诉后删除素材,仅能停止后续损害,不能抵消此前长期、大规模侵权行为的过错,赔偿、道歉责任不能免除。

(三)技术调查官介入事实查明的庭审运用

本案系北京互联网法院早期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事实认定的人格权案件,也是我们代理中首次依托技术专业意见强化代理观点,实操价值极强:

1.聚焦三大核心技术事实:角色聚类算法的运行逻辑、专属语料库阈值设置目的、用户审核官机制是否具备有效侵权筛查能力。

2.以证据方式向技术调查官提交软件规则原文,由技术调查官当庭向被告代理人核实:算法是否主动聚合公众人物姓名、头像并向陌生用户推荐;下调50人开启专属语料阈值是否为扩大明星角色覆盖;多级用户审核仅审查人设匹配度,不审查肖像、姓名授权资质,平台无机器自动权属校验机制。

3.判决中有关案涉软件相关技术的意见分析:案涉算法并非中性检索工具,而是以打造完整公众人物虚拟AI角色为设计目标,系统主动组织用户素材整合、分发,从技术层面印证平台主观过错,为法院认定“非技术中立主体”提供专业事实支撑。

我们的实务提示:如后续涉及大模型、算法推荐、虚拟人、AI生成内容的人格权案件,律师可以主动申请技术调查官介入,从技术底层打破平台“算法自动、平台无责”的抗辩逻辑。

PART2

二、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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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节目已于2024年9月25日12:35在CCTV-1《今日说法》栏目播出)

(一)规则一:人格权保护延伸至“整体性虚拟人格形象”,三项人格权同步保护是本案最大突破。

传统肖像、姓名侵权案件仅单独审查单张图片、单一姓名使用行为,本案确立整体人格形象侵权标准:即平台将自然人姓名、肖像、性格人设、专属对话语料整合为可交互 AI 虚拟角色,属于对自然人整体性人格利益的使用,可同时构成肖像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三重侵权:

1.肖像权认定突破:不再以“单一营利行为”为门槛,只要未经许可制作、公开、推送自然人肖像,且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即构成侵权;用户跨群体共享肖像表情包、算法自动推送属于公开使用行为。

2.姓名权认定拓展:姓名的保护不限于身份冒用,将姓名作为AI虚拟角色核心标识、用于商业引流,属于商业化使用姓名权益,纳入侵权规制。

3.一般人格权兜底补充:当平台功能超出肖像、姓名单一权益侵害范畴,触及人格自主决定权、人格尊严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一般人格权保护。本案中平台允许用户与明星虚拟角色设定情侣、亲子等亲密关系,以所谓“调教” 支配自然人虚拟人设,擅自输出暧昧对话,剥夺自然人自主决定人格要素如何对外呈现的权利,造成人格尊严受损,该部分损害无法通过肖像、姓名权完全覆盖,法院单独支持一般人格权侵权成立。

对比传统肖像侵权案件:过往明星、网红、影视剧截图侵权,仅针对单张图片传播;而AI陪伴产品是系统性、全链路持续性利用完整人格形象,损害范围、过错程度显著更高,裁判尺度更严格。

(二)规则二:“技术中立”抗辩的法定否定标准,划分平台二元身份

本案彻底厘清AI时代网络平台两类主体的区分边界,形成可直接适用于虚拟人、AI对话、角色养成类产品的裁判指引:

1.纯粹技术服务提供者(可主张避风港、技术中立):仅提供基础存储、被动检索、传输通道,无内容组织、人设聚合、主动推荐设计,不参与内容生产,如普通云盘、基础图片存储工具。

2.内容服务或内容组织者(不能主张技术中立):具备以下任一情形即被认定:①通过算法设置阈值、分类榜单、热度推荐主动聚合自然人肖像、姓名素材;②设计“调教、专属语料库”功能,引导用户补充人格素材,完善虚拟人设;③依托自然人虚拟形象作为核心流量、变现工具,具备完整商业盈利模式;④审核机制仅校验内容风格,不核查肖像、姓名授权资质。

法院明确核心裁判逻辑:即算法由平台自主设计,算法目标、阈值、推荐逻辑内嵌平台商业目的,不存在绝对“技术中立”;不能以算法自动生成为由规避平台内容治理与人格权审查义务。该规则直接修正了互联网行业长期以来“算法自动 = 平台无责”的错误认知,成为最高法推广的算法侵权评判标准。

(三)规则三:粉丝经济、AI 陪伴类产品构成商业化使用,加重赔偿责任裁量

在损害赔偿认定层面,法院确立AI虚拟人格侵权的裁量考量要素,对同类案件索赔金额计算具备极强实务参考性:

1.商业化使用判定无需单条内容直接收费:只要平台依靠公众人物虚拟角色提升用户留存、拉动会员付费、导流电商返利,整体商业模式具备营利属性,即认定为商业化使用人格要素;

2.过错加重情节(本案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20.3 万元赔偿依据):

(1)主观过错:平台主动下调专属语料阈值,诱导用户上传明星肖像,未建立任何肖像授权前置审查机制,对人格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

(2)侵权规模:软件用户近百万,涉案明星何某AI角色满足千人阈值,开放专属语料库,海量用户可随时调取、交互;

(3)侵权方式:系统性构建完整虚拟人格,允许设置亲密关系、冒用自然人语气输出暧昧内容,深度侵害人格尊严;

(4)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取证存证费全额支持,无需按比例扣减。

最终判决全额支持 18.3 万元经济损失(含 3000 元维权支出)、2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20.3 万元,为同期公众人物 AI 虚拟形象侵权最高判赔案例之一。

(四)规则四:裁判理念迭代:从“平衡平台创新”转向“人格尊严优先保护”

对比民法典实施前传统网络人格侵权案件,本案裁判理念出现根本性转变,也是律师代理同类案件的核心说理角度:

1.旧裁判思路:侧重互联网产业创新保护,对平台注意义务要求较低,只要平台设置用户协议免责条款、投诉通道,收到通知后删除素材,大概率免除或减轻赔偿;

2.本案全新裁判逻辑:人格尊严是民事权利基础,AI产品创新不得建立在无偿侵占自然人人格商业利益之上。相较于零散普通用户,企业平台具备统一获取肖像、姓名商用授权的能力,合规成本更低,因此平台负有更高事前审查义务,不能将授权义务转嫁给分散用户;

3.价值导向:明确粉丝情感经济不能作为无偿使用公众人物虚拟形象的合法理由,公众人物容忍边界仅限于正常舆论评价,不包括平台商业化打造虚拟亲密 AI人设。

·案件小结·

总之,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收录的AI人格权标杆案例,彻底终结了互联网平台依靠算法无偿使用公众人物虚拟形象的灰色运营模式。

对于维权律师而言,该案搭建起AI时代人格权维权的完整的证据、庭审、赔偿主张体系;

对于人工智能企业,判决划定了虚拟陪伴、数字人产品不可逾越的人格权合规红线。

也就是说,技术创新永远不能凌驾于人格尊严之上,无论是权利人维权,还是互联网企业合规,均需以本案确立的“虚拟形象一体保护、算法不当然中立、平台承担更高审查义务”三大裁判规则为核心标尺,实现数字产业发展与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的双向平衡。

作者:  孙国庆

编辑:AI时代知产圈

作者简介

PROFILE

孙国庆

现任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深耕影视文娱法律合规与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具备系统化、精细化的文娱法律服务经验,是业内专注于文娱行业传统纠纷及人工智能新业态法律争议的专业律师。

执业以来,孙国庆律师长期担任众多知名艺人法务律师,精通文娱行业网络舆情应急处置、风险防控体系搭建,并重点深耕公众人物及企业人格权保护业务,专注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传统人格权侵权纠纷。同时,紧跟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趋势,深耕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新型侵权案件,精准把握新业态法律适用难点,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专业办案能力备受行业认可。

在标杆案例与行业影响力层面,孙国庆律师承办的多起案件入选国家级典型案例,极具行业示范价值。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代理的两起案件成功入选。其中,承办的全国首例“AI陪伴软件人格权侵权案”,是国内规制人工智能场景下人格权侵权的标志性案件,不仅获评最高法典型案例,更被正式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AI行业人格权保护划定司法边界,填补了新业态司法裁判空白,对人工智能产业合规发展、数字人格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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